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赠与合同应全部无效
在苏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涉及将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纠纷,往往引发财产返还争议。近期有当事人向笔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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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涉及将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纠纷,往往引发财产返还争议。近期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配偶瞒着我把共同存款转给第三者,我只能要回一半吗?”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这类赠与行为并非 “部分无效”,而是全部无效,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 这一结论背后,蕴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与婚姻忠实义务的双重保护。
一、裁判核心:违法同居关系下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配偶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有两点: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民法典》第 1043 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的规定,也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这种违法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关系的财产赠与自然不具备合法基础;其二,夫妻共同财产属于 “共同共有” 而非 “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并非各自持有 “一半产权”。即便赠与的是存款、房产等可分割财产,也不能因 “金额占比” 认定 “部分有效”,因为擅自处分的行为已侵犯配偶的整体财产权。
二、法律适用关键:区分 “日常生活需要” 与 “重大处分行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 “夫妻平等处理权 = 各自可处分一半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延续此精神),夫妻处分共同财产需分情形:
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如购买日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小额支出,一方可单独决定;
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如赠与大额财产、出售房产等,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且需 “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共同意思表示” 才构成 “善意第三人”。
而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不属于 “日常生活需要”—— 从苏州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即便赠与金额不大(如数万元),只要未经配偶同意,法院均认定赠与行为侵犯配偶财产权。例如苏州某基层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丈夫在婚外情期间陆续向第三者转账 12 万元,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理由是 “该赠与行为未取得配偶同意,且损害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不具备合法性”。
三、苏州律师王敏霞视角:婚姻财产保护与维权建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笔者接触过不少类似案件,发现当事人常面临 “取证难”“第三者拒返还” 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在此提醒:
及时固定证据:若发现配偶有擅自赠与行为,需尽快收集转账记录、赠与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未经同意;
明确维权路径:可先与第三者协商返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 —— 苏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通常注重 “财产来源的共同性” 与 “赠与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证据充分,配偶的权益多能得到保护;
警惕 “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 误区:即便未离婚,配偶也有权单独主张返还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时一并处理,因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始终属于夫妻双方,擅自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财产与责任的共同体。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婚姻道德,也触碰法律红线。笔者在此呼吁: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若不幸遭遇此类情况,需及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州地区的婚姻家庭律师也将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维权指导,助力守护家庭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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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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