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中心 > 案例解读 > 个人案例 >

prev next

货款付讫却无货,夫妻连带责任难支持?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

我是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处理过多起买卖合同、夫妻债务相关的实务案件,深知这类纠纷背后当事人的焦虑与困惑。在日常办案中,经常遇

  我是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处理过多起买卖合同、夫妻债务相关的实务案件,深知这类纠纷背后当事人的焦虑与困惑。在日常办案中,经常遇到“付了货款却拿不到货”“想让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却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今天就通过一起苏州法院审理的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也分享这类案件的诉讼思路,希望能为有类似困扰的朋友提供参考。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却暗藏关键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围绕“货款退还”“违约金认定”“夫妻连带责任”三大焦点展开,苏州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案件回顾:付了47万货款,却迟迟拿不到货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吴某某之间的纠纷,源于一笔铺路钢板买卖交易。冯某某向金某某采购一批特定规格的铺路钢板,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但冯某某先后通过自身转账、委托他人转账的方式,累计向金某某及金某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473000元货款。
 
  本以为付款后就能顺利收到货物,可金某某在收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迟迟未履行供货义务。多次催促无果后,2022年3月28日,金某某向冯某某出具了一份《确认函》,明确承诺最迟于2022年3月30日前提供约定钢板,若再次逾期,自愿全额退还已收货款,并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成本。
 
  然而,这份确认函并未兑现。直至2022年7月,在冯某某的一再催促下,金某某仅向其支付了5000元,剩余468000元货款始终未退还,货物也未交付。无奈之下,冯某某将金某某及其配偶吴某某一同诉至苏州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苏州法院最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金某某、吴某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过公告方式向二被告送达了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庭审中,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而金某某、吴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苏州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二、法院审理:三大焦点解析,判决结果明确
 
  结合冯某某提交的证据(转账记录、《确认函》等)及当事人陈述,苏州法院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作出了清晰的审理认定,我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为大家拆解其中的关键法律要点:
 
  焦点一: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金某某是否应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与金某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冯某某的转账记录、金某某出具的《确认函》,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冯某某已履行付款义务,而金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金某某在《确认函》中承诺,若逾期供货则全额退还款项,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事由的明确约定。金某某未在2022年3月30日前供货,解除合同的事由已发生,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解除,金某某应按约定全额退还货款。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金某某还应退还冯某某468000元货款。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即使没有书面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确认函、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也能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务必留存好所有交易相关的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焦点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为何被法院调整?
 
  冯某某主张,金某某应按《确认函》约定,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了酌情调整,确定以46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不超过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这一调整并非否定双方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违约金的合理规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本案中,冯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因金某某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而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折合年利率约10.95%)高于当前市场合理利率水平,因此法院依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既保障了冯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这也提示大家:违约金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若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被法院调整。
 
  焦点三:吴某某作为金某某的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的一个焦点,冯某某主张吴某某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冯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即便二人确为夫妻,从现有证据来看,吴某某仅作为金某某指定的收款人,收取了其中13万元货款,该收款行为本身不能证明吴某某对案涉买卖合同知情、认可,也不能证明该笔47万余元的债务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更无证据证明吴某某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因此,法院认为冯某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这一点尤为关键,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必然要还”,但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夫妻一方的个人经营债务,并非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经济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想分享一下此类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诉讼思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案最终实现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首先,固定核心证据,筑牢胜诉基础。本案中,《确认函》和转账记录是关键证据——《确认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后果,转账记录证明了冯某某已履行付款义务,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始终强调,当事人要注重留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确认函、催款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其次,明确诉讼请求,合理主张权利。本案中,我们明确了三项诉讼请求,既要求退还剩余货款,也主张了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且在庭审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明确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确保诉讼请求清晰、具体,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的设定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既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也要避免因请求过高或缺乏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再次,精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在起诉时,考虑到吴某某与金某某可能存在夫妻关系,我们将吴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尝试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也预判到了举证难度。庭审中,我们客观提交了相关证据,明确了吴某某的收款行为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虽最终法院未支持对吴某某的诉讼请求,但也确保了核心诉求(要求金某某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的实现,避免了因诉求不当而影响整体胜诉结果。
 
  最后,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的诉讼技巧。本案中,二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确保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让法院在被告未抗辩、未质证的情况下,能够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程序,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最终实现缺席审判下的胜诉。
 
  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苏州法院依法判决金某某退还冯某某剩余货款468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切实维护了冯某某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也提醒大家,在日常买卖合同交易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后果等关键条款;付款时要留存好转账记录,避免现金交易;若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催款并留存催款记录,必要时出具确认函固定相关约定。若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诉讼思路、固定核心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是王敏霞律师,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若你正面临类似的买卖合同、夫妻债务等相关纠纷,可随时咨询我,我将为你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诉讼指引。

我要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