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婚内多次出轨属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婚姻的核心是忠诚与责任,而婚内出轨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中男方婚内多次与异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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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核心是忠诚与责任,而婚内出轨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中男方婚内多次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女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作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裁判思路,对《民法典》框架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展开解读,为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二次起诉离婚引发损害赔偿争议】
据案情显示,霍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频繁争吵致感情失和。2018年5月,双方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9年3月,霍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无和好迹象,遂霍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并由张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某某明确同意离婚及车辆分割方案,但提出反诉,要求霍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核心理由是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为此提交了视频、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过霍某对该事实予以否认。经查,双方争议的大众牌小轿车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庭审中二人达成一致:车辆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向霍某支付25000元折价款。此外,双方提及的一处拆迁房产因涉及案外第三人,法院未予处理,告知双方另行解决。
【案件核心焦点:婚内多次出轨是否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行为”】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霍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是否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性条款的界定。
【法院裁判思路:适用《民法典》,认定出轨属重大过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核心思路如下:其一,关于离婚诉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其二,关于财产分割,对双方达成的车辆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其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霍某构成重大过错,支持张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但酌情调低了赔偿数额。
法院指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对比此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虽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自述,足以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行为构成“其他重大过错”,而张某某无过错,故应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最终,法院综合霍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情判定为6万元。
【苏州律师深度解读:《民法典》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适用】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的苏州律师,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精准体现了《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价值,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他重大过错”提供了清晰指引,对苏州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首先,《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填补了此前法律空白。此前《婚姻法》仅列举了四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较窄,对于婚内出轨、赌博、吸毒等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无过错方往往难以获得赔偿。《民法典》采用“列举+概括”的模式,将“其他重大过错”纳入其中,极大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更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从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此类因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该条款的适用的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需把握两大核心要件。结合本案及苏州地区的审判实践,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违反夫妻间的忠实、尊重、关爱等法定义务;二是行为严重程度需与《民法典》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相当。以婚内出轨为例,法院通常会结合出轨次数、涉及人数、持续时间、是否生育婚外子女、是否发生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综合判断过错程度。本案中霍某“多次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显然符合上述要件,故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再次,举证责任分配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对过错方的过错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实践中,可提交的证据包括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电子证据或书面证据。若过错方否认,需提交反证推翻或对对方证据提出合理质疑。需要提醒苏州地区的当事人,举证过程中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证据无效,比如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拍摄的视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聊天记录等,均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最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综合性。本案中法院将10万元诉求调整为6万元,体现了数额认定的裁量性。结合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过错行为的方式、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最终实现“惩教结合”的效果。一般来说,苏州地区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在3万至10万元之间,具体需结合案件细节判定。
【王敏霞律师结语】
笔者长期关注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的司法实践,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婚姻不是儿戏,忠诚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婚内出轨等重大过错行为,不仅会摧毁婚姻关系,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苏州地区的夫妻双方,若婚姻关系确已无法维系,应理性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尤其是涉及过错认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坚守婚姻初心,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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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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