苏州律师解读: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劳动关系认定的4个关键误区
饭桌上相识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公章伪造就等于无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到底算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集中爆发了这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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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桌上相识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公章伪造就等于无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到底算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集中爆发了这些高频争议点。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两审审理过程,拆解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逻辑,帮苏州劳动者、企业避开用工与维权中的“坑”。
案例速递:一场“合作”引发的劳动关系之争,两审终局定是非
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纠纷,始于一场饭桌上的相识。2024年4月19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某与陈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晚餐时相识,当晚陈某某便开始按照吉某某的要求开展工作,次日双方就选品等工作进行沟通,后续更是明确约定月薪2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工作期间,吉某某将陈某某拉入“宠物盘某”“某电商部”等微信群,群内以公司名义向陈某某转达工作任务,陈某某负责抖音直播运营相关工作,通过远程控制、监测数据、指导主播话术等方式完成工作。2024年6月,吉某某通过案外人向陈某某转账30000元,作为部分劳动报酬。
2024年7月,吉某某在公司微信群发布“宠物项目暂停”的通知,双方合作就此终止。后陈某某主张,自己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尚欠其工资47881元,遂向苏州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苏州法院一审,随后又提起上诉,核心诉求只有一个:确认与陈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剩余工资。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看似充分:一是吉某某与陈某某的合作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二是陈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公章系伪造,公司未授权盖章;三是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直播带货,未直接向陈某某支付工资、未对其进行管理;四是28000元月薪远超苏州行业水准,且陈某某工作时长不明,不应按此标准支付工资。
陈某某则辩称,自己始终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某的工作安排,公司微信群的任务转达、工资约定等均以公司名义进行,其对劳动合同公章伪造一事不知情;且聊天记录能证明,自2024年4月19日起其已开始提供劳动,双方早已建立劳动关系。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接受管理、支付报酬、提供劳动与公司业务相关”三要素。陈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记录、转账明细等,已初步证明其接受吉某某的管理、获取劳动报酬,虽劳动合同公章存疑,但实际用工事实明确,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吉某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故认定双方自2024年4月19日至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47881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吉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陈某某不知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的情况下,陈某某有理由相信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公司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陈某某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苏州律师解读:本案核心争议,拆解劳动关系认定的4个关键要点
结合本案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以及我多年处理苏州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针对本案中涉及的高频误区,为苏州劳动者、企业逐一解读,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逻辑。
要点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何时算个人行为,何时算公司行为?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苏州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误区之一。很多企业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行为并非都代表公司,但结合《民法典》及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核心看“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
本案中,吉某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陈某某沟通工作时,未明确表明系个人合作,反而通过带有公司标识的微信群下达任务、约定工资,且转账行为虽通过案外人进行,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明确系“工资”而非合作报酬。根据苏州法院的裁判原则,在劳动者未被告知法定代表人行为系个人行为,且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公司经营相关时,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提醒苏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天然的职务关联性,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合作,务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告知相对人,避免因约定不明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对苏州劳动者而言,若与法定代表人沟通工作,尽量要求在公司群内沟通、明确工作系公司安排,留存相关记录,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举证。
要点二:劳动合同公章伪造,就等于无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公章系伪造”为由,主张与陈某某无劳动关系,这是很多苏州企业的常见误区。但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实际用工”,而非“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唯一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即便陈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公章存疑、系伪造,但陈某某已实际按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提供劳动,接受管理、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且陈某某辩称对公章伪造不知情,作为劳动者,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核实公章的真伪,苏州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这对苏州企业和劳动者的启示的是:企业若发现劳动合同公章伪造,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需举证证明双方无实际用工事实;劳动者若不慎涉及伪造公章的劳动合同,无需过度恐慌,重点留存实际用工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工资转账等),以此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要点三:公司超经营范围,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吗?
某公司上诉时提出“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直播带货,因此与陈某某无劳动关系”,这一主张被苏州法院驳回,核心原因是:公司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违规范畴,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无直接关联。
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相关,而非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该业务。本案中,某公司虽未将直播带货纳入经营范围,但陈某某的直播运营工作,是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且相关工作围绕公司主导的宠物销售项目开展,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以超经营范围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提醒苏州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需承担行政责任,但不能以此规避用工责任;若企业临时开展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招聘劳动者提供相关劳动,仍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点四:月薪远超行业水准、工作时长不明,就不能认定工资标准吗?
某公司主张“28000元月薪远超苏州行业水准,且陈某某工作时长不明,不应按此标准支付工资”,这一抗辩同样未得到法院支持。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工资标准的认定,优先遵循双方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与行业水准无必然关联。
本案中,陈某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某明确约定月薪2800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关于工作时长,陈某某虽未到公司办公、无固定工作时间,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工作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提供劳动,且双方未约定“按工作时长折算工资”,因此法院按照约定的月薪标准,核算剩余工资47881元,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提醒苏州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时,务必明确书面约定(如劳动合同、微信记录等),避免后续以“远超行业水准”“工作时长不明”为由抗辩;劳动者也应注意留存工资约定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工资标准无法认定。
王敏霞律师点评:用工需规范,维权有技巧,苏州企业与劳动者必看
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多年的律师,我全程关注本案的两审审理过程,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用工与维权误区,给苏州的企业和劳动者提几点深度建议,助力双方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首先,对苏州企业而言,用工管理的核心是“规范”,避免因细节疏漏承担不利后果。一是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边界,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合作,务必书面约定并告知相对人,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二是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时核实公章真伪,妥善保管公章,避免出现公章伪造、冒用等问题,同时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劳动关系期限等核心条款;三是摒弃“超经营范围就无劳动关系”“公章伪造就无劳动关系”的误区,无论是否超范围经营,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需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四是注重证据留存,若主张与劳动者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需提交书面合作协议、报酬结算凭证等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对苏州劳动者而言,维权的关键是“留存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入职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务必留存实际用工证据,包括工作记录、沟通记录、工资转账、微信群聊记录等,这些都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二是若遇到劳动合同公章存疑、法定代表人模糊表态等情况,无需恐慌,重点证明实际用工事实,劳动者无义务核实公章真伪;三是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标准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或明确的微信沟通确认,避免口头约定,防止后续工资标准无法认定;四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及时向苏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咨询专业苏州律师,明确自身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最后,结合本案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实际用工”,书面劳动合同、公章、经营范围等均是辅助判断因素,而非唯一依据。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树立“合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劳动者留存维权证据,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作为苏州律师,我始终专注于苏州本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研究,熟悉苏州法院的裁判规则,若苏州企业或劳动者遇到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可及时咨询我,我将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助力双方妥善解决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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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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