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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离婚财产约定,父子反目引纠纷——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深度解说

法律介绍

  生活中,离婚财产约定与股权代持交织、亲属间股权纠纷频发,尤其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时,很容易陷入“各说各理”的僵局。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父子间合同纠纷案件,就完美呈现了这类纠纷的复杂性——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子女、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受让方身份模糊、股权冻结导致变更受阻,一系列问题叠加,让案件充满争议。作为深耕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下面我将结合本案,为大家全面拆解裁判逻辑,还原案件全貌,也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深耕行业多年,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熟悉苏州法院对各类家事及经济纠纷的裁判思路,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精准规避法律风险、争取合法权益,赢得了业内同行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系父子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甲,男,汉族,住苏州某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乙,男,汉族,住苏州某园区,系苏某某甲与案外人王某某之子。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法院(2024)苏059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苏某某甲向苏州法院提起上诉,苏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梳理案件背景,一切纠纷的根源始于一份离婚协议与股权代持约定。2017年9月,苏某某甲与案外人王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投资的苏州大某公司的股份,现归男方所有,男方承诺将此股份转让给苏某某乙,其股份名下所属房屋的租金及将来拆迁所得赔偿款归苏某某乙所有。”
 
  除此之外,苏某某甲与案外人金某某于2014年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苏某某甲名下大某公司的10%股份,系其与金某某各享有5%,金某某持有的5%系苏某某甲代持。而在离婚后不久,苏某某甲与苏某某乙另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未提供书面文本,但一致认可协议内容),约定苏某某甲所持有的大某公司5%股权,由苏某某甲作为工商登记显名的名义股东,苏某某乙为实际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苏某某乙享有和承担,若苏某某甲处分该部分股权给苏某某乙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本看似清晰的股权约定,却因一场股权转让彻底被打破。2021年7月,苏某某甲与案外人施某某签订《苏州大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名下大某公司10%股权以6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施某某,并配合变更至施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庭审中,三方一致确认,施某某指定的第三人系蒋某某、李某某,二人系施某某的租户,因施某某的股东身份便于交易,故股权转让协议以施某某名义签订,实际受让人为蒋某某、李某某,施某某仅作为“通道”角色,股权转让款实际由蒋某某、李某某支付。
 
  截至2021年9月29日,苏某某甲已收到蒋某某、李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剩余30万元尾款,双方约定待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后支付。但后续,苏某某甲与施某某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被告知案涉股权已被冻结,无法办理变更手续,这也成为双方纠纷的导火索——苏某某乙得知股权转让事宜后,认为自己作为5%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苏某某甲应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自己,遂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
 
  苏某某乙的诉讼请求很明确:一是判令苏某某甲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15万元(对应5%股权,按630万元总价的一半计算);二是判令苏某某甲支付逾期利息(以315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万余元);三是判令苏某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面对儿子的起诉,苏某某甲当庭提出抗辩,并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有两点,试图推翻一审判决:
 
  第一,一审判决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苏某某甲称,其与施某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股权被冻结无法履行,施某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施某某在另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曾陈述“若苏某某甲要回股权,需支付600万元”,相当于有退回股权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却改口希望保持现状,不排除与苏某某乙串通;此外,大某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厂房面临拆迁,拆迁补偿需优先偿还公司债务,苏某某乙要求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无法实现;同时,其与施某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股权所有人仍为苏某某乙,其无需支付转让款。
 
  第二,一审判决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苏某某甲认为,因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协议,苏某某乙已为5%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不应再要求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相应的逾期利息诉求也应驳回。
 
  针对苏某某甲的上诉,苏某某乙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苏州法院已查明苏某某甲实际收到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苏州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结合在案证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银行流水、股东会决议、纳税说明联系单等)及当事人陈述,逐步厘清案件核心事实,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苏某某乙的核心诉求。下面,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我为大家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
 
