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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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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69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及获得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后享受的礼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授予。

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工作由市外办会同市侨办、台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男女平等、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苏州市工作或者与苏州市交往原则上不低于5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被推荐为苏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为促进苏州市与其他城市和地区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苏州市国内外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推动苏州市制造业、服务业或者新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苏州市城市建设、环境优化、社会管理、乡村振兴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苏州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苏州市发展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苏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原则上应当曾获得“苏州之友荣誉奖”。

第六条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苏大专院校进行推荐。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市侨办受理;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办受理;被推荐人是外国公民、港澳同胞或者其他市外人士的,由市外办受理。

(二)初审。各部门收到推荐后,将材料汇总至市外办,由市外办召集相关部门举行评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核。

(三)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授予称号。经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五)备案。市外办将苏州市荣誉市民名单报省外办备案。

第八条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是终身荣誉。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九条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撤销其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苏府字〔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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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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