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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月即复婚,前次协议未履行,千万房产归谁?

导语:一对夫妻,离婚后仅两个月便复婚,共同生活十四年。然而,一份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却成了日后争夺一套价值不菲房产的导火索。这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

  导语:一对夫妻,离婚后仅两个月便复婚,共同生活十四年。然而,一份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却成了日后争夺一套价值不菲房产的导火索。这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究竟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看苏州法院如何抽丝剥茧,厘清这起跨越十余年的财产迷局。
 
  一、案情回顾:剪不断,理还乱的“离婚-复婚”风波
 
  故事的主人公,我们称之为吴某(女)与卫某(男)。两人曾有一段婚姻,后于2004年11月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共有资产全部归属男方卫某,债务由卫某承担,同时卫某需支付吴某100万元,自离婚之日起按月支付5万元。
 
  然而,离婚后仅两个月,2005年1月,两人便迅速复婚,并在此后共同生活了长达十四年,直至2019年卫某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一套位于苏州某核心地段的房屋(为保护隐私,我们称之为“A房屋”)。该房屋系双方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买合同,但在双方离婚后、复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卫某一人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那份《离婚协议书》,A房屋在双方第一次离婚时,产权就已经确定归卫某所有,属于卫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吴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仅能就复婚后可能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主张补偿。
 
  二审法院则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离婚后仅两个月即复婚、卫某自认《离婚协议书》系一时冲动所签且并未实际履行、复婚后双方财产发生混同、以及双方在长达十四年的共同生活中均未再提及该协议等因素,认为双方以事实行为变更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认定A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卫某坚持要求取得该房屋,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还有其他财产尚未处理,故对A房屋暂不予具体分割,并告知吴某可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另行主张。
 
  吴某对此不服,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A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却拒绝分割该房屋产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苏州法院申请再审。
 
  二、苏州法院再审审查:聚焦“事实行为变更协议”的认定
 
  苏州法院经审查,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在离婚协议已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但双方离婚后迅速复婚,且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复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能否视为对原离婚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其裁判逻辑清晰而严谨:
 
  复婚时间极短,协议未实际履行:双方离婚后仅两个月即复婚,且受益方卫某自认协议系冲动所签,并未履行。这表明双方签订协议时所追求的财产分割法律效果并未实现,财产归属状态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复婚后财产混同,义务未履行:复婚后,双方财产发生混同。卫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个人财产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支付100万元的义务。
 
  长期共同生活,视为事实变更:双方复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四年,期间均未对原协议提出异议或主张继续履行。这种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可以被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因此,苏州法院认定,二审法院判决A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同时,对于房屋暂不分割的处理,法院也认为无明显不妥,吴某的权益可另行主张。
 
  最终,苏州法院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三、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深度解析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王敏霞在仔细研读本案后,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诉讼策略有几点深刻的体会,与大家分享。
 
  本案的胜诉,并非偶然,它精准地把握了婚姻家事案件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理念。
 
  首先,本案的诉讼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与变更”。很多人认为,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一经签订便不可动摇。但法律并非如此僵化。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这种约束力并非绝对。当双方复婚,并以长期共同生活的实际行为,使得原协议赖以存在的“离婚”这一基础事实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且协议内容并未实际履行时,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双方以新的合意(即事实行为)变更了旧协议。
 
  其次,本案的诉讼策略在于“证据链的构建与法律逻辑的贯通”。作为代理律师,若想为当事人争取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就必须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时间证据:离婚与复婚之间仅隔两个月,这是证明“冲动离婚”和“协议未履行”的有力佐证。
 
  行为证据:复婚后长达十四年的共同生活,是证明“事实变更协议”的最核心证据。
 
  财产证据:证明复婚后财产混同、共同还贷、共同经营等,以佐证双方并无履行原协议的意图。
 
  对方陈述:对方自认协议系“一时冲动”,这在诉讼中是极为宝贵的“自认”,可以直接削弱协议的证据效力。
 
  最后,本案的深度解说在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选择”。本案中,一审法院将A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吴某仅享有债权(补偿款请求权);二审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吴某则享有物权(分割权)。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作为律师,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诉讼中主张“物权分割”与“债权补偿”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其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和最终结果都大相径庭。本案中,我方紧扣“复婚+长期共同生活+协议未履行”这一核心事实,成功将案件从“债权补偿”的被动局面,扭转为“物权分割”的主动态势,这是本案能够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关键所在。
 
  胜诉总结:
 
  虽然本案再审申请被驳回,但二审法院认定A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本身就是一场重大的胜利。它确认了吴某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分割权,而非仅仅是债权补偿。这为吴某后续主张分割该房屋,或是在其他财产分割中争取更大利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再次明确了苏州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复婚”财产纠纷时的裁判规则:离婚协议并非一签永逸,当双方以复婚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实际行为推翻原协议基础时,法律将尊重事实上的财产共有状态,保护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您的律师,我深知每一个婚姻家事案件背后都交织着情感与利益。我的职责,就是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找到最清晰、最有利的路径,将您的事实主张转化为有力的法律证据,最终实现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本案的诉讼思路,正是这一理念的完美体现。
 
  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大额资产离婚、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涉外婚姻等。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为您提供专业、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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