  首先,关于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股权转让收益的归属。苏州法院认为,苏某某甲与苏某某乙一致认可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苏某某甲为5%股权的名义股东,苏某某乙为实际股东,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实际股东的股权,若实际股东予以认可,名义股东应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实际股东。本案中,苏某某甲将包含该5%股权在内的10%股权予以转让,苏某某乙对该转让行为予以认可,故苏某某甲应将对应5%股权的转让收益支付给苏某某乙。
 
  其次,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结合本案事实及苏州法院对股权转让履行的认定标准(参考苏州本地审判实践,股权转让是否实际履行,需结合转让款支付、股东权利行使、公司内部程序变更等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股权因冻结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蒋某某、李某某已实际支付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大某公司已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股权变更登记,且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蒋某某、李某某列为股东并选举其为董事会董事,同时,苏某某甲确认收到600万元后未再收取该股权的租金收益(大某公司主要经营租赁业务,股东股权对应房屋租金由股东享有),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股权已完成实质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仅系客观障碍,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再次,关于苏某某甲的各项抗辩理由,法院均予以驳回。一是关于施某某的陈述,法院认为,施某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仅系“若苏某某甲要回股权需支付600万元”,并未明确作出退回股权的意思表示,且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否认与苏某某乙串通,故苏某某甲的该抗辩无事实依据;二是关于公司债务及拆迁补偿,法院认为,拆迁补偿系公司资产,需优先偿还公司债务,但该事实与苏某某甲已实际收取的股权转让款无关,不能以此拒绝支付苏某某乙应得的转让收益;三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法院认为,股权已完成实质交割,剩余30万元尾款的支付与否,不影响苏某某乙主张已收到的600万元中对应5%股权的收益。
 
  最后,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收益的支付期限及利息,但苏某某甲未及时将相应收益支付给苏某某乙,客观上造成了苏某某乙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以3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从苏某某乙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属合理范围,应予维持。
 
  综上,苏州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某甲支付苏某某乙股权转让款31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苏某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苏某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以苏某某乙胜诉告终。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的诉讼思路及胜诉关键作出深度解说,也为同类纠纷当事人提供参考。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股权代持、离婚财产约定与股权转让三者交织下的权利归属纠纷,胜诉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三个核心要点,这也是我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思路。
 
  第一,明确股权代持的效力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双方虽未提供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但一致认可协议内容,结合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归苏某某乙的约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苏某某乙系5%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这是主张股权转让收益的基础。在苏州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的认定需结合书面协议、出资情况、股东权利行使情况等综合判断,若缺乏书面协议,需通过当事人陈述、其他关联协议(如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等佐证,这也是此类案件举证的重点。
 
  第二,精准认定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本案中,苏某某甲以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这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但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实践,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不仅看工商变更登记,更看实质交割——转让款是否支付、受让方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享有股权收益)、公司内部程序是否变更(如股东名册登记、股东会决议)。本案中,我们重点举证了转让款支付记录、股东会决议、租金收益归属等证据,有力反驳了苏某某甲的抗辩,证明股权转让已实际完成,这是胜诉的关键突破口。
 
  第三,针对性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规避法律风险。针对苏某某甲提出的“施某某串通”“公司债务影响收益”“协议未履行完毕”等抗辩,我们逐一梳理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逐一反驳:一是施某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有退回股权的意思表示,且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协议,不存在串通情形;二是公司债务与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系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实际股东的收益主张;三是股权实质交割已完成,尾款支付与否不影响已产生的收益分配。通过精准的抗辩反驳,进一步巩固了我方的主张,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此类纠纷在苏州地区较为常见,尤其涉及离婚财产中的股权约定、亲属间股权代持时,很容易因沟通不畅、约定不明确引发纠纷。结合本案的裁判思路和我的办案经验,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股权代持、离婚财产分割、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若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协议、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等),寻求熟悉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帮助,精准把握诉讼思路,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最终能够胜诉,正是因为精准把握了上述核心思路,结合苏州法院的裁判逻辑,层层递进、重点突破,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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