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婚约财产处理
核心事实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签订书面产权约定,后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双方就房屋分割及出资返还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 以结婚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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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签订书面产权约定,后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双方就房屋分割及出资返还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
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不同于普通商业投资,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或产权登记情况分割。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需基于婚约的人身属性,综合考量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 / 贬值情况、房屋登记情况、实际使用维护情况、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公平确定返还数额或房屋归属。
详细解说
区别于普通投资的核心:此类购房是基于感情和婚姻期待,具有人身依附性,而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因此不能机械套用 “谁出资多谁多分”“登记在谁名下归谁” 的商业逻辑。
综合考量的具体因素:
出资情况:双方实际出资的金额、比例,需提供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凭证;
房屋价值变动:房屋增值或贬值的数额,通常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登记与使用: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因限购政策、贷款便利等客观原因,实际由谁居住、维护(如缴纳物业费、水电费);
限购政策影响:若一方因购房失去购房资格,分割时需适当倾斜,弥补其机会损失。
实务处理方式:
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向另一方支付 “出资款 + 相应增值 / 贬值补偿”;
若双方均有购房资格且愿意分割,可协商房屋归属,或拍卖房屋后分割价款;
提示:共同购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分手处理方式等,避免后续纠纷。
王敏霞律师点评与观点
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中最复杂的类型之一,核心争议点在于 “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平衡”—— 既要尊重财产出资的客观事实,也要考量婚约目的落空的特殊性,不能等同于普通不动产共有纠纷处理。
实务代理关键策略:
出资方维权要点:① 举证核心是 “出资事实 + 婚姻目的”:需提供转账记录(备注 “结婚购房款” 更佳)、聊天记录(证明购房是为结婚做准备)、购房合同、定金 / 首付款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② 主张增值补偿的依据:房屋增值部分应按 “贡献比例” 分配,而非仅返还本金 —— 若出资方未登记为产权人,但出资比例较高,可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部分;③ 应对限购政策影响:若因对方原因导致婚姻目的落空,且自身因购房失去限购资格,可举证购房资格的市场价值(如当地购房指标溢价、租房成本增加等),要求对方额外补偿。
登记方维权要点:① 抗辩核心是 “登记的合理性 + 实际贡献”:若登记在己方名下是因限购、贷款征信等客观原因,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银行沟通记录证明;② 举证实际维护成本:收集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房屋维修费等凭证,主张从返还金额中扣除;③ 否定 “婚姻目的”:若能证明购房时双方未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如聊天记录中无结婚相关表述、未谈婚论嫁),可主张按普通共有关系处理,降低自身补偿责任。
事前防范建议(核心!):① 签订书面《婚前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登记方式、房屋归属(如结婚后归双方共有、分手时如何分割)、增值部分分配规则等,避免口说无凭;② 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需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并要求登记方出具《出资确认书》,明确出资性质和返还承诺;③ 贷款购房的,明确还贷责任归属,避免分手后一方独自还贷但产权与另一方无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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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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