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婚后转让溢价,离婚时到底能不能分?王敏霞律师解读一起再审驳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争议从婚前股权开始 谭某某与雷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谭某某主张,雷某某婚前持有的江苏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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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争议从“婚前股权”开始
谭某某与雷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谭某某主张,雷某某婚前持有的江苏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请求分割。
据案件材料,某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苏州某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等。雷某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这一点双方并无异议。
真正的争议在于:雷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溢价?如果存在溢价,该溢价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谭某某申请再审时提出,某公司2010年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明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之中。虽然账面亏损,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逐年增加,说明公司仍在经营。由此,雷某某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应当分割。她还认为,原审将股权婚后增值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原审未准许其调取雷某某转让股权时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资料,导致基本事实不清。
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法院指出,《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不足以证明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增值。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某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雷某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地产的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据此认定该溢价属于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认为在原审已能认定公司未开发、未经营的情况下,谭某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谭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婚前股权婚后“涨价”,是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这个案件看似是“股权转让溢价能不能分”,实质上触及离婚财产分割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仍属于个人财产?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也延续了这一规则。也就是说,判断的关键不在于“财产是不是婚前的”,而在于婚后产生的收益性质是什么:
如果是主动经营、管理、再投资带来的收益,通常具有投资收益属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市场行情变化、被动持有带来的自然增值,或者属于孳息,则通常仍归个人财产。
本案中,谭某某一方试图用公司年检报告证明公司“一直在经营”,从而把股权增值拉入“投资收益”范围。但法院认为,年检报告只能证明公司存续,不能证明实际生产经营,更不能证明资产增值来自经营行为。加上公司成立后未开发土地、未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股权价值变化主要受地产市场行情影响,因此被认定为自然增值。
三、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这个案子给离婚财产分割的三点提醒
作为长期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离婚律师,我认为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直觉:对方婚前有公司股权,婚后股权转让赚了钱,为什么我不能分?但从法律上看,“婚前股权”与“婚后股权增值”并不是一回事,关键要看过增值从哪里来。
第一,公司“存续”不等于公司“经营”。年检报告、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能证明公司还活着,但不能证明公司有实际经营行为,更不能证明股权增值来自经营。法院要看的是开发合同、销售台账、租赁合同、财务账簿、纳税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等能够反映经营行为的证据。谭某某提交的年检报告证明力不足,是本案再审未能成功的重要原因。
第二,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的边界,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分水岭”。如果一方婚前持有公司股权,婚后亲自参与经营管理、投入时间精力、进行再投资、拓展业务,股权增值可能被认定为投资收益;但如果公司只是被动持有土地、房产等资产,增值主要来自市场行情变化,法院更可能认定为自然增值。本案中,法院查明公司未开发土地、未实际经营,因此认定溢价属于自然增值。对当事人而言,不能只看“公司有没有赚钱”,而要看“钱是怎么赚来的”。
第三,调查取证申请要有明确方向和关联性。谭某某申请调取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方向并非没有意义,但法院认为在原审已经查明公司未开发、未经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已无必要。实践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只写“我怀疑对方隐瞒”,而要说明待证事实、证据线索、与争议焦点的关联性以及不能自行调取的原因。否则,法院可能认为缺乏必要性。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我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先区分股权本身与股权收益。婚前股权本身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是否共同财产,要结合经营行为、资金来源、增值原因综合判断。
尽早固定经营证据。如果主张对方股权婚后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应重点收集公司实际经营、开发、出租、融资、再投资、人员管理、财务往来等证据,而不是仅依赖年检报告。
重视评估基准日和股权价值时点。股权价值在婚前、婚后、转让时、离婚时可能差异很大,必要时可申请审计、评估,明确增值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仍然是重要工具。对高净值家庭、持股一方或创业家庭而言,提前通过协议明确婚前股权及婚后收益归属,远比事后争议更可控。
不要把所有“涨价”都理解为“共同财产”。法律保护个人婚前财产,也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把“自然增值”和“经营收益”用证据讲清楚。
这个案件最终驳回再审申请,并不意味着所有婚前股权婚后溢价都不能分。它提醒我们:离婚财产分割不是简单的“婚后有收益就一人一半”,而是要看收益的性质、来源和证据。作为专业离婚律师,我的建议是:遇到类似纠纷,不要凭直觉判断,也不要等到诉讼中才临时找证据,应尽早让律师介入,围绕股权取得时间、经营行为、增值原因、转让节点和证据线索制定完整方案。
王敏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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