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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保全——从相城法院一裁定看权益保障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矛盾的核心焦点,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更是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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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矛盾的核心焦点,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更是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引发本地法律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作为长期深耕苏州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笔者将结合该裁定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案情简介(信息模糊化处理)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陆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同时,法院明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苏州律师专业解读:离婚后财产保全的核心法律要点
 
  结合上述裁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从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保全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点:
 
  其一,财产保全的适用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需满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前提条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符合该前提的情形包括一方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处置争议财产,导致后续生效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定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侧面说明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上述风险。
 
  其二,担保的必要性及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陆某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这是其保全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苏州本地司法实践中,担保形式既可以是现金、房产等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等形式,法院通常会根据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三,保全的范围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法院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数额与申请人主张的16.8万元一致,符合“限于请求范围”的要求。从保全措施来看,法院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均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针对房产、车辆、股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性质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确保保全目的的实现。
 
  其四,被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本案裁定中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这一救济途径的设置,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复议审查主要围绕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全范围是否适当、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展开,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以避免因复议导致保全目的落空。
 
  王敏霞律师点评: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权益保障核心思路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本地家事纠纷的律师,笔者高度关注本案所反映的离婚后财产保全问题。在笔者代理的多起苏州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往往是保障当事人最终权益实现的关键环节。结合本案及本地司法实践,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核心建议:
 
  首先,当事人应增强保全意识,及时采取措施。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的流动性较强,一旦一方转移财产,后续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困难的局面。因此,当事人在发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本案中,陆某及时申请保全,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申请保全需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前,应梳理清楚争议财产的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地址、车辆登记信息等,并按照法院要求准备相应的担保材料。在苏州本地,法院对财产线索的明确性要求较高,当事人需提前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保全申请能够顺利获得支持。
 
  最后,注重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兼顾各方权益。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充分了解自身的程序性权利。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超出请求范围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如对保全裁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财产分割争议。
 
  此外,笔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苏州地区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中,始终注重平衡各方权益,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关注财产分割的结果,更需要重视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家事律师,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之,财产保全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其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理性处理纠纷,减少矛盾冲突,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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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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