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地区的经济纠纷与离婚相关债务案件中,“离婚不离家”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若仍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行为,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激烈博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审理最终改判。作为深耕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我将结合本案细节,全面拆解案件脉络、裁判逻辑,为大家解读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本案上诉人系苏州某纺织后整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上诉人系张某某、徐某某。纺织公司因与张某某、徐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苏州法院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经二审审理尘埃落定,纺织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得到支持。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知名律师,深耕该领域多年,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专注于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精准把控法律风险、争取合法权益,得到业内同行及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一审回顾:百万货款缠身,离婚一方拒担责
一审中,纺织公司诉称,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向其购买尼丝纺、春亚纺等纺织品面料,经对账确认,截至起诉时,张某某尚欠货款1014769.25元。纺织公司主张,虽然张某某与徐某某已于2019年9月领取离婚证,但二人一直处于“离婚不离家”状态,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某服装厂,因此徐某某应对该笔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支撑其主张,纺织公司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一是两份对账单,载明总欠款金额及张某某的签字确认记录;二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其中包含徐某某于2020年12月向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转账5万元的记录,纺织公司认为该转账足以证明徐某某知晓欠款且参与共同经营;三是公证书及抖音视频,视频显示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张某某与徐某某在私密场所以“老公”“老婆”相称,共同进出苏州某小区租赁房屋,且徐某某多次发布服装厂实拍视频,张某某发布的招工视频中预留了徐某某的联系电话,二人还共同直播销售服装厂生产的羽绒服,种种迹象均指向二人共同经营、共同生活。
面对诉求,徐某某答辩称,其与张某某已于2019年9月正式离婚,案涉交易发生在离婚之后,双方既无夫妻关系,也无同居关系,更未共同经营服装厂,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某某进一步抗辩,纺织公司提交的抖音视频多发布于2021年,与案涉货款交易时期不符,且其向纺织公司转账的5万元系张某某向其的借款,并非货款;同时,徐某某提交了离婚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离婚后各自租房居住,不存在“离婚不离家”的情况。
张某某在一审中未作答辩,但其在庭审中质证时称,对账单中部分货款实际系案外人尹某某所欠,其仅为介绍人,并非合同相对人,且其已向纺织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实际欠款金额并非纺织公司主张的数额。
苏州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纺织公司主张张某某结欠货款1014769.25元的事实,有对账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张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但关于徐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发生在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之后,纺织公司虽提交了抖音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未能充分证明徐某某参与了案涉交易,也无证据证明案涉面料用于徐某某经营的场所,因此驳回了纺织公司要求徐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纺织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认定张某某与徐某某共同经营的事实,遂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项,改判徐某某对案涉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博弈:关键证据发力,法院改判支持部分诉求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徐某某与张某某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这一核心争议焦点,进一步提交了新证据,展开激烈辩论。
纺织公司补充提交了多份通话录音,拟证明徐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服装厂,徐某某负责工厂招聘、员工工资确定等事宜,进一步佐证二人共同经营的事实。而徐某某则补充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书、购车合同等证据,主张其向纺织公司转账的5万元已由张某某归还,其2020年8月至2021年期间系受张某某雇佣,并非共同经营,且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经营行为。
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补充的抖音视频进一步显示,2020年9月(案涉交易发生前),张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拍摄视频推销羽绒服;2020年10月(案涉交易期间),张某某发布视频显示徐某某在服装厂办公室算账;2021年3月,徐某某发布视频显示其与张某某共同视察服装厂新厂房装修情况,张某某发布的招工视频中同时预留了二人的联系电话,且二人抖音账号名称均与羽绒服生意相关。
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苏州中院认为,张某某结欠纺织公司1014769.25元货款的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徐某某是否应对该笔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承担范围。
法院指出,张某某与徐某某虽已于2019年9月离婚,但结合抖音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二人在案涉交易前后存在共同经营服装厂的事实:徐某某多次参与服装厂的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且曾直接向纺织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其抗辩系受张某某雇佣,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有效证据佐证,且张某某向其的转账未备注“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均不固定,不符合工资支付的常规特征,因此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徐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范围,法院明确,对于客户名称为“尹某某”的对账单,结合通话录音能够认定,该部分交易实际发生于纺织公司与尹某某之间,张某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非其与徐某某的共同经营行为,因此徐某某对该部分343226.95元货款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客户名称为“某制衣厂(张某某)”的对账单,该部分交易系张某某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徐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扣除张某某已支付的8万元,徐某某应对剩余671542.3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张某某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纺织公司对徐某某诉求的部分,改判徐某某对其中671542.3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纺织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我从诉讼思路、证据把控、裁判逻辑三个维度,为大家深度解说本案的胜诉关键,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首先,本案的核心诉讼思路,是精准锁定“共同经营”这一关键事实,突破“离婚即无共同债务”的认知误区。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双方若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一方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前提是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经营”的存在。本案中,我们(结合办案经验)始终围绕这一核心,重点收集、梳理能够证明张某某与徐某某共同经营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是二审改判的核心前提。
其次,证据的筛选与把控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一审中,纺织公司虽提交了抖音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未能充分关联“共同经营”与“案涉债务”的关联性,导致一审法院未支持对徐某某的诉求。二审期间,我们进一步补充了通话录音、新增抖音视频等证据,重点佐证徐某某参与服装厂经营的具体环节(招聘、生产、销售),同时反驳徐某某“雇佣关系”的抗辩,指出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撑该主张,最终让法院采信了“共同经营”的事实。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共同经营的各类证据,包括经营记录、转账凭证、社交平台内容、证人证言等,且证据需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形成有效支撑。
最后,明确债务承担范围,精准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本案中,我们精准区分了两份对账单对应的债务性质,明确尹某某相关的债务系张某某个人债务加入,与徐某某无关,仅主张徐某某对其参与共同经营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思路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贴合法院的裁判逻辑,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实现了胜诉目标。
此外,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离婚不离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共同承担,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情形。本案也警示大家,离婚后若与前任仍有经营往来,应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留存相关书面协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同时,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若知晓债务人已离婚但仍与前任共同经营,应及时要求双方共同确认债务,留存相关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二审改判,既体现了苏州法院对“共同经营”事实的严谨认定,也为类似离婚后共同经营债务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将继续依托对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精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帮助,助力当事人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