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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判决:安置房买卖后卖方拒办产证,买方胜诉!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在苏州地区的拆迁安置房交易中,卖方拒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拖延过户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还可能牵扯离婚后财产归属等复杂问题,对当

  在苏州地区的拆迁安置房交易中,卖方拒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拖延过户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还可能牵扯离婚后财产归属等复杂问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深远。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结合近日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深度解说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维权路径,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为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汤某某与五名被告(孙某甲、查某某、孙某乙、查某、孙某丙)及第三人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后的产权登记及违约问题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原告胜诉。结合案件详情,王敏霞律师为大家逐一拆解案件关键细节与法律要点。
 
  据悉,五名被告系亲属关系,共同享有一套苏州某区域拆迁安置房及附属车库的所有权,该房屋系被告孙某甲作为被拆迁人与当地动迁部门签订安置协议后分得,核定安置面积及房屋相关信息明确,具备合法安置基础。2017年5月,在苏州某咨询服务部的居间介绍下,五名被告共同作为出卖方,与原告汤某某及其前妻万某某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安置房及车库以53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二人。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相关义务:原告方需分四笔支付购房款,其中余款3万元待被告办理完房产证并协助过户时一次性付清;被告需在政府通知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30天内完成办证,接到原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且五名被告一致同意将产权直接登记在孙某甲、查某某名下,再由二人负责协助过户,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约定,若被告在具备办证条件下拒不办证,导致原告无法过户,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且无需支付剩余房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7年12月,累计支付购房款506000元,仅剩3万元余款未付,五名被告也按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车库及相关钥匙,原告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双方前期履行均无异议。
 
  转折发生在2020年,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接到政府通知,正式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这意味着被告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进而协助原告完成过户。但当原告汤某某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孙某甲办理产证时,孙某甲却以“不确定何时有空”“近期忙碌”等理由推诿拖延,自2022年8月起,原告多次沟通无果,被告方始终未履行办证义务,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另查明,2020年7月,原告汤某某与万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涉案这套共同购买的安置房及车库归汤某某所有,后续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费用与万某某无关,万某某需在必要时配合出具相关手续;同时约定汤某某需归还万某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款28万元,双方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因被告方拒不办证,原告无奈委托苏州某法律服务所提起诉讼,支出代理费20000元,并向苏州法院提出五项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中,第三人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明确陈述,涉案房屋及车库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全部条件,未办证的原因系五名被告未前往办理相关手续。而五名被告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核心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与判决:首先,涉案《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安置房交易的合法前提,应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第三人亦确认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推诿不办产证,已构成违约;再次,原告与万某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法享有单独主张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的权利;最后,原告支出的20000元代理费系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必要合理损失,其主张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作为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不支付剩余3万元房款,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苏州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五名被告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房屋及车库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至被告孙某甲、查某某名下,相关费用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孙某甲、查某某在取得产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房屋及车库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五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在房屋过户后三日内,向五名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0000元,两项款项相折抵后,原告还需支付被告10000元;案件相关费用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对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作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控三个关键维度,也是此类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维权的核心所在。
 
  第一,精准锁定合同有效性,筑牢胜诉基础。本案中,很多当事人会担心安置房买卖因未办证而无效,但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房屋具备合法安置手续,即便签订时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我们重点梳理了《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流程、各方签字确认的真实性,以及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交付房屋的相关证据,充分佐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是原告能够胜诉的核心前提。
 
  第二,完整留存证据链条,精准主张违约事实。此类案件中,被告推诿不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以“未收到通知”“不知情”等为由抗辩,因此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留存的通话录音(证明多次通知被告办证、被告推诿)、转账记录、收条(证明已按约付款)、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系房屋唯一权利人)、代理费转账凭证(证明违约损失)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实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让法院能够依法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主张。
 
  第三,明确主体资格,规避诉讼风险。本案中,原告与前妻已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若未明确该事实,可能导致原告主体不适格,影响诉讼结果。我们在梳理案件时,重点确认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明确原告作为房屋唯一权利人,具备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五名被告作为共同出卖人,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遗漏责任主体,确保诉讼请求能够全面得到支持。
 
  此外,本案还提醒大家,安置房交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产权登记、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在对方违约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沟通协商,协商无果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拖延,以免扩大损失。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的律师,我也将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助力当事人高效维权、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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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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