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从最高法院判例看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抵押权,直接关系到工程承包方、发包方及其他债权人的核心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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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及抵押权,直接关系到工程承包方、发包方及其他债权人的核心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该优先受偿权,长期存在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典型判例对此争议作出明确回应,为实务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作为深耕苏州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裁判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解读,以期为苏州本地建设工程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案例核心:民事调解书确认优先受偿权引发的争议
本案争议源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田公司为江北区港城工业园A区某科技孵化楼项目的建设单位,十建公司为施工单位。此后,国润公司与十建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孔佳林以甲方负责人身份签字。因工程款支付纠纷,国润公司将孔佳林、十建公司、东田公司诉至一中院。
2016年2月,一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不仅确认了十建公司应向国润公司支付工程款5929600元、东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明确国润公司对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后,何正伟以该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系协商形成、未经司法实质审查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自身利益受损。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何正伟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禁止人民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故案涉调解书的相关确认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何正伟的再审申请。
二、裁判核心要点解读:法定优先权的调解确认合法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笔者从法律性质与实务逻辑层面解读如下:
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是调解确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该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并非当事人通过约定新设的权利。只要承包人符合法定条件(如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承包人身份等),就依法享有该权利,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书对该法定权利予以确认,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现有权利状态的认可,而非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次,调解程序并未排除司法审查义务。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确认优先受偿权,并非单纯“尊重当事人合意”,仍需履行基本的司法审查职责。比如审查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为法定承包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主张的价款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范围之内等。若当事人的合意违反法律规定(如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不合格却主张优先权等),人民法院不应通过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孔佳林与东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完成,东田公司对此明知,故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这也体现了调解中的司法审查核心。
三、实务操作要点:苏州建设工程主体的风险防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苏州本地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问题,笔者总结以下实务操作要点,供承包方、发包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参考:
1. 明确权利主体:仅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如挂靠施工、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方)通常无法主张该权利。苏州本地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违法分包现象较为常见,实际施工人需特别注意这一权利边界,避免误判权利主张主体资格。
2. 把握核心要件: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前提条件。无论是否通过调解方式主张权利,承包人都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定及约定标准,否则即使通过调解达成合意,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法获得优先权确认。苏州地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质量管控,留存完整的质量验收资料,避免因质量问题丧失优先受偿权。
3. 规范调解流程:明确优先受偿权的确认范围。承包人通过调解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优先受偿的价款范围(仅限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对应的工程标的等核心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优先权无法有效行使。同时,发包方在调解过程中也应审查承包人的权利资格,避免因盲目认可优先权而损害自身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区分权利性质:不依赖调解也可依法主张。需要提醒承包人的是,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即使不通过调解书确认,也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直接主张,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优先受偿。调解仅是确认权利的一种方式,而非权利主张的唯一途径。苏州本地承包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身权利实现的救济方式。
四、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关注苏州本地实践,精准把握权利边界
作为长期专注苏州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律师,笔者认为,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既尊重了民事调解的自愿性原则,又坚守了法定优先权的权利边界,对苏州本地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多涉及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本案明确了“调解可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但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司法审查”的核心作用,这提示苏州本地法院在处理类似调解案件时,需严格审查权利主体、工程质量等法定要件,避免出现“以调解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
对于苏州本地的建设工程主体而言,承包方应精准把握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规范留存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工程款结算凭证等),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主张权利,都应确保自身符合法定要求;发包方则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承包方主体资格,避免因对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不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导致在调解中被动认可不应有的优先受偿权,损害自身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案裁判观点虽具有参考价值,但苏州本地不同案件的细节存在差异(如工程性质、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等),具体案件的处理仍需结合个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特点,制定精准的权利救济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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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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