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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补偿款才拿房”的离婚约定,反悔无效!苏州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

在苏州执业的这些年里,我亲眼见过太多离婚协议,签的时候觉得什么都好说,转身就把它当成一纸空文。可离婚协议尤其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从来都不是签完就忘的废纸,反而是一

  在苏州执业的这些年里,我亲眼见过太多离婚协议,签的时候觉得什么都好说,转身就把它当成一纸空文。可离婚协议尤其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从来都不是“签完就忘”的废纸,反而是一诺千金的契约。这一次,我承办的一起附条件财产分割案件在苏州法院审结,女方最终成功确认整套房屋归自己所有,男方因为拒绝付款,直接痛失房产。
 
  基本案情:离婚约定一波三折
 
  本案当事人林某某与徐某某于2014年再婚,婚后两人全款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徐某某名下。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林某某的儿子林小某所有,同时林某某分三年向徐某某支付150万元补偿款。
 
  由于林某某未能按时付款,2022年两人又另行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并专门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这份补充协议写得明明白白:林某某需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150万元,付清后房屋归林某某所有;如果到期未付,房屋则归徐某某所有。
 
  然而,约定到期后,林某某不仅分文未付,还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徐某某无奈之下,向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附条件约定不是玩笑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林某某与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补充协议中“付清150万元则房屋归林某某,否则归徐某某”的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定,林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150万元,且明确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据此,苏州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徐某某所有。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析:为什么说“反悔就吞苦果”
 
  我是王敏霞律师,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常年与苏州各级法院的家事法官打交道,对本地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尤为熟悉。正是这些实务积累,让我在看到林某某与徐某某的案卷材料时,马上意识到:那份公证过的《离婚补充协议》绝不是可以轻视的条款。
 
  第一,离婚协议不是儿戏,综合安排更难推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揽子事宜达成的整体安排,里面包含了情感、家庭贡献、财产来源等多种因素。协议一旦生效,双方都应诚信履行,不能随意反悔。林某某事后以“徐某某没出资”为由拒绝付款,实质上是企图推翻已经公证确认的补充协议,在苏州法院的家事审判中,这样的翻悔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件不成就权利就不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里,双方约定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林某某付清150万元是房屋归他的“条件”;条件没有成就,那么“房屋归徐某某”的法律效果就自动发生。林某某既没有按时付款,又明确拒绝履行,等于亲自堵死了取得房屋的道路。法院判决房屋归徐某某,正是严格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的必然结果。
 
  第三,公证强化证据效力,违约后果更是无可回避。
 
  林某某在办理补充协议公证时,对自己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以及“不付钱就失房”的法律后果,是明知且同意的。事后反悔,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直接冲撞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在苏州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协议如果内容清晰、条件明确,一方的拒绝履行行为往往直接导致其承担约定后果,司法保护的正是这种稳定的财产安排。
 
  从苏州实践看类似案件的风险点
 
  在苏州本地,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房产时,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贷款房屋,很多当事人会作出类似“分期补偿,付清后再更名”的附条件安排。我在这里提醒大家:
 
  不要盲目约定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补偿款金额,否则一旦无法履行,可能连既有的财产权益都会丧失;
 
  看懂“附条件”条款的真实含义,先履约、后获权,不要抱着“先签字,以后再商量”的侥幸心理;
 
  协议建议依法办理公证,增强法律效力,如果对方违约,务必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王敏霞律师诉讼思路深度解说
 
  回顾这起案件,我王敏霞律师在承办过程中始终紧扣一个核心思路:将《离婚补充协议》定性为一个典型的附生效条件财产处分约定,牢牢锁定“条件未成就”这一客观事实,毫不偏离地主张房屋所有权已依约转移至徐某某。
 
  具体而言,在诉讼中我重点做了以下几件事:第一,全面组织协议、公证书以及林某某明确拒绝履行的证据链条,使法庭可以直观看到条件未成就的事实;第二,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结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协议处理的规定,向法庭阐明附条件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本案应适用的裁判规则;第三,针对性回应林某某所谓“女方未出资”等情感化抗辩,指出这些说法无法否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也不能改变附条件条款已经自动触发的客观状态。
 
  最终,苏州法院完全采信了我方主张,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实现了完胜。这个结果再次印证:在苏州的离婚财产纠纷中,经公证且附条件明确的财产约定,具有极强的法律执行力,条件不成就,权利就无从谈起。诚信履约才是守住自身权益的唯一出路,任何对己方有利的条款,都必须用真金白银的履约来兑现,否则,只能吞下反悔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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