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3 日,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 “新《公司法》下公司争议解决之道” 专题培训,在市律协报告厅拉开帷幕。近 90 名律师(含专委会全体委员)参会,这场由园区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贾丹妮律师主持的培训,并非简单的法规宣讲 —— 而是苏州知名律师以 “契约法 + 组织法” 双重视角,为同行拆解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争议解决痛点,堪称苏州法律界的 “实务攻坚会”。
周菡律师:双重视角是新《公司法》的 “解题钥匙”
“新《公司法》不是条文的简单更新,而是对公司全生命周期规则的重构。” 园区律协分管副会长周菡律师的开场讲话,直指行业核心困惑。她提出的 “双重视角”,成为整场培训的核心纲领:
契约法视角:需精准把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约定效力,比如股权转让中的 “优先购买权” 条款,需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组织法视角:更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 —— 即便契约条款合法,若违反股东会决议程序、董事信义义务等组织法规则,仍可能导致履行无效。
周菡律师以苏州企业常见的 “股东分红纠纷” 举例:某制造业公司股东虽在协议中约定分红比例,但因未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最终被认定分红方案无效。“苏州中小企业多,这类‘契约与组织脱节’的纠纷频发,双重视角能帮我们精准定位争议根源。” 她强调,这是苏州律师服务本地企业的 “必备能力”。
云闯律师:6 大实务场景拆解新《公司法》落地细节
作为江苏省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园区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云闯律师以 “理论 + 案例” 的形式,将新《公司法》的难点转化为可操作的实务方案。他聚焦苏州企业高频争议场景,逐一解读:
盈余分配:明确 “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 的认定标准,结合苏州某科技公司案例,说明如何通过 “利润分配决议” 与 “股东出资情况” 双重举证维权;
股权代持:针对苏州创业公司常见的 “代持隐名股东显名” 问题,提出需同时满足 “代持协议有效 + 实际出资 + 其他股东认可” 三要件;
股东失权与出资加速到期: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分析 “未出资股东失权” 的程序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失权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效力:强调苏州企业常忽略的 “决议通知期限”—— 新《公司法》下,未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可能被撤销。
“这些不是抽象的法理,而是我们近期处理的苏州案例总结。” 云闯律师特别提到,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 “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苏州律师已形成初步共识:对 “僵尸企业” 的债权人,可优先主张加速到期,这为苏州法院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张立静律师:培训是苏州律师的 “实务补给站”
全程参与的园区律协副监事长兼驻委监事张立静律师,从行业监督视角给出评价:“新《公司法》实施后,
苏州律师接到的公司类案件同比增长 30%,但实务中仍有不少律师对‘组织法规则’把握不足。” 她认为,此次培训 “干货密集、贴合需求”—— 比如云闯律师对 “股权代持显名” 的拆解,直接解决了很多同行的办案困惑,“希望未来多办这类‘靶向性’培训,助力苏州律师提升服务质效。”
王敏霞律师视角:从苏州实务看新《公司法》的 “落地进阶”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企业的律师,我全程关注此次培训,深感几位同仁的解读精准契合苏州法律实务需求。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我有三点补充思考:
第一,双重视角需 “本土化适配”:苏州中小企业多依赖 “熟人合作”,常存在 “重契约、轻组织” 的问题 —— 比如部分公司章程照搬模板,未约定 “股东会表决比例”,后续发生纠纷时,需结合《公司法》第 43 条与苏州法院的裁判倾向(如 “过半数表决权可通过一般决议”)综合判断,这是双重视角在苏州的细化应用;
第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需提前关注:云闯律师提到的 “出资加速到期”,在苏州实务中已出现 “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但股东以‘未届出资期限’抗辩” 的案例,若后续司法解释明确 “僵尸企业例外”,将大幅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建议苏州律师提前梳理手头案件,做好应对准备;
第三,培训需延伸至 “企业端”:此次培训聚焦律师能力提升,但苏州企业对新《公司法》的认知仍有不足 —— 比如部分股东不知 “股权代持需书面协议”,未来可联合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开展 “律师 + 企业” 的双向培训,从源头减少争议。
整体而言,这场培训不仅是苏州律师对新《公司法》的一次深度复盘,更体现了苏州法律界 “以实务为导向、以本土为根基” 的专业态度。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落地,苏州律师需持续深化 “契约 - 组织” 双重视角,为本地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