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离婚案例 >

prev next

离婚二十年突遭前妻索要718万售房款,法院为何判给一半?王敏霞律师解读

离婚都快二十年了,突然有一天,你接到法院传票,前妻要求分割你名下房子卖出的718万元巨款你是什么感受?这听着像电视剧里的情节,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件。 一、案件经过:离婚近

  离婚都快二十年了,突然有一天,你接到法院传票,前妻要求分割你名下房子卖出的718万元巨款——你是什么感受?这听着像电视剧里的情节,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件。
 
  一、案件经过:离婚近二十年,718万售房款引爆纷争
 
  张某与傅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9年,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8万余元,并使用双方的工龄优惠,以傅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因政策原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
 
  2004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那份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对这处房屋的处理是:只判了谁住哪间房,没判房子归谁。判决书明确写道:“因房屋产权尚未明确,故该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应另行解决。”
 
  离婚后,傅某于2008年补交了部分面积补差款和税费,并顺利将房屋产权证办到了自己一人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2017年,傅某将这套房子以718万元的价格出售。
 
  时间来到2025年,张某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售房款,主张自己应得一半即359万元,还要求傅某赔偿从卖房起算的利息损失约145万元。这一下,距离二人离婚已过去近二十一年,距离房屋出售也已过去八年。
 
  傅某完全无法接受。他提出:这套房子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而且登记在我一人名下,是我的个人财产;你张某二十多年不闻不问,现在起诉早就过了诉讼时效;更何况当初买房和后来办证,我出的钱比你多得多,就算要分,也该我多分。
 
  二、法院认为与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并使用双方工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年那份离婚判决,只处理了“使用权”,没有分割“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张某要求分割,于法有据。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这套房子是以傅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张某同样享有相应权利,且属于共同共有,傅某主张超过时效于法无据。关于出资比例,傅某主张自己出资更多应当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后傅某独自支付的补差款等费用,从售房款中先行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傅某支付张某售房款358万余元,但驳回了张某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两人都不服,双双上诉。傅某坚持要求按比例分割、自己多分;张某则坚持要求判赔利息。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跨越二十多年的财产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三、律师分析:离婚时没处理的财产,到底怎么算?
 
  我是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精通苏州本地司法实践。这起案件,至少能帮我们搞清楚三个非常实用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离婚时没处理的财产,多年后还能不能再分?
 
  能。这是很多人最大的误区——以为离完婚就一了百了。
 
  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2004年那份离婚判决书白纸黑字写了“产权归属问题应另行解决”。这就给后来的诉讼留下了明确空间。所以,不存在“过期作废”一说。
 
  问题二: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子,就是个人财产吗?
 
  不一定。这正是本案傅某最想不通的地方:房产证上明明写着“单独所有”,怎么就不是我的个人财产了?
 
  这里要划一个重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看的是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性质,而不是单纯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套房子购于婚内、用共同积蓄和双方工龄购买,从根源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个“单独所有”的登记,是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能反过来否定夫妻内部的财产共有关系。
 
  不过要提醒一句,如果离婚后一方完全通过婚前个人财产或者离婚后个人收入购买了房产,那情况就不同了,所以一定要保留好出资证据。
 
  问题三:都卖房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利息损失没被支持?
 
  这是本案张某的遗憾之处。法院驳回利息请求的逻辑在于:你主张对方占用你的钱造成了损失,那你得先证明你曾经找他要过这笔钱,而他拒绝了。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张某一方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起诉前的这么多年里,曾经向傅某主张过分割售房款。既然没要过,就难以认定傅某存在恶意拖延,利息损失自然也就没有支持的依据。
 
  这个教训非常深刻,也引出了我想给所有读者最实在的三个建议。
 
  第一,离婚时务必把财产分割干净。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里把房子、存款、车辆、股票等等全部列清楚,不要用“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模糊表述,一定要写明白具体的财产项目、归属谁、怎么交割。诉讼离婚的,庭审中要明确提出分割请求,不要轻易接受“另案处理”,因为“另案”意味着还要再打一场官司,费时费力费钱。
 
  第二,发现对方隐藏或者有遗漏财产,尽快主张权利。虽然共有财产分割目前没有被诉讼时效直接限制死的风险,但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事实越难查。更重要的是,如果财产已经被卖出,再想主张利息损失,就会面临像本案张某一样的举证困境——拿不出曾经“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利息就很难被支持。所以,一旦发现线索,最好第一时间通过律师以书面方式(比如律师函)固定下“曾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证据,然后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第三,保留好出资和沟通的证据。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的关键证据。不要因为当时感情还在,就觉得“不用留”“伤感情”。恰恰是这些当时的凭证,才能在未来有纠纷时,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婚姻走到尽头,本该一别两宽。但财产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就像埋下一颗定时炸弹,哪怕过去二十年,仍然可能引爆新的纷争。
 
  把财产问题在离婚时处理清楚,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未来生活的负责。我是王敏霞律师,如果你在苏州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或经济纠纷等方面的困扰,欢迎随时联系,我将用法律+财务的双重视角,为你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执业机构: 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办公地点: 苏州 手机电话: 151-5155-8940 / 0512-66612348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职务: 婚姻家事部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