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拒不出庭=免责?苏州某公司拖欠货款,法院缺席判全额清偿!
在苏州企业经营过程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不少企业抱有拒不露面、拖延应诉就能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苏州某公司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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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企业经营过程中,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不少企业抱有“拒不露面、拖延应诉”就能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苏州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最终被法院缺席判决全额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苏州律师,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例,为苏州企业解读背后的法律风险,拆解维权关键要点。
案例回顾:送货履约却遭拖欠,原告维权诉至苏州法院
本案中,原告为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汪某某律师、陆某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某。双方自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脱脂剂、无氮除灰剂等产品,却在履约后遭遇货款拖欠。
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上海某公司无奈之下将被告苏州某公司诉至苏州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25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苏州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庭审当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苏州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苏州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苏州律师拆解: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的证据链
作为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不难发现,原告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其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约且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这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维权的核心关键。
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四大类关键证据:销售发货单(证明送货事实及货物数量)、发货对账单(证明欠款金额)、双方对账沟通记录(微信沟通,佐证对账过程)、发票及发票签收单(证明原告已开具合规发票且被告已签收)。
经苏州法院核查,原告累计向被告送货脱脂剂2400千克、无氮除灰剂3225千克,货款合计78375元;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后,原告先后开具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78375元,且该6张发票均已被被告抵扣认证。其中,前4份发票对应的金额,有被告公司员工卢某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佐证;除1份发票外,其余5份发票均有卢某某签收的记录。
关于卢某某的身份,苏州法院补充查明,近期受理的多起以苏州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均提交了与卢某某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主张其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结合本案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卢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对账、签收发票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苏州某公司承担。
此外,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23125元,剩余55250元未支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款项是否清偿应由负有清偿义务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出庭、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苏州法院据此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了拖欠货款的金额。
法院判决:缺席应诉失抗辩权,被告被判全额清偿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自行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苏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公司货款5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2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01元,由被告苏州某公司负担。
同时,法院明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苏州企业必看的两大法律警示
我是王敏霞律师,一名深耕苏州本地的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企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维权等法律服务,结合本案,我想给苏州企业提两点核心警示,避免陷入类似法律风险。
第一,证据留存是企业维权的“生命线”。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胜诉,核心就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从送货、对账到发票开具、签收,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证据佐证,完美印证了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和欠款事实。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苏州律师提醒各类企业,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务必留存好送货单、对账单、沟通记录、发票、签收单等全部凭证,避免口头约定,同时注意确认对账、签收人员的职务身份,防止后续出现“员工行为不认账”的纠纷,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强调的证据认定核心要点。
第二,拒不出庭≠免责,反而会丧失抗辩权利。本案中,被告苏州某公司抱有“不出庭就不用还钱”的侥幸心理,最终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偏袒”原告,而是被告主动放弃了质证、答辩、反驳的权利,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这往往会导致被告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本案中被告涉诉较多且疑似停业,更不应消极逃避,积极应诉、主动协商,才是化解债务纠纷、减少损失的最佳方式。
此外,还要提醒苏州企业,逾期付款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需承担逾期利息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正是司法实践中针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常见认定方式,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通常以LPR为基础计算相关损失。同时,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诚信履约,及时结清款项,避免因拖欠货款陷入多起诉讼,影响企业征信和正常经营,最终得不偿失。
作为苏州律师,我将持续关注苏州本地企业合同纠纷类案件,为苏州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维权指引,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如果你的企业正面临货款拖欠、合同纠纷等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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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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