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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复盘: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法律介绍

  离婚纠纷中,一旦涉及公司股权分割,往往会牵扯出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跨越近十年的离婚股权分割及股东资格确认再审案件,就极具典型性——从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到工商登记变更争议,再到承诺书与代持关系的博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最终尘埃落定。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将结合本案细节,拆解其中的法律难点,为大家解读此类案件的审理逻辑与维权要点。
 
  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王敏霞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多年,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凭借对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精通,以及处理各类复杂民商事纠纷的丰富经验,我曾成功代理多起类似的离婚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积累了成熟的诉讼思路与实操技巧。
 
  本案的核心当事人是徐某与陈某(女),二人曾两次结婚、两次离婚,争议的核心围绕陈某名下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星公司”)36.4%的股权归属展开,同时牵扯出陈某父亲陈某(男)、其他股东及相关继承人等多方主体,整个案件脉络错综复杂,堪称离婚股权纠纷的“典型样本”。
 
  【案件回顾:一场跨越十年的股权争夺战】
 
  徐某与陈某(女)于2001年结婚,2005年5月第一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关于女方的股权全部转为男方”;同年6月二人复婚,2007年4月再次协议离婚,第二次离婚协议明确“男女双方在公司的股权归男方”。而双方争议的永星公司,成立于1995年,历经多次股东变更,2004年起陈某(女)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后续经增资后,陈某(女)持有该公司36.4%的股权(实缴出资额770.4万元)。
 
  徐某认为,陈某(女)持有的永星公司36.4%股权,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两次离婚协议均明确约定女方名下股权归其所有,且此前苏州法院的相关生效判决也确认了该股权应归其所有。此外,徐某称其已于2012年向永星公司其他股东(陈某(男)、陈某(男,已故))邮寄了股权取得征询函,询问对方是否同意其取得该股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方均未答复,应视为同意其取得股权。因此,徐某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拥有永星公司36.4%的股权,并要求相关主体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然而,永星公司、陈某(女)及其他股东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永星公司辩称,陈某(女)的股权原始取得不具备合法性,徐某与陈某(女)离婚只能处分双方共同财产,无权涉及公司资产;陈某(女)则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公司股权”仅指二人共同开设的两家公司,不包含永星公司股权,且其与徐某曾签署一份承诺书,约定永星公司的股权是代二人女儿持有,不存在分割的可能;陈某(男)等股东则明确不同意将该股权转让给徐某,且主张永星公司的股权实际归陈某(男)所有。
 
  【庭审博弈:三次审理,焦点不断反转】
 
  本案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每一次审理都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而“承诺书”的出现,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此前生效判决,虽确认徐某与陈某(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陈某(女)名下永星公司股权归徐某所有,但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未达成一致,且徐某邮寄的征询函未明确优先购买权的同等价格,不能仅凭其他股东未答复就视为同意转让。同时,双方就离婚协议是否包含永星公司股权存在巨大争议,缺乏转让合意,若确认徐某取得股权,将严重破坏永星公司的人合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与一审完全相反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女)持有的永星公司36.4%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在公司的股权归男方”应理解为双方在各公司的股权均归徐某所有。此前双方签署的承诺书,虽约定将股权赠与女儿,但后续的离婚协议已对该承诺书作出否定,视为二人行使了赠与任意撤销权。此外,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应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该股权归徐某所有,并要求永星公司及相关主体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本以为案件就此终结,没想到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因其中一名股东陈某(男,已故)的继承人参与诉讼,苏州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的核心焦点,集中在“承诺书的真实性”以及“股权代持关系是否成立”两大问题上。
 
  再审期间,徐某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主张其曾帮助永星公司脱离经营困境,陈某(女)取得股权是其付出的对价,且承诺书的真实意思是二人将来将股权赠与女儿,并非代持;而永星公司、陈某(女)及相关继承人则辩称,承诺书真实有效,陈某(女)名下的股权实际是代二人女儿持有,该股权系陈某(男)赠与孙女,徐某与陈某(女)无权处分。
 
  苏州法院再审审理后查明,承诺书由陈某(女)书写,徐某与陈某(女)均签字确认,虽徐某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且其在原审中并未明确否认签名真实性,因此确认承诺书真实有效。同时,结合永星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承诺书约定的是陈某(女)夫妇代女儿持有永星公司股权,该股权系陈某(男)赠与孙女,并非徐某与陈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无权在离婚协议中对该股权进行处分。此前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尘埃落定。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核心要点拆解】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离婚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我从诉讼思路、法律适用、实操要点三个方面,为大家做深度解说,也复盘一下本案的胜诉关键所在。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本质是“离婚协议处分的股权范围”与“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这也是此类案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两大关键点。在接手此类案件时,我的首要思路是先梳理股权的取得时间、出资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股权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代持财产、赠与财产,这是后续所有诉讼主张的基础。本案中,徐某的核心失误的是,未能充分举证否定承诺书的真实性,也未能证明陈某(女)取得股权是夫妻共同出资或其付出对价,反而对方提交的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股权系代持财产,因此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其次,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处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当时承诺书未作为证据出示,法院仅依据离婚协议及股权取得时间,认定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再审中,承诺书作为关键证据被采信,法院结合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离婚协议处分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这也提醒我们,在离婚股权分割案件中,一定要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提交离婚协议、股权登记信息,还要关注是否存在代持协议、赠与协议等可能影响股权归属的相关文件,避免因证据不全导致诉讼失利。
 
  最后,从实操层面来看,股东资格确认与离婚股权分割相结合的案件,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精准把握每个审理阶段的核心要点,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在本案的再审阶段,我方(永星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胜诉关键的是,始终围绕“股权代持关系成立”这一核心,重点举证承诺书的真实性、股权的实际来源(陈某(男)赠与),同时反驳徐某关于“离婚协议否定承诺书”“其付出对价取得股权”的主张,最终让法院认可了股权代持的事实,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本案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重要警示: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就是共同财产,也不能仅凭离婚协议的简单约定就主张股权归属。尤其是涉及家族企业、股权代持、赠与等情况时,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股权脉络、完善相关证据,避免因约定不明、证据不足,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最终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专注苏州本地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始终认为,此类案件的胜诉,不仅需要精通相关法律规定,更需要熟悉苏州本地的司法实践,精准把握法院的审理思路,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历经三次审理最终胜诉,也正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对证据链的完善梳理,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解读,最终帮助当事人守住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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