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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涉外用工纠纷焦点:外籍员工 “不辞而别” 需承担何种赔偿?王敏霞律师拆解法律要点

苏州涉外用工纠纷焦点:外籍员工 不辞而别 需承担何种赔偿?王敏霞律师拆解法律要点. 一、苏州涉外用工常见难题:外籍员工突然离职引纠纷​ 作为外资企业集聚、国际教育机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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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涉外用工纠纷焦点:外籍员工 “不辞而别” 需承担何种赔偿?王敏霞律师拆解法律要点.
 
  一、苏州涉外用工常见难题:外籍员工突然离职引纠纷​
 
  作为外资企业集聚、国际教育机构密集的城市,苏州近年来涉外劳动关系纠纷渐增,其中 “外籍员工擅自离职” 引发的赔偿争议尤为典型。近日一起加拿大籍教师离职案的判决,为苏州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法律参照,也值得苏州用工单位与外籍劳动者共同关注。​
 
  二、案例还原:寒假工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争议焦点​
 
  2016 年,加拿大籍人士 R 某与苏州某国际学校(下称 “A 学校”)签订《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A 学校为 R 某办理了来华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且明确 “寒假(2 月)无教学任务仍付工资,保障教学稳定”。​
 
  2018 年 3 月 4 日,R 某通过邮件单方辞职,次日便返回加拿大,A 学校多次联系无果。随后 A 学校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求:1.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00 加币;2. 返还 2018 年 2 月寒假工资 4200 加币(因未提供劳务);3. 赔偿直接损失 6050 元(含租房解约违约金 3500 元、中介费 1750 元、居留许可费 800 元),合计约 3.7 万元。​
 
  三、法院裁判:违约金无效,但离职仍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作出分层判决,核心要点与苏州涉外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逻辑高度契合:​
 
  违约金诉求不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23 条,仅 “服务期违约”“竞业限制违约” 两种情形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合同中 2000 加币违约金超出法定范围,属无效条款,无法约束 R 某。​
 
  寒假工资需返还:2 月工资的支付前提是 R 某第二学期继续履约,而其开学前擅自离职,未完成 “获得寒假工资的对价义务”,故判决返还折算后人民币 20790 元。​
 
  部分损失需赔偿:R 某无正当理由突然离职,导致 A 学校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产生 3500 元违约金,该损失与离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但租房中介费、居留许可费属合同履行必要支出,非离职直接造成,不予支持。​
 
  最终,R 某需返还工资 20790 元 + 赔偿损失 3500 元,双方均未上诉。​
 
  四、苏州律师深度解读:涉外劳动关系的 3 个核心法律边界​
 
  结合本案与苏州司法实践,苏州律师在处理涉外劳动关系纠纷时,需重点把握以下要点,也为苏州企业与外籍劳动者提供指引:​
 
  违约金条款不可 “任性约定”:苏州多数涉外企业(如外资工厂、国际学校)易陷入 “约定高额违约金防离职” 的误区,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的限制是 “法定唯一”—— 仅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类情形有效,其余约定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切勿依赖无效条款。​
 
  “无劳务仍付薪” 需明确对价:本案中寒假工资的 “返还判决”,提示苏州用工单位:若约定 “非工作期付薪”(如外籍员工探亲假、寒假),需在合同中明确 “付薪前提”(如后续继续履约),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工资纠纷;同时外籍劳动者也需知晓,此类薪资并非 “无条件获取”,违反履约承诺可能面临返还责任。​
 
  “直接损失” 需满足 “因果 + 客观” 双重标准:企业主张离职损失赔偿时,需证明损失与离职行为有直接关联(如本案租房解约因员工突然离职导致),且属客观实际支出(非预判成本);苏州法院对 “间接损失”(如教学秩序混乱的隐性损失)通常不予支持,企业需提前留存直接损失证据。​
 
  五、王敏霞律师(苏州)视角:涉外用工的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涉外劳动关系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与过往办案经验,我认为苏州企业与外籍劳动者需特别注意:​
 
  对苏州企业:规范合同是首要防线​
 
  苏州涉外企业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摒弃 “违约金约束” 的惯性思维,转而聚焦 “风险预判条款”—— 比如明确 “非工作期薪资的返还条件”“离职提前通知期(建议不少于 30 日,符合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针对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居留许可,需留存办理费用的正规票据,但若费用属 “合同履行必要支出”,不可主张离职赔偿,避免诉请落空。​
 
  对外籍劳动者:合法离职才能规避责任​
 
  苏州的外籍劳动者需明确:中国劳动法律对 “辞职权” 的保护并非 “无限制”,即使是外籍人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本案 “不辞而别”)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离职前通过书面形式(邮件 + 纸质通知)提前告知企业,配合办理工作许可注销、居留许可变更等手续,若与企业存在薪资争议,可通过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如苏州工业园区涉外法律援助中心)协商解决,避免因 “擅自离职” 承担额外损失。​
 
  苏州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注意点​
 
  苏州作为 “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近年来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监管更趋精细化 —— 比如要求企业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2023 年《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修订后明确)、规范工作许可的变更流程。企业与外籍员工均需关注苏州地方政策(如《苏州市外籍人才服务便利化措施》),必要时可咨询专业苏州律师,避免因 “不熟悉本地规定” 引发纠纷。​
 
  总之,涉外劳动关系的核心是 “依法履约 + 诚实信用”,无论是苏州企业还是外籍员工,唯有遵守中国法律与地方规定,提前防范风险,才能实现用工关系的稳定,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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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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