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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解读: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认定与返还

恋爱中的财物往来,是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心意往往会沦为财产纠纷的导火索。究竟哪些赠与可以不予返还?大额转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回?近日,苏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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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中的财物往来,是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心意”往往会沦为财产纠纷的导火索。究竟哪些赠与可以不予返还?大额转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回?近日,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不正当恋爱关系赠与纠纷案件,为我们清晰界定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边界。作为苏州律师,我们结合该案判决,全面解读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认定标准与返还规则,为大家规避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参考。
 
  据悉,周某与曾某自2019年6月起建立恋爱关系,直至2024年6月分手,六年交往期间双方往来密切,仅转账就达80笔之多。然而这段看似深厚的感情,从根源上就存在违法性——直至分手时,曾某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建立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正当恋爱关系。感情破裂后,双方就这80笔转账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下,最终诉至苏州法院,引发了这场关于恋爱赠与返还的法律纠纷。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曾某辩称,周某自始至终知晓自己的婚姻状况,所有转账均系周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周某则主张,自己并不清楚曾某已婚,双方交往的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如今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大额转账理应返还。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转账中,既有“13.14”“520”“5200”等带有特殊情感含义的小额款项,也有大量超出日常馈赠范围的大额转账,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对涉案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作为常年处理婚恋纠纷的苏州律师,结合苏州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从法律层面,拆解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认定标准与返还情形,帮大家理清核心要点。
 
  一、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核心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全部不可撤销,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结合感情性质、财物价值等综合判断:
 
  1.  一般赠与: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赠与,视为维系感情的正常付出,一旦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如欺诈、胁迫),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此类赠与常见于日常小额支出、带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13.14”“520”),核心是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不附加额外条件。
 
  2.  附条件赠与:大额财物赠与,即便双方未明确约定,也暗含着“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潜在期待,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随之解除,受赠人需返还所获大额财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赠与的法律认定还需结合感情的合法性。若双方建立的是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恋爱关系(如本案中曾某婚内与他人交往),即便赠与是双方自愿,大额赠与也可能因行为无效而被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财物返还的具体情形与裁判倾向
 
  结合本案及苏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同类案件,恋爱期间财物返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裁判思路贴合实务需求,兼顾情理与法律:
 
  情形一:不正当恋爱关系中的大额赠与,应当返还。本案中,周某与曾某的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且双方大额转账超出日常馈赠范围,因此苏州法院判令曾某返还大额款项。这一裁判结果,既否定了不正当恋爱关系的合法性,也明确了“基于违法关系的大额赠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情形二:特殊含义小额款项,结合感情性质判断返还与否。“13.14”“520”等带有情感寓意的小额款项,通常认定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但前提是建立在健康、合法的感情基础上。本案中,虽双方感情不正当,但此类小额款项因金额较小、属于日常情感表达,法院认定无需返还,这也符合实务中“小额情感赠与不返还”的惯例。
 
  情形三:合理日常开支,不予返还。一审法院以2000元为界限,判令单笔金额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转账不予返还,苏州法院二审予以维持。这一裁判思路贴合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情侣为对方负担餐饮、购物等日常开支,是维系感情的正常付出,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避免了“一刀切”的裁判方式,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此外,苏州法院在本案中还明确了双方的过错责任:曾某作为有配偶者,婚内与他人建立不正当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未能举证证明周某知晓其婚姻状况,应承担返还大额财物的主要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交往六年未核实对方婚姻状况,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这也为恋爱中的双方敲响了警钟。
 
  最后,我作为苏州律师王敏霞,结合本案及多年办理婚恋纠纷的实务经验,为大家作深度解读与维权提醒。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看似是情感表达,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核心在于“感情合法性”与“财物性质”的认定。首先,恋爱交往应坚守真诚、合法的底线,务必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杜绝不正当恋爱关系——此类关系不仅会伤害他人家庭,还可能导致自身财产损失,即便自愿转账,大额财物也可能因赠与行为无效而被要求返还,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导向。
 
  其次,恋爱中应保持理性,谨慎处理大额财物赠与。很多人存在“恋爱转账都是赠与,分手无需返还”的误区,实则大额转账的返还与否,关键看是否暗含“缔结婚姻”的条件、感情是否合法。建议大家在恋爱中,对于大额财物赠与,可明确约定赠与条件,同时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苏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反复提醒当事人的关键维权要点。
 
  最后,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底线,任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有配偶者擅自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还是不知情一方未核实对方婚姻状况便投入感情与财物,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或过错责任。希望本案能给大家带来警示,树立健康、合法的恋爱观,若遇到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相关纠纷,可及时咨询苏州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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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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