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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擅自转租房屋欠租纠纷,两大法律要点定权责

近年来,苏州房屋租赁市场持续活跃,园区、新区、姑苏区等区域的转租现象尤为普遍,随之而来的租金追索纠纷也屡见不鲜。承租人擅自转租、次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该向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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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苏州房屋租赁市场持续活跃,园区、新区、姑苏区等区域的转租现象尤为普遍,随之而来的租金追索纠纷也屡见不鲜。承租人擅自转租、次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该向谁追责?近日一起典型案例,就清晰厘清了此类纠纷的权责边界。苏州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地司法实践,为大家逐一解读其中关键法律要点。
 
  案例回顾:擅自转租后欠租,次承租人出具欠条却违约
 
  2019年4月,李某将自有房屋委托甲公司出租,与甲公司代表刘某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仅用于托管,严禁转租。2020年下半年,李某意外发现刘某早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胡某,胡某接手后对外出租并继续履行原合同。
 
  截至2022年1月,胡某已结清此前所有费用,但尚欠原合同最后三个月租金五千余元及物业费一千五百余元,合计七千余元。2022年3月,胡某向李某出具欠条,承诺分期偿还该笔款项,却始终未兑现。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支付全部欠付款项。
 
  法院裁判:两大核心认定,支持出租人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两项关键认定:
 
  其一,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本案中,虽合同明确禁止转租,但李某知晓转租事实后,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依法视为同意刘某将房屋转租给胡某,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其二,次承租人出具欠条构成债务承担。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出租人无权直接向次承租人追索租金,仅能通过承租人主张权利,或在符合代位权条件时向次承租人追责。但本案中,胡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自愿向出租人确认并承担债务,已构成债务加入,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李某支付欠付租金及物业费共计七千余元。
 
  苏州律师解读:纠纷核心要点与本地实务提示
 
  结合苏州本地租赁市场特点及司法实践,此类转租纠纷的核心在于“六个月异议期”的认定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两大要点直接影响权责归属。
 
  从“六个月异议期”来看,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的认定较为严谨,通常以出租人实际掌握转租事实的证据为依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若出租人发现转租后未及时维权,超过六个月未提出书面异议或采取诉讼、发函等措施,将视为同意转租,后续再以“擅自转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认转租关系,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规则既保障了租赁市场的稳定性,也倒逼出租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
 
  从合同相对性突破来看,次承租人出具欠条是本案的关键转折。在苏州司法实践中,次承租人主动向出租人出具欠条、承诺还款,通常会被认定为自愿承担债务,此时出租人可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无需再通过承租人追偿,大幅降低了出租人维权成本。但需注意,若次承租人未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仅口头承诺,出租人需留存充分证据,否则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王敏霞律师点评
 
  作为专注苏州本地法律实务的律师,我对此类转租纠纷深有感触。苏州租赁市场流动性强,尤其是在核心商圈及周边区域,二房东转租、多层转租现象普遍,纠纷隐患突出。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民法典》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也为苏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对出租人而言,务必牢记“六个月异议期”这一关键时限。发现房屋被擅自转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律师函等形式明确提出异议,并留存送达证据,避免因消极维权丧失合同解除权。同时,面对次承租人的还款承诺,务必要求出具书面欠条,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固化债务关系。
 
  对次承租人而言,在与二房东签订转租合同时,需严格审查原租赁合同是否允许转租,要求二房东出具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授权或确认文件,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租期。此外,即便已向二房东支付租金,也需留存付款凭证,避免因二房东拖欠租金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遇出租人追责,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主张代为支付后向二房东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纠纷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转租,还可能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联。在苏州地区的离婚案件中,不乏因房屋转租收益、欠租债务引发的财产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兼顾租赁纠纷与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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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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