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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微信签采购单有效吗?苏州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缺席被告被判全额付款

在苏州本地企业合作中,微信沟通、线上签单已成为常态,但不少企业对微信签订的采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一旦发生货款拖欠,维权时往往陷入困惑。近日,苏州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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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本地企业合作中,微信沟通、线上签单已成为常态,但不少企业对“微信签订的采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一旦发生货款拖欠,维权时往往陷入困惑。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苏州本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凭借微信签订的采购单及完整证据链,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胜诉。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的苏州律师,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例,为苏州企业拆解线上签单的法律效力、维权关键,规避同类法律风险。
 
  案例回顾:微信签单履约后遭拖欠,苏州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原、被告均为苏州本地企业,原告为苏州某公司1(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夏某某律师、刘某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苏州某公司2(住所地苏州市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双方的纠纷源于一份微信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据原告陈述,2023年3月,被告苏州某公司2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从原告苏州某公司1处购买设备大板,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后,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单》,明确约定了设备大板的具体规格、数量、总价款(31500元)及付款条件(月结90天),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该采购单由被告公司采购人员伍某某签字确认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留存了打印件作为凭证。
 
  采购单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2023年4月3日,被告公司仓管人员李某某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随后,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按照采购单约定的总金额,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31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该发票已被被告正常抵扣认证。
 
  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苏州某公司2却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截至起诉时,仍欠付原告货款315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无奈之下,原告苏州某公司1将被告苏州某公司2诉至苏州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州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庭审当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律师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而被告苏州某公司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反驳证据,苏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苏州律师拆解:两大核心焦点,看懂原告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企业合同纠纷的苏州律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不难发现,原告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厘清了两个关键法律问题,且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这也是苏州企业线上合作维权的核心要点。
 
  焦点一:微信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的采购单是通过微信沟通、签字后线上发送的,原告仅能提供打印件,这也是很多苏州企业线上合作时的常见顾虑——“没有纸质签字原件,合同是否有效?”。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苏州律师明确:微信签订的采购单,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即便只有打印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材料采购单》打印件,有被告公司采购人员伍某某的签字确认,且庭审中法庭当庭拨打伍某某电话,其认可被告公司因经济困难未支付货款的事实;同时,采购单约定的货物规格、价款,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苏州法院依法认定该采购单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焦点二:被告缺席庭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苏州某公司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质上是抱有“不出庭就不用还钱”的侥幸心理。但作为苏州律师,必须提醒各位苏州企业负责人:缺席庭审≠逃避债务,反而会丧失自身的诉讼权利,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理时,被告放弃了质证、答辩、反驳原告主张的权利,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本案中,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任何证据,无法反驳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支付货款,因此法院依法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被告拖欠货款31500元的事实成立。
 
  此外,原告在诉讼中明确变更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24年6月26日起算),该变更符合法律规定,且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缺席庭审=放弃抗辩权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缺席被告被判全额付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州某公司1与被告苏州某公司2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货款金额,结合原告提交的原材料采购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5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苏州某公司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苏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苏州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公司1货款3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苏州某公司2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法院退还原告,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指定诉讼费专户)。
 
  同时,法院明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苏州企业线上合作,必守3条法律底线
 
  我是王敏霞律师,一名深耕苏州本地的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苏州企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维权等法律服务,结合本案这起苏州本地两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想给苏州企业提3条核心警示,规避线上合作的法律风险。
 
  第一,微信签单有效,但需留存完整凭证。随着线上办公的普及,微信、QQ等社交软件签订合同已成为苏州企业合作的常态,本案就明确了微信签订的采购单的法律效力。但苏州律师提醒,线上签单时,务必注意两点:一是确认签字人员的职务身份,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或电子公章)的文件,若仅有员工签字,需留存该员工的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或通过聊天记录确认其有权代表公司签字(如本案中伍某某作为采购人员的签字,结合庭审电话确认,被法院认可);二是妥善留存所有线上沟通记录、签字文件的原件(电子档)及打印件,避免因证据缺失无法维权。
 
  第二,缺席庭审不可取,积极应诉是正道。本案中,被告苏州某公司2因消极逃避,缺席庭审,最终被判全额支付货款及利息,还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得不偿失。苏州律师提醒,苏州企业若作为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切勿抱有“不出庭就没事”的侥幸心理,缺席庭审只会丧失质证、答辩的权利,导致法院采信原告的全部主张。即便确实存在资金困难,也应积极出庭,向法院说明情况,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三,重视证据留存,构建完整证据链。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了维权的成败,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就是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且三者能够相互印证,同时结合庭审电话确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苏州律师建议,苏州企业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合作,都应留存好采购单、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签收单、沟通记录等全部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凭证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武器”。
 
  此外,还要提醒苏州企业,逾期付款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需承担逾期利息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针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常见认定方式,苏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
 
  作为苏州律师,我将持续关注苏州本地企业的法律需求,为苏州企业提供专业的合同审核、纠纷调解、诉讼维权等法律服务,帮助苏州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如果你的企业正面临线上签单纠纷、货款拖欠、合同违约等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苏州律师,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消极应对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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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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