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判决240万金融借款纠纷案: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王敏霞律师案件解说
在苏州地区的金融借款纠纷中,夫妻共同借款、房产抵押担保引发的争议十分普遍,不少当事人因逾期还款面临被起诉、房产被处置的困境。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240万金融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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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地区的金融借款纠纷中,夫妻共同借款、房产抵押担保引发的争议十分普遍,不少当事人因逾期还款面临被起诉、房产被处置的困境。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240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涵盖了借款逾期、抵押优先受偿、律师费主张等核心要点,极具参考意义。下面,由苏州资深律师王敏霞为大家详细解说本案细节,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还原胜诉关键。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纠纷等业务。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王敏霞律师深耕苏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成功处理多起复杂家事及经济纠纷案件,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业内及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苏州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工作。为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被告转移、隐匿财产,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原告债权的实现筑牢了第一道防线。2024年2月26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戴某某、李某某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原告某行(模糊化处理)的四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是此类金融借款纠纷中最常见的核心诉求。原告向苏州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一是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万元,拖欠利息15656.67元、拖欠罚息91.16元,以及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是要求两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0元;三是要求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费用,对被告戴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一处房产(地址模糊化)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要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结合本案事实,王敏霞律师进一步解析,原告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关键合同。原告称,其与被告戴某某、李某某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给予两被告24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有效使用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同时对借款利率、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约定。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戴某某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以戴某某名下的上述房产作为抵押,为涉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60万元,最高债权本金额为240万元,担保范围涵盖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这是原告起诉的核心事实依据。”王敏霞律师补充道。为支撑自身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综合授信合同、婚姻状况及责任承担声明书、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欠款结算明细、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确认函等一系列证据,苏州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入案卷佐证。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8日,被告戴某某、李某某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被告戴某某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于2023年2月6日就涉案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明确载明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36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与授信合同一致,担保范围详见合同约定,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定,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欠款本息,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欠款结算明细佐证,符合法律规定;主张的6万元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且有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抵押已依法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另查明,被告戴某某、李某某已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已依据该地址依法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程序合法。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苏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作出判决:一、被告戴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行借款本金240万元,截至2024年2月18日的利息37216.67元、罚息(含复利)4424.76元,以及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戴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某行律师费60000元;三、若两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行有权以被告戴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抵押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03元,由被告戴某某、李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同时,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专注苏州债权债务及家事纠纷的律师,我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对诉讼思路及胜诉关键作出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核心在于以下几点,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一,证据链的完整性是胜诉的核心前提。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全部胜诉,关键在于其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到抵押登记证明,从欠款明细到律师费发票,每一份证据都能相互印证,清晰证明了借款事实、抵押事实、违约事实以及原告的损失情况,让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书面文件,发生纠纷后,及时收集、整理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财产保全的及时申请,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在金融借款纠纷中,被告逾期还款后,很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就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遏制了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确保了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第三,明确的合同约定,锁定了各方权利义务。本案中,《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对借款额度、利率、罚息、担保范围、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尤其是明确将律师费纳入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为原告主张律师费提供了直接的合同依据。同时,抵押合同的合法签订及抵押登记的依法办理,确保了原告抵押权的有效设立,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体现了合同严谨性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缺席判决的法律适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本案中,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身的抗辩、举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王敏霞律师提醒,苏州地区类似的金融借款纠纷(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借款、房产抵押的情形)频发,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引发纠纷;若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况,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本案的胜诉,也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支持在金融借款纠纷中的重要性,精准的诉讼思路、完整的证据准备,是实现债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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