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协议承诺“房子共有”,为何仍判配合过户?——王敏霞律师解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案情回放: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复婚后女方拿出复婚协议 蒋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徐某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苏州某地的商品房,首付款由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一、案情回放: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复婚后女方拿出“复婚协议”
蒋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徐某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苏州某地的商品房,首付款由双方支付,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后续还贷资金主要由蒋某某转入。
2016年9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两处住房归蒋某某所有,徐某某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蒋某某承担;儿子由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蒋某某承担。
离婚后,案涉房屋由蒋某某个人还贷。此后,蒋某某曾因徐某某未按离婚协议配合过户,多次起诉主张权利。2018年8月,蒋某某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后来,双方复婚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2月,徐某某办理收房手续,房屋钥匙交给蒋某某,但房屋仍未办理产权登记。
复婚后,徐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复婚协议书”和一段视频。该协议书共三页,只有徐某某签名,没有蒋某某签名。协议中载明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视频时长约25秒,内容是蒋某某面对镜头回答徐某某提问,表示会按照协议内容去做,并确认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自愿的。徐某某据此主张,复婚后双方已重新约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应再按原离婚协议过户给蒋某某。
蒋某某则否认复婚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称视频是在被要求、被拍摄的情况下作出,并明确不再按复婚协议履行。双方争议由此产生。
二、争议焦点:复婚协议能否改变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第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蒋某某所有,徐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该约定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复婚后徐某某提交的“复婚协议书”及视频,能否认定双方重新约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排除原离婚协议的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徐某某未依法主张撤销或变更,应继续履行。对于“复婚协议书”,一审认为该协议只有徐某某签名,蒋某某未签名,视频也不能确认指向该份协议,故协议成立并生效的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蒋某某曾承诺将房屋归夫妻共有,也属于对个别财产的婚内赠与,在不动产未办理转移登记前可以撤销。
二审法院则进一步认定:从视频内容看,蒋某某表情自然、神态轻松,明确认可协议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双方另有其他协议,故复婚协议合法有效。但二审同时指出,该复婚协议并非《婚姻法》第十九条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针对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的个别处分,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由于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蒋某某明确不再继续履行,实质上是撤销赠与。因此,徐某某仍应配合蒋某某办理过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三个关键法律点
作为专业离婚律师,我认为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它看似是“复婚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冲突,实际上涉及三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
第一,复婚不会当然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解:既然复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就“作废”了。这个理解并不准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复婚是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并不当然否定此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发生的财产安排。
本案中,2016年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蒋某某所有,徐某某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过户。徐某某如果认为该协议不公平,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离婚协议就应继续履行。这一点,一审、二审的态度是一致的。
第二,“夫妻财产制约定”与“个别财产赠与”不是一回事
这是本案最有专业价值的区分。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夫妻财产制约定。它通常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约束的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整体安排。
但如果只是针对某一套房子、某一笔股权作出“归夫妻共有”的承诺,性质上往往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对个别财产的处分。若该财产原本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承诺归另一方共有,就可能构成赠与约定。根据当时适用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明确不再履行,法院就可能认定其已撤销赠与。
二审的高明之处在于:它没有简单否定复婚协议的效力,而是先认可协议可能有效,再进一步判断其法律性质——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个别房产赠与。性质一变,法律后果就不同。这也是为什么徐某某虽然拿到了“复婚协议”和视频,最终仍未能阻止房屋过户给蒋某某。
第三,视频证据不是“万能钥匙”,书面签名和登记手续更重要
本案中,徐某某提交的视频确实对蒋某某不利,二审也据此认定复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视频只能证明蒋某某曾经作出某种承诺,不能当然证明该承诺属于不可撤销的夫妻财产制约定,更不能替代不动产登记。
对当事人而言,这个案子至少有三点提醒: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要尽快履行。约定归谁、何时配合过户,应及时办理。拖得越久,变数越多。
复婚不是“重新洗牌”。如果双方确实想重新安排财产,应当签署内容明确、双方签名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必要时通过公证、过户或变更登记等方式固定权利状态。
不要迷信视频、录音。视频可以成为证据,但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还要看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指向特定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要求。
四、结语
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复婚协议被二审认定有效,但因属于个别房产赠与,在未办理转移登记前被赠与人撤销,所以徐某某仍应配合蒋某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它告诉我们,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安排,既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也要有规范的法律形式;既要注意离婚协议的约束力,也要区分夫妻财产制约定与个别财产赠与的法律性质。
我是专业离婚律师王敏霞。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只看“有没有协议”“有没有视频”,更要看协议的性质、效力、履行状态以及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很多看似简单的房产争议,背后往往是离婚协议、复婚、赠与、不动产登记等多重法律关系交织。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由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和登记情况作出系统判断,避免因一纸协议或一段视频陷入被动。
我要聘请律师
资讯中心
- 2026苏州专业离婚律所:执着律所婚姻家事 2026-10-19
- 苏州专门打离婚官司的律所-2026推荐苏州 2026-10-19
-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把“复 2026-10-15
- 2026苏州离婚律师推荐首选王敏霞律师婚姻 2026-10-13
- 我做婚姻家事律师十三年,越来越确信一 2026-10-13
- 苏州王敏霞律师婚姻家事领域专业介绍: 2026-10-13
- 我做了十三年苏州家事律师,才明白:离 2026-10-13
- 深耕本土十三载: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婚 2026-10-10
- 苏州执着律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敏霞律师 2026-10-09
- 江苏执着律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敏霞律师 2026-10-09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办公地点: 苏州 手机电话: 151-5155-8940 / 0512-66612348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职务: 婚姻家事部主...
QQ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