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律师解读:夫妻一方借款 285 万,另一方为何被判共同偿还?
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错综复杂,并非简单地看一方是否签字那么简单。近期一起丈夫借款 285 万元,妻子最终被判共同偿还的案件,就充分体现了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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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错综复杂,并非简单地看一方是否签字那么简单。近期一起丈夫借款 285 万元,妻子最终被判共同偿还的案件,就充分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复杂性。作为苏州律师,我将结合该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小田与父亲老田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以小田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400 余万元,其中小田占 1% 份额,小闵占 99%。贷款到期后,为办理转贷,小田向小刘借款 285 万元,并表示归还银行贷款后会再以房屋抵押贷款偿还,老田作为担保人签字。然而,小田归还银行贷款后未再办理贷款,而是涤除房屋抵押登记,迅速将房产变更至小闵名下。小田承诺还款却仅还 140 万元,小刘遂将小田和小闵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 145 万元。
诉讼中,小闵称对借款不知情,且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认为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最终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从房产抵押及变更情况来看,尽管房产是按份共有,但抵押权的设立和涤除都需要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就意味着小闵对原债务的存在及担保责任应当是知情的。而且,借款清偿原抵押贷款后,房产抵押权得以解除,小闵通过产权变更登记单独取得房产全部权益,客观上直接从该借款行为中受益。
其次,从借款用途及家庭经济关联来看,老田与小田共同参与公司运营,小田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该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名下银行贷款,目的是维系企业经营。而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小田、小闵的家庭经济来源,也就是说该债务与家庭经济命脉紧密相连。
最后,从常理推断小闵的知情情况来看,小闵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但她在抵押权解除后迅速变更产权登记的行为显然不合常理。小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小田短期内清偿大额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及借贷,但其在取得房产单独所有权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对债务形成存在默示接受。
法院的这一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 “一刀切”,而是要看所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否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即 “共债共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像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教育经费等都属于此类,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律也通过为债权人设置举证责任,让债权人证明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此来平衡各方利益。当夫妻一方举债使配偶获得实质利益,或债务与家庭经济命脉深度绑定时,即使另一方未签字,也可能承担共同责任。
我王敏霞律师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意外。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秉持着综合考量的原则。本案中,小闵虽然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从其行为及实际受益情况来看,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合法的。
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清楚了解家庭的债务情况,不能简单地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尤其是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变动时,更要谨慎对待,知晓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尽到审慎义务,了解借款用途等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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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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