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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欠款纠纷判决解读:违约方难逃追责,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在商事交易中,承揽合同的履行关乎双方核心权益,而逾期付款问题往往成为纠纷爆发的导火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区域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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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事交易中,承揽合同的履行关乎双方核心权益,而逾期付款问题往往成为纠纷爆发的导火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区域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文结合该案判决,由苏州知名商事律师解读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务启示。
 
  案情回顾:承揽工程履约完毕,尾款拖欠多年引诉讼
 
  2013年9月26日,苏州云某某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云某公司”)与兰州华某某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华某公司”)签订《十某某街道城中村改造重建安置小区项目锅炉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苏州云某公司为兰州华某公司承建锅炉不锈钢烟囱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暂定总价21万余元,工期30天,同时明确了分阶段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苏州云某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制作、安装义务。2014年5月12日,该公司向兰州华某公司提交验收报告,载明工程自检合格并申请验收,决算金额24万余元,兰州华某公司盖章确认无异议。双方最终结算金额确定为241134.70元,但兰州华某公司仅支付170741.60元,剩余70393.10元款项迟迟未付。
 
  2021年6月,苏州云某公司向兰州华某公司发出催款函,明确拖欠本金及利息金额,要求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但对方仍无回应,甚至拒收对账函件,恶意拖欠意图明显。多次催收无果后,苏州云某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华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70393.10元,并按年息10%标准支付自合同签订一年后三天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兰州市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律师解读:判决逻辑清晰,法律适用精准
 
  苏州知名商事律师表示,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契约严守”原则及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与“缺席审判”的制度精神,核心法律要点可从三方面解读。
 
  其一,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约。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苏州云某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制作、安装义务,且工程经被告验收确认合格,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兰州华某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拖欠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这一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关于承揽合同定义及合同履行的核心规定。
 
  其二,违约金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兼顾公平与诚信。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款项不能及时付到位,每天需承担合同总款项0.5%的违约金,该标准折合年利率高达182.5%,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息10%主张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同时依法确定利息起算点为2014年9月29日(合同签订一年后三天)。这一处理契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担保性,约定过高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法院需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既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也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息损失。
 
  其三,被告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兰州华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催款函等完整证据链,采信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符合法定程序与证据规则。
 
  王敏霞律师点评:商事交易需筑牢证据防线,违约追责有章可循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领域法律事务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实务经验,对商事主体防范承揽合同风险提三点建议。
 
  首先,完善合同条款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商事主体签订承揽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节点、质保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核心条款,尤其是违约金部分,建议设定在年利率12%-15%的合理区间,既具备威慑力,又能避免后续因约定过高被法院调整,减少争议。同时可约定“甲方逾期验收视为合格”“款项支付与发票开具的衔接方式”等细节,提前规避履约漏洞。
 
  其次,全面留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苏州云某公司提交的合同、验收报告、结算书、付款凭证、催款函、对账函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清晰证明了合同关系、履约事实、欠款金额及催收过程,为胜诉提供了坚实支撑。实务中,商事主体应重视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包括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电子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验收单据等,避免因证据不全陷入维权困境。
 
  最后,理性维权与主动履约并重。对守约方而言,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先通过发函等方式催告履行,明确违约后果,留存催收证据;催告无果后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对违约方而言,切勿抱有“拒不到庭即可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缺席审判只会丧失抗辩权利,最终仍需承担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全部责任,主动协商解决纠纷才是降低损失的合理选择。
 
  此外,本案作为跨区域承揽合同纠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既保障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违法必究”的司法导向,为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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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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