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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留痕定权责,缺席判决明是非——苏州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度解读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口头约定交易、微信沟通细节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在建材、零售等行业更为普遍。然而,这种轻形式的交易模式往往暗藏纠纷隐患,一旦一方违约,证据留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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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口头约定交易、微信沟通细节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在建材、零售等行业更为普遍。然而,这种“轻形式”的交易模式往往暗藏纠纷隐患,一旦一方违约,证据留存是否充足便成为维权关键。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清晰展现了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边界与证据认定规则。苏州知名律师结合该案,为广大经营者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概述:口头交易留隐患,微信证据破僵局
 
  原告马某某从事建筑行业,因工地上常有钢筋节余,与被告韩某某形成了不定期的钢材买卖往来。双方自2022年6月起建立合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全程通过微信沟通交易细节,达成合意后韩某某自行到现场提货,惯例是迟延一至两天结清货款。
 
  2022年12月1日,韩某某提取了价值315582元的钢材,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00元、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剩余235582元货款迟迟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马某某将韩某某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剩余货款,并自2022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中,马某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用以证明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韩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存在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马某某已履行交货义务,韩某某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其未到庭应诉的行为视为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韩某某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23558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194元由韩某某负担。
 
  律师解读:三大法律焦点厘清交易风险
 
  焦点一:口头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苏州知名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买卖标的、数量、价款,韩某某实际提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已形成完整的交易闭环,符合口头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便无书面协议,法院仍可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认定合同关系存在。
 
  焦点二: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数字化交易时代,微信、短信等电子记录已成为重要的诉讼证据。律师表示,电子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件,才能被法院采信。本案中,马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载明交易标的、价款金额,与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
 
  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留存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避免聊天记录被删减、篡改;同时可对关键内容进行截图、录屏备份,必要时进行公证,以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焦点三:被告缺席庭审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律师强调,缺席庭审并非“免责法宝”,反而意味着被告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韩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视为其认可原告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抱有“躲起来就不用承担责任”的侥幸心理,殊不知缺席判决后,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征信都将受到影响,反而得不偿失。
 
  焦点四: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为何能得到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解读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损失的范畴,当事人可依法主张。
 
  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马某某主张按LPR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交易惯例(此前货款迟延一至两天结清),法院支持自2022年12月4日起计算利息,既弥补了债权人的资金占用损失,也体现了公平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通常以LPR为计算基准,具体起算时间可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及催款情况确定。
 
  王敏霞律师视角:交易留痕是维权核心,诚信履约是经营根本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领域纠纷处理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多年执业经验,再为大家做几点深度提醒。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折射出的交易风险在实践中极为典型,尤其对建筑行业、中小商户而言,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首先,即便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基础,也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标的、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模糊不清导致纠纷。对于临时交易无法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务必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关键交易细节,并妥善留存转账凭证、送货单、提货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次,面对欠款纠纷,债权人应积极维权,及时向对方催款并留存催款记录,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切勿因担心诉讼成本而拖延,否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对方财产转移等风险。本案中,马某某及时起诉并提交充分证据,为顺利维权奠定了基础。
 
  最后,对债务人而言,诚信履约是经营的立身之本。即便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也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而非逃避责任、拒不应诉。缺席庭审不仅无法规避责任,还可能因法院缺席判决而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如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甚至影响个人及企业征信,对后续经营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苏州作为经济活跃城市,商业交易频繁,纠纷在所难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留存维权证据,才能在纠纷发生时占据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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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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