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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亦需担责!苏州律师解读劳务纠纷:微信记录成维权关键

在劳务合作中,书面合同的缺失往往让权益主张陷入被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无法保障。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清晰地展现了这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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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务合作中,书面合同的缺失往往让权益主张陷入被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无法保障。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清晰地展现了这一司法裁判逻辑。苏州知名律师结合该案核心争议点,对劳务关系认定、证据效力及逾期付款责任等法律问题展开解读,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其安排挖机为被告曹某某在吴江某区域提供整地、吊树、种树、清垃圾等劳务,累计产生劳务费189490元。此后,曹某某仅通过微信向胡某某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7万元,剩余119490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无奈之下,胡某某将曹某某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胡某某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2年9月27日。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某曾自行制作结算单,详细列明了挖机型号、工作时长、费用标准及总金额等内容,并多次通过微信将结算单照片发送给曹某某。结算单中提及的相关操作人员均为胡某某雇佣人员,其中收款账户所有人为胡某某的亲属。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曹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多次向该账户转账共计7万元。
 
  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记载了胡某某的催讨过程:2022年9月27日,胡某某添加曹某某微信催款,曹某某回复“我在努力,我尽量年底付”;2024年2月,胡某某发送结算单并明确欠款金额为119490元,曹某某以贷款审批未通过为由推脱;2024年7月,胡某某再次催款并要求制定还款方案,曹某某仍以没钱为由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曹某某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苏州律师专业解读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苏州知名律师从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解读:
 
  其一,未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胡某某提交的结算单、微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且胡某某已按约定履行了劳务提供义务。曹某某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并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其对劳务事实及费用金额的认可,因此应当承担剩余劳务费的支付责任。
 
  其二,微信记录的证据效力得到司法认可。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律师强调,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均被法院采信,关键在于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款项支付情况。尤其是曹某某在聊天中作出的还款承诺,属于对欠款事实的明确认可,极大地提升了证据的证明力。这也提醒劳务合作双方,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各类证据,为可能的纠纷处理奠定基础。
 
  其三,缺席审理不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这种裁判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我对本案的审理结果表示认同,同时也想结合本案对劳务纠纷的预防与维权提出几点建议。
 
  从劳务提供方的角度而言,书面合同的签订是规避风险的首要环节。在开展劳务合作前,应尽量与对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费用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务必注意留存好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结算凭证、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确保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拿出有效的维权依据。本案中胡某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维权,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借鉴,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从劳务接受方的角度来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接受劳务后也应当及时对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约定支付款项。对于对方提交的结算凭证,若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因消极回应或拖延付款陷入被动。本案中曹某某既未答辩也未出庭,不仅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也导致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最终需承担支付剩余劳务费、利息及诉讼费用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此外,结合苏州本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时,十分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尤其重视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采信。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既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也要增强证据意识,做好风险防范。若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判决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某劳务费119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49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中国某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曹某某负担。若曹某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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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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