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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遭拖欠货款?苏州法院判决厘清买卖合同核心争议

在建筑材料买卖领域,付款资料提交、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常引发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园区奥体项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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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材料买卖领域,付款资料提交、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常引发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园区奥体项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履约证据及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厘清了多项争议焦点。苏州资深律师结合该案,为企业解读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要点。
 
  案情回顾:供货百万后仅付十万,剩余款项久拖不结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公司通过电子签章平台签订《苏州园区奥体项目地坪材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地坪底漆、面漆等材料,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齐全付款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结清该批次货款,付款资料包括付款申请、发票、三方验收单等,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自2023年至2024年4月累计供货金额141万余元,被告仅支付10万余元货款,剩余131万余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通过被告系统提交付款申请、开具发票,并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催款,均未获明确回复。因被告系统存在“上一申请未通过则无法提交下一申请”的限制,原告未能提交剩余2万余元货款的付款资料。
 
  2025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31221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1.5倍LPR自2024年6月28日起算)。被告庭后提交书面答辩,否认2万余元货款及对应利息,认为原告未提交付款资料;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应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5倍LPR标准过高。
 
  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请,酌定1.3倍LPR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12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表均有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且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供货数量、规格可予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单价未提出异议,结合发票、系统付款申请记录、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2万余元货款异议,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付款资料系因被告系统操作限制,非自身过错,且审理期间已补开对应发票并送达被告,故对该部分货款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兼顾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考虑到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被告怠于履行审核付款义务等情形,酌定按1.3倍LPR自2024年6月28日(原告首次提报付款申请后45个工作日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312210.3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苏州律师解读:买卖合同履行的三大核心要点
 
  苏州资深律师结合该案指出,此类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付款资料提交义务、逾期利息计算、证据留存等方面,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其一,付款资料提交义务需结合实际履约情况认定。合同约定供方需提交齐全付款资料后方可收款,但若因需方系统限制、故意拖延审核等自身原因导致供方无法提交资料,不能免除需方付款义务。供方应及时留存系统操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未提交资料非自身过错。
 
  其二,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仍可主张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可按LPR标准加计30%-50%计算逾期损失。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履约情况酌定具体比例,本案中1.3倍LPR的判决即平衡了双方权益。
 
  其三,电子证据与多主体确认文件的证明力至关重要。该案中,电子签章合同、系统付款申请记录、微信催款记录等电子证据,结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验收表,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企业在履约中应规范留存此类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王敏霞律师视角:企业需强化合同风控与证据意识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经济领域法律事务的律师,我关注到本案反映出建筑材料买卖中的典型问题,尤其对企业有两点重要提示:
 
  从合同签订环节看,企业应明确约定付款资料的具体范围、提交方式、审核时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针对需方指定系统操作的情形,可专门约定系统故障、操作限制导致资料无法提交时的处理方案,防范需方以此为由拖延付款。
 
  从履约风控环节看,供方应建立完整的履约证据留存体系,包括供货验收记录、发票开具及送达凭证、付款申请提交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确保每一步履约行为都有迹可查。若需方存在拖延付款、拒绝审核等行为,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凭证,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也警示企业:面对诉讼应积极应诉,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避免因消极应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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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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