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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欠薪对账无争议,公司事后扣社保个税?苏州法院两审定分止争

欠薪对账确认后,用人单位能否突然主张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和代缴个税?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就聚焦这一苏州企业和劳动者高频遇到的争议点。作为深耕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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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对账确认后,用人单位能否突然主张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和代缴个税?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就聚焦这一苏州企业和劳动者高频遇到的争议点。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我结合本案两审判决,为大家拆解法律要点,厘清用工与维权边界,助力苏州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案例速递:欠薪金额无争议,公司上诉要求“扣钱”败诉
 
  李某某(男)于2020年6月入职苏州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李某某离职,因某公司拖欠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工资,双方就欠薪金额多次沟通对账。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多次核对欠薪数额:2024年4月,李某某称欠薪50260元;同年5月,陈某某向李某某转账5000元;后续双方进一步确认,剩余欠薪金额为4526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协商无果后,李某某向苏州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欠薪4526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某的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全部欠薪。但某公司不服,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仅需支付31380元,要求从欠薪中扣除李某某应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及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3880元。
 
  某公司辩称,代扣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是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社保个人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且公司已为李某某缴纳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的社保,有权在欠薪中扣除垫付的费用;同时认为,微信对账仅确认欠薪总额,并非最终结算金额,不能以此免除其法定代扣义务,一审法院以“对账未提及扣除项”否定其权利,属于认定错误。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对欠薪45260元无异议,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李某某在职两年多时间里,未及时扣除社保个人部分,也未向李某某主张相关费用,且离职后多次对账均未提及扣除事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及时主张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驳回某公司的扣除主张,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工资45260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主张其已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完成了举证义务,扣除主张应得到支持。但苏州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某公司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为李某某垫付相关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苏州律师解读:本案核心争议的3个法律关键点(结合苏州法院裁判思路)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结合本案两审判决及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我为大家解读本案中最关键的3个法律要点,无论是苏州企业还是劳动者,都需重点关注,避免踩坑。
 
  关键点一:代扣社保、个税是法定义务,但“举证垫付”是前提
 
  本案中,某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是“代扣社保、个税是法定义务”,这一主张本身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社保个人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或对账未提及而免除。但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明确:法定义务的履行,需以“实际垫付”为前提,且用人单位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垫付事实。
 
  本案中,某公司虽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但未提交具体的社保个人部分核算明细、个税代缴凭证,无法证明其实际为李某某垫付了13880元的相关费用;同时,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未发过工资条,对账时未提社保、个税”,无法佐证扣除金额的真实性。结合对账确认的法律性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金额的最终确认,因此苏州法院未支持其扣除主张。
 
  苏州律师提醒:苏州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务必留存垫付凭证(如社保缴纳明细、个税完税证明),明确核算标准,避免仅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扣除,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键点二:对账确认欠薪总额后,事后主张扣除未提及项,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苏州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对账仅确认“欠薪总额”,后续可随时主张扣除法定或约定的费用。但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双方多次对账并确认欠薪金额,且对账过程中未提及任何扣除项,应视为双方对欠薪最终结算金额的认可,用人单位事后再主张扣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对账,从最初的50260元,到扣除5000元后的45260元,双方始终未提及社保、个税扣除事宜,某公司也未在对账时明确“后续需扣除相关费用”,应视为其放弃了扣除权利。一审法院以“公司未及时主张、对账未提及”为由否定其扣除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苏州法院“尊重双方对账合意”的裁判倾向。
 
  苏州律师提醒:苏州企业与劳动者对账时,若存在需扣除的社保、个税等费用,务必在对账记录中明确注明,避免事后主张引发争议;劳动者对账时,也应确认欠薪金额是否为最终结算金额,留存对账记录,防止企业事后追加扣除。
 
  关键点三:劳动争议中,主张扣除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已完成举证义务”,但苏州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核心原因是:用人单位主张从欠薪中扣除相关费用,需承担“扣除项合法、金额真实、已实际垫付”的完整举证责任,仅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公司未提交社保个人部分的具体核算明细、个税代缴的具体金额及凭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对账前或对账时向李某某主张过扣除权利,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苏州律师提醒:苏州企业主张扣除相关费用时,需准备完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约定、垫付凭证、核算明细、向劳动者主张权利的记录等;劳动者若否认扣除主张,无需承担额外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
 
  王敏霞律师点评:用工需规范,对账要谨慎,苏州企业与劳动者必看
 
  作为深耕苏州劳动争议领域多年的律师,我全程关注本案的两审审理过程,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用工与维权误区,给苏州的企业和劳动者提几点深度建议,助力双方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首先,对苏州企业而言,规范用工的核心的是“留存证据、明确约定、及时主张”。其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仅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要留存社保缴纳明细、个税完税证明等垫付凭证,明确核算标准,避免后续无法举证;其二,与劳动者对账时,若存在需扣除的费用,务必在对账记录中明确列明扣除项目、金额及依据,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事后引发争议;其三,发现需扣除相关费用时,应及时向劳动者主张,避免拖延至对账后再提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本案中,某公司正是因为未留存完整垫付凭证、对账时未提及扣除项,才最终败诉,值得所有苏州企业引以为戒。
 
  其次,对苏州劳动者而言,维权的关键是“留存对账记录、明确结算金额”。其一,与用人单位对账时,务必确认欠薪金额是否为最终结算金额,若用人单位提及扣除项,需明确扣除项目及金额,避免口头约定;其二,妥善保管对账记录(如微信聊天、欠条、结算单等),这些是主张欠薪的核心证据,也是反驳用人单位事后追加扣除的关键;其三,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后无故主张扣除等情况,及时向苏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咨询专业苏州律师,明确自身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最后,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思路,劳动报酬的结算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对账确认的欠薪金额,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法定代扣义务”为由,随意推翻双方已确认的对账结果,更不能在对账后单方面追加扣除项;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对账,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维权被动。
 
  作为苏州律师,我始终专注于苏州本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研究,熟悉苏州法院的裁判规则,若苏州企业或劳动者遇到欠薪、社保个税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可及时咨询我,我将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助力双方妥善解决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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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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