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内出资引纠纷:借贷还是赠与?苏州律师解读核心争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装修出资是常见现象。然而,当子女婚姻破裂,这份亲情资助往往会演变为双方家庭的财产之争究竟是无偿赠与,还是临时性借贷?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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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装修出资是常见现象。然而,当子女婚姻破裂,这份“亲情资助”往往会演变为双方家庭的财产之争——究竟是无偿赠与,还是临时性借贷?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集中体现了这类争议的核心焦点。苏州知名律师结合案件判决,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启示。
案情回顾:婚内出资起纷争,双方上诉争是非
上诉人黄某某(原审原告)系被上诉人盛某某的母亲,盛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黄某某将盛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主张二人婚内因购车、购房及房屋装修,共向其借款37万余元,要求共同偿还。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双方就出资数额及性质各执一词。
黄某某诉称,2014年二人购车时其出资5万元,2016年购房时其出资18万余元(含定金、团购费、首付款补足部分),2017年房屋装修时其现金支付14万元,以上款项均为借款。为证明装修款,黄某某提供了亲戚介绍的装修队出具的证明,称现金支付符合老年人习惯,且14万元对于114平房屋装修属合理范围。
李某某则辩称,双方无借贷合意,黄某某的出资均为赠与。其认可购车5万元、装修4万元及购房16万余元的出资事实,但否认2万元购房定金及剩余10万元装修款,且认为盛某某在双方感情不和期间单方出具的借条,无法排除二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李某某还提出,若父母离婚后均以借款名义追讨资助,将造成大量诉累。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李某某此前在另案庭审中认可黄某某购房出资18万元的陈述,确认黄某某共计出资27万余元(5万+18万余元+4万),同时认定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时,父母婚内出资应推定为借贷,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黄某某、李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律师解读:三大核心争议的法律认定逻辑
争议一:父母婚内出资,无明确约定时属借贷还是赠与?
苏州知名律师指出,这是此类纠纷最核心的争议点。实践中,很多父母出资时碍于亲情未明确款项性质,一旦子女离婚,双方对款项性质的主张往往截然相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赠与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需明确指向;而借贷的成立虽需合意,但在亲属间,若无明确赠与约定,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推定赠与。
本案中,李某某以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款主张出资应认定为赠与,但一审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出资性质已被认定为赠与。在黄某某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出资用于子女婚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推定为临时性借贷更符合公平原则——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养育义务已完成,婚内资助本质是帮助子女渡过经济难关,子女理应承担偿还义务。这一认定也与苏州地区法院的裁判倾向一致,即注重区分“亲情帮助”与“无偿赠与”的法律边界。
争议二:单方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条由盛某某单方出具,且款项总额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黄某某需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苏州律师表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在于黄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均用于二人婚内购车、购房及房屋装修,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借条为单方出具,但结合款项用途及李某某对部分出资的认可,足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款项用于一方个人消费,单方借条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争议三:现金支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黄某某主张14万元装修款为现金支付,但最终仅4万元获法院支持,核心问题在于举证不足。苏州律师强调,现金支付因无转账记录,举证难度较大,尤其在亲属间纠纷中,仅靠装修队证明(且装修队为亲戚介绍)难以形成充分说服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需对款项交付、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即便现金支付符合老年人习惯,也需提供款项来源(如取款记录)、交付凭证(如收条、证人证言需无利害关系)、装修明细等佐证。本案中,黄某某未能提供上述完整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剩余10万元装修款未予支持,这也为亲属间款项往来的举证提供了重要警示。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作为专注苏州经济离婚领域的律师,我长期处理各类婚内财产及债务纠纷,本案的判决结果极具典型意义,也为广大父母及夫妻双方提供了三点核心启示。
第一,明确款项性质是前提。父母为子女婚内出资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若为赠与,需注明“仅赠与子女一方”或“赠与夫妻双方”;若为借贷,应签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因“不好意思”留下纠纷隐患,尤其在苏州地区,近年来此类纠纷逐年增多,书面约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第二,规范款项交付与证据留存。尽量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在备注中注明“购房借款”“装修借款”等用途;若确需现金支付,需留存取款记录、对方出具的收条,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同时,相关合同(购房、装修)、付款凭证应统一保管,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像本案中黄某某那样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理性看待亲属间债务纠纷。夫妻离婚时,双方及各自家庭应秉持理性态度处理财产问题,切勿为争夺利益恶意串通或虚构债务。本案中,李某某主张黄某某与盛某某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信。同时,父母也应明确,对成年子女的资助并非法定义务,以借贷名义追讨需有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综上,婚内亲属出资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据”与“约定”。无论是父母还是夫妻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防范风险,避免亲情因财产纠纷破裂。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离婚律师,结合本地裁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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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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