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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老房婚后拆迁,配偶能否主张分割?苏州律师拆解离婚财产纠纷核心要点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拆迁安置房及衍生补偿费用的归属往往是争议高发点,尤其当拆迁房屋涉及婚前财产、集体土地性质等因素时,法律认定更具复杂性。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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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拆迁安置房及衍生补偿费用的归属往往是争议高发点,尤其当拆迁房屋涉及婚前财产、集体土地性质等因素时,法律认定更具复杂性。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集中体现了这类争议的核心问题。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案件判决,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案情回顾:婚前老房拆迁引发婚后财产之争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时,因徐某某名下一处老房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该部分财产未作分割。2024年,盛某某得知安置房已竣工交房,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的50%折价款(暂计150万元),同时主张分割拆迁相关的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奖励费、搬迁费、误工费及过渡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徐某某辩称,案涉安置房系其婚前老房拆迁所得,该老房由其父母建造,1998年办理产权时登记在其与第一任妻子名下,二人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归徐某某个人所有。拆迁发生于与盛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但安置过程中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贴补,且拆迁协议仅由其个人签订,安置房应属个人财产。对于拆迁衍生费用,徐某某同意分割装修附属物评估价等四项费用的50%,但过渡费仅同意分割至双方离婚之日。
 
  第三人某拆迁公司陈述,案涉拆迁系按户、按产权人补偿,不按人头核算,协议签订基于徐某某的个人产权身份,夫妻内部财产投入不影响补偿主体认定。过渡费根据房屋面积计算,按安置周期分阶段递增。
 
  法院经审理查明,盛某某户籍不在案涉老房所在集体组织,非案涉房屋动迁安置对象,亦非房屋原始权利人。最终判决:驳回盛某某分割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徐某某支付盛某某装修附属物评估价等四项费用的50%(计13005元),及离婚前过渡费的50%(计10571.98元),两项合计23576.98元。对于徐某某主张的离婚后替盛某某偿还房贷的费用,因未提出反诉及有效证据,法院不予理涉。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争议的法律认定逻辑
 
  争议一:婚前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苏州婚姻家事律师指出,判断拆迁安置房归属的核心的是区分“房屋来源”与“婚后添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案涉安置房的原始依据是徐某某婚前取得完整产权的老房,拆迁过程中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差价、贴补费用,安置房本质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而非婚后新增共同财产。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多以产权人、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为补偿依据,若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无共同添附(如出资翻建、补差价),即使拆迁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安置房通常仍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与此前苏州中院相关判例的裁判思路一致,即“财产形态转化不改变所有权性质”。
 
  争议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配偶,是否享有拆迁权益?
 
  本案中,法院驳回盛某某分割安置房请求的另一关键理由,是其非案涉老房所在集体组织成员,不属于动迁安置对象。律师表示,农村宅基地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其拆迁补偿亦优先保障产权人及本集体成员的权益。
 
  若配偶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即使婚姻存续期间遭遇拆迁,也仅能就拆迁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主张权益,无法分割基于身份属性获得的房屋产权。本案中,拆迁公司明确按产权人补偿、不按人头核算,进一步印证了盛某某无房屋产权分割资格的结论。
 
  争议三:拆迁衍生费用的分割边界如何界定?
 
  对于拆迁中的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奖励费、搬迁费、误工费及过渡费,法院的分割逻辑体现了“区分性质、分段核算”的原则。律师解读,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奖励费等系针对拆迁当期产生的实际支出或激励性补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专属一方,故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过渡费的分割则以离婚时间为界,因其兼具“安置保障”与“时间延续性”特点:离婚前的过渡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临时安置,属共同财产;离婚后的过渡费则针对产权人个人的安置需求,与原配偶无关。这种分段核算方式,在苏州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既尊重财产属性,又兼顾公平原则。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财产分割的实务提醒与风险规避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经济离婚纠纷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过往办案经验,给大家三点实务提醒:
 
  第一,婚前财产形态转化不改变权属,需提前留存证据。本案中徐某某能保住安置房产权,核心是留存了婚前房屋产权证明、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协议、拆迁无共同添附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建议婚前有房产的一方,婚后若遇拆迁,务必留存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等材料,明确无共同财产投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第二,非集体组织成员配偶需警惕拆迁权益风险。在苏州农村地区,宅基地房屋拆迁纠纷频发,非本集体成员的配偶往往难以主张房屋产权。若婚后参与房屋装修、翻建,应留存出资凭证,以便离婚时主张对应补偿;若拆迁时涉及按人头分配的权益,需及时要求拆迁部门明确登记,避免权益落空。
 
  第三,离婚后主张财产权益需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徐某某提出的离婚后偿还房贷费用,因未提出反诉及举证,法院未予处理。这提醒当事人,离婚后发现需分割的财产或需追偿的费用,应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并准备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需及时行使权利。
 
  综上,离婚后拆迁财产纠纷的处理,需结合财产来源、身份属性、当地拆迁政策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婚姻家事律师,精准界定权益边界,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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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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