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离婚案例 >

prev next

离婚协议“净身出户”式财产分割,债权人能否撤销?一场855972元债务背后的撤销权之战

一、引言:当离婚协议成为逃债工具 在苏州离婚诉讼与复杂财产分割的实务中,我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自己净

  一、引言:当离婚协议成为逃债工具
 
  在苏州离婚诉讼与复杂财产分割的实务中,我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看似是婚姻自由的表现,实则可能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孙某甲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与妻子陈某签订离婚协议,将六套房产全部归陈某所有,并约定每月支付陈某3000元生活费直至一方去世。债权人丁某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这起案件经过苏州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作为一名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我将从专业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度解析,希望能为遇到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一些思路。
 
  二、案情回顾:一笔借款引发的连锁反应
 
  丁某与孙某甲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7日,孙某甲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丁某借款9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借期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孙某甲未能还款。2022年9月1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孙某甲欠丁某本息913200元,并重新订立借条。借款期限再次到期后,孙某甲仍未能依约还本付息。
 
  2023年9月,丁某委托律师向孙某甲发出催款律师函,仍无结果。丁某遂将孙某甲诉至法院。2024年3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甲应向丁某支付借款本息96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孙某甲仅通过陈某账户返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能支付。
 
  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54028元。更令丁某震惊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发现二被告在2023年9月4日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孙某甲将所有的六套房产均赠与陈某,并支付已成年子女一年10万元的抚养费和陈某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丁某认为这明显是恶意拖欠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遂提起撤销之诉。
 
  三、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被撤销?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可以被债权人的撤销权所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是包含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型协议,其中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也多与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人身因素相关。因此,将财产法规则适用于身份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法与财产法的区别,结合家庭法的特殊性,严格把握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四、法院裁判:撤销权成立的三要件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之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于离婚协议订立前。本案中,丁某对孙某甲享有的债权成立于2019年9月17日,而离婚协议签订于2023年9月4日,债权成立在先。
 
  (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及债权处理条款构成诈害债权的行为。孙某甲在明知负有案涉债务的情况下,与陈某签署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全部分割归陈某所有,债权债务都归孙某甲清偿,还约定每月支付陈某3000元生活费直至一方去世,该离婚协议约定明显失衡。
 
  (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调解书生效后,孙某甲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丁某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54028元。孙某甲名下除了一处因存在抵押、查封没有被出售的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已经可以印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等协议内容客观上致孙某甲自身缺乏偿付能力导致丁某案涉债权无法实现。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院认为丁某是在执行案件中,因法院开具调查令才知晓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并不以双方实际离婚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故丁某在撤销权一年法定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孙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第三项和第六项的全部内容,驳回原告丁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被告孙某甲、陈某负担。
 
  五、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策略
 
  作为一名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我在处理这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诉讼策略:
 
  第一,精准锁定撤销对象。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涉及多项条款,但并非所有条款都构成诈害债权的行为。我重点关注的是那些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条款。第三项关于六套房产全部归陈某所有的约定,以及第六项关于每月支付陈某3000元生活费的约定,直接削弱了孙某甲的偿债能力,是撤销的核心对象。而第二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撤销。
 
  第二,充分举证证明诈害故意。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证明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是关键。本案中,孙某甲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房产归陈某所有,债权债务都归自己承担,这种明显失衡的财产分割方案,足以证明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同时,孙某甲在调解书生效后未能履行义务,进一步印证了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第三,准确把握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丁某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法院调查令才知晓离婚协议内容,因此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应从知晓之日起算,而非从离婚登记之日起算。这一点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
 
  第四,合理区分撤销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本案中,丁某还主张陈某应偿还孙某甲拖欠的款项。但法院认为,在案涉债务没有被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并不当然视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为孙某甲可用于清偿对外债务的财产。因此,法院驳回了丁某要求陈某直接还款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我们,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直接转化为对配偶一方的还款责任。债权人可以在离婚协议相关条款被撤销后,对所涉房产经恢复执行确认受偿款项之后,如确实存在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另行通过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权基础等另案诉讼。
 
  最终,本案以胜诉告终。法院支持了丁某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第六项的诉讼请求,为丁某后续恢复执行、实现债权扫清了障碍。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
 
  六、结语
 
  在苏州离婚诉讼与复杂财产分割的实务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一类常见但复杂的案件类型。它涉及婚姻家庭法与财产法的交叉适用,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我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困境,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苏州律师王敏霞,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知名律师,专注擅长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大额资产离婚、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涉外婚姻等,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办公地点: 苏州 手机电话: 151-5155-8940 / 0512-66612348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职务: 婚姻家事部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