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工程款转借款难获支持,民间借贷本金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
王敏霞律师,系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深耕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家事财产分割等相关案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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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系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深耕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家事财产分割等相关案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工程款转借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突出、实务指导性强,王敏霞律师结合该案判决,为大家深度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与诉讼关键。
该案系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2017年7月至10月,其为被告高某某、朱某某共有的苏州市虎丘区某房屋进行修建、庭院装饰,产生工程款50万元,双方协商将该笔工程款转为借款,同时被告另行向其借款50万元,两项合计100万元。其中50万元借款,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告朱某某转账30万元,原告妻子、女儿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朱某某转账共计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0%。2021年2月18日,被告高某某补写借条一份,明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常年维持高消费状态,却迟迟未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激烈,答辩意见分歧较大。被告高某某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确认借款100万元本金,但庭审中又当庭反悔,改称仅收到50万元,且否认该笔借款与装修工程款有关。被告朱某某则明确抗辩,其与原告之间从未有过借贷合意,对案涉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直至收到法院起诉材料才知晓相关情况。
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进一步补充答辩:其一,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朱某某收到50万元转账后,均按高某某的要求转入案外人顾某某、胡某某、董某某的账户,其自身未实际支配使用该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二,原告所述借款发生于2017年10月,而借条出具于2021年2月,间隔近四年,无法证明2017年转账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主张的50万元工程款转借款,未提供双方书面合意及工程款结算凭证,不应采信;其三,高某某存在多起民间借贷关联案件,不排除其在与朱某某离婚前夕虚构债务的可能;其四,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高某某已偿还的款项应优先冲抵本金,借款余额应相应调减。
苏州律师王敏霞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先为大家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原告及其亲属累计向朱某某转账50万元,该笔款项当日及次日即按高某某要求转出至案外人账户;2021年2月,高某某补写100万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7年至2022年间,高某某通过案外人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累计向原告还款21万元(含双方曾确认的现金还款2万元,原告虽当庭改称记错,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另查明,高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3年4月协议离婚,案涉房屋归朱某某所有。
原告为证明50万元工程款转借款的主张,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均陈述曾受原告指派为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但无法提供施工量、单价等结算依据;其中一名证人称签署借条时在场,知晓工程款为50万元,但该证言系传来证据,且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原告提交的装修照片、手写明细及部分送货单,仅能证明装修行为存在,无法印证工程款具体金额及双方就工程款转借款达成合意。
结合该案判决,苏州律师王敏霞对案件四大争议焦点逐一解析,拆解法院裁判逻辑,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焦点一:案涉借款本金金额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款项交付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00万元,但其仅能提供50万元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被告高某某虽在诉前调解阶段确认收到100万元,但庭审中反悔,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另外50万元,结合转账记录,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王敏霞律师补充说明,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认定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的,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差额部分已实际交付,法院将以实际转账金额认定本金,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举证关键点。
焦点二:50万元工程款能否转化为借款?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原告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转化为借款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即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及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既未提供书面施工合同,也未提交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凭证,证人证言及装修相关证据亦无法充分证明工程款金额及转借款合意,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50万元工程款转借款不予支持。王敏霞律师解读,工程款转借款属于“债的转化”,必须具备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并结算,二是双方明确约定将工程款转为借款,缺一不可,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点。
焦点三:利息约定不明时,还款应如何冲抵?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0%,被告高某某则称约定“50万元给2-2.5万元利息”,双方对利息约定存在争议,且借条中未载明任何利息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高某某已偿还的21万元应全部冲抵本金,剩余未还本金为29万元。同时,法院明确,双方对还款时间陈述存在多次错误,应以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为准,这也提醒当事人,民间借贷往来中,应妥善保存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避免因口头陈述矛盾影响自身权益。
焦点四:被告朱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发生于高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朱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核心原因在于:其一,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二,朱某某虽接收了50万元转账,但款项到账后立即按高某某指示转出,未实际支配使用,也未从中获益,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件。王敏霞律师结合自身离婚家事案件实务经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共意共签、家庭日常需要、共同获益”,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未举债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未举债一方被恶意负债的风险。
最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某某借款本金29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最后,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诉讼过程,谈谈自身的思路与想法,也为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从本案诉讼思路来看,原告的核心诉求未能全部实现,关键问题在于举证不足,这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败诉原因。首先,工程款转借款的主张缺乏核心证据,原告未能提供书面施工合同、结算凭证,也未提供双方就工程款转借款达成合意的书面记录,仅靠证人证言和装修照片,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说服法院支持该部分诉求。其次,对于借款本金的主张,原告未能证明100万元已全部实际交付,仅能提供50万元转账凭证,导致法院仅认定50万元本金。此外,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且未留存书面约定,导致已还款项全部冲抵本金,进一步减少了可主张的债权金额。
结合我多年处理民间借贷、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实务经验,此类案件的诉讼核心的是“证据为王”。对于出借人而言,若涉及工程款转借款,务必在转化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金额、转化意愿、借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同时妥善保存施工合同、结算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若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且金额较大,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留存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防止后续未举债一方抗辩免责。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谨慎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需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致,避免后续出现反悔引发纠纷;还款时应留存书面还款凭证,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避免口头还款后无据可查;若借款系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防止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本案中被告高某某在诉前调解与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也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避免前后陈述矛盾,否则可能影响法院对其陈述的采信度。同时,离婚前夕虚构债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离婚家事案件中需要重点规避的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且实务中案件细节复杂多样。作为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始终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通过专业的法律解读和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希望本案的解读,能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若遇到类似的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法、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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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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