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离婚继承 > 婚姻法律 >

prev next

同居生子后男方拒认亲?苏州律师解读:不做DNA也能定亲子关系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同居关系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亲子关系确认等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生子亲子关系确认案,就因不

法律咨询
律师专线 151-5155-8940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同居关系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亲子关系确认等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生子亲子关系确认案,就因“不做DNA也能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引发广泛关注。作为长期深耕婚姻家庭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先回顾案件核心脉络:董某与林某曾为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二人共同孕育一子。后续感情破裂后,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更拒不承担抚养责任。无奈之下,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林某提交了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分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其中联系人信息均填写为董某。但董某对此予以否认,辩称相关信息系林某自行填写,同时拒绝承认二人曾存在恋爱同居事实。为进一步佐证,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调取的存根显示,新生儿父亲登记为董某,且有董某领取证明时的手写签名;此外,医院出具的《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也有董某与林某的共同签名。据此,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而董某未予回应,明确拒绝配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住院记录等材料,已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就对其父亲身份作出了明确认可。在董某未能提供任何反证却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最终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该案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关键司法导向:认定亲子关系并非“非DNA不可”。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固然是确认亲子关系最直接的科学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当一方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却拒绝配合鉴定时,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则的设立,既兼顾了司法效率,更核心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方的恶意拒绝导致孩子的身份认定陷入僵局,进而保障其获得抚养、教育的基本权利。
 
  从苏州本地的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也并不少见。笔者曾接触过相关案例,部分当事人同样存在“拒绝鉴定就能逃避责任”的认知误区,殊不知法律早已为这类纠纷设定了明确的解决路径。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是法定义务,不容任何借口推卸。
 
  作为长期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在此作出深度解读与提醒:
 
  首先,对于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应理性对待身份认定与抚养责任问题。若存在亲子关系争议,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试图通过拒绝鉴定逃避责任的行为,最终只会得不偿失。正如本案中,董某的拒绝不仅未能否认亲子关系,反而导致法院直接推定关系成立,需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其次,相关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留存。从本案的胜诉关键来看,《出生医学证明》、手术知情同意书、住院记录等书面证据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怀孕、生产及子女成长过程中,涉及亲子身份的相关文件、缴费凭证、共同生活记录等,都应妥善保管,这些都可能成为后续纠纷中的关键证据。
 
  最后,要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边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为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筑牢了保障网,也要求父母双方切实履行自身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亲子关系的稳定直接关乎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宁。在此提醒,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涉及子女的问题都应优先考量孩子的利益。若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与子女的合法权益,让每个孩子都能在爱与责任的呵护下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