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王敏霞欢迎您!!!

返回列表页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身处中国这一个人情社会,亲朋好友之间存在钱财往来是十分正常的。对于民间借贷合同领域,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规定产生了一定的变动,其中,第六百七十九条与第六百八十条的内容变动尤其值得注意。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看看。
  
  一、《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是同一回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后,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建立起合同关系。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而合同生效则指的是合同成立后会在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才对当事人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的新规定,自然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贷款人支付借款的义务,应当属于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如果在合同成立前选择不支付借款,并不构成违约责任,但是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规定,既符合民间借贷的实践性,又能够保障那些心怀善意帮助他人的贷款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按照这一规定,涉嫌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但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超出国家规定的年化利率的利益国家并不支持,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借贷款仍然合法有效。
  
  对于约定了借期利息的借款的最高限额分为两种情形: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关于“高利贷”这一现象的规制,大多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并无立法层面对“高利放贷”的明确禁止。此条文公布之后,绝对禁止了高利贷这一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能够很好地打击高利放贷的现象,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这一现象整治的决心。
关于律师

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QQ咨询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1-5155-894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