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1日,《人民法院报》整版聚焦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改革实践,其中吴江区法院“企业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推进案等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苏州在债务清理领域的创新探索。作为深耕苏州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
苏州律师,笔者深知市场经济浪潮中,“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陷入债务困局的无奈。苏州法院这场持续六年的改革试点,不仅为债务人点亮了重生之光,更以法治力量筑牢了营商环境的诚信基石,其探索价值值得深入剖析。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核心要义在于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债务纾解路径,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自2019年10月试点以来,苏州两级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817件,结案473件,对31名诚信债务人予以债务减免,63名不符合条件者被依法驳回。这组数据清晰传递出改革的核心导向——“诚信是前提”。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苏州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较去年增长201%,这一显著增幅背后,既是市场主体对债务纾解需求的集中释放,更是社会公众对这一改革机制认可度的提升。
吴江区法院审理的蔡某案,堪称“企业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体推进的标杆样本,其创新思路对破解一人公司债务困局极具借鉴意义。2021年,蔡某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因员工冒用印章骗取购房款,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又因拖欠佣金被诉至法院,陷入多重债务危机。彼时蔡某刚购置房产,需偿还房贷、装修贷,还要抚养两个孩子,无任何积蓄,公司也已歇业,仅能靠房产销售维持生计。即便与债权人任某达成和解,先行支付15万元后,拟卖房偿还剩余债务时,又因市场波动未能售出,且房屋市价不足以覆盖抵押债务,和解面临失败风险。
此案的难点在于,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公司资产微薄,个人财产已抵押,若按传统执行手段处置,债权清偿率极低;且公司与个人多起债务分别处理,难以统筹效率。2024年底,蔡某公司被申请破产,2025年吴江区法院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在梳理案件时,发现化解契机,建议将两项程序一体推进。法院审查确认蔡某困境系公司负债所致,且全程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诚实守信,遂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在处理过程中,法院的创新举措尤为关键:指定同一管理人统筹负责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引导共同债权人统一申报债权;未径行拍卖蔡某唯一住房,而是采用“继续履约+保留住房”模式,既保障了债务人家庭基本居住权益,也避免了资产贬值拍卖对担保债权人的不利影响。最终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和解方案:任某剩余债权分期支付15万元后免除10万元,某科技公司债务减免至2万元一次性清偿,130余万元抵押贷款按原合同分期偿还。清偿计划完成后,蔡某的限高措施将解除,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15万元债务也将获得免除。
无独有偶,昆山市法院审理的老吴案,则展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普通创业者的人文关怀。上世纪90年代,老吴经营的油脂企业曾是华东地区蓖麻油精加工领域的先行者,2013年企业停业后,因为公司提供担保陷入600余万元债务困局。2023年,其名下房产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仅靠养老金和零工收入维系生活,还需负担重病配偶的医疗费,陷入“执行不能”的绝境。但老吴始终坚守诚信,积极配合法院财产处置,这一态度成为案件转机的关键。
执行法官引导老吴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昆山法院审查确认其债务系正常经营生活形成,无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符合“诚实而不幸”要件。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与各方多次磋商,最终形成的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全票通过:房产拍卖款中个人所有部分按债权比例分配,老吴通过向亲友预支劳务收入筹集7万元,分四期支付给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完毕后,剩余债务全部免除,基本养老金作为豁免财产保留。2025年2月,老吴提前履行完毕重整计划,500余万元剩余债务被免除,限高和失信措施被解除,73岁的他终于重获新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苏州法院的探索已构建起独具特色的债务清理大格局。作为经济大市,2024年苏州GDP达2.67万亿元,位列全国第六,登记商事主体286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54%,还有大量自由职业者参与市场经济。此前,这些主体遭遇市场风险后需承担无限责任,难以有序退出市场。苏州法院的改革,正是针对这一痛点,将因企负债的民营企业家列为优先适用对象,建立起事前筛查、事中审查、事后监督的三重诚信甄别机制,既防范了“假破产、真逃债”,又为诚信者提供了重生机会。
2025年,苏州中院出台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方案,相关经验入选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典型案例;后续联合10部门出台实施意见,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法院“单打独斗”迈向多方协同。这种协同机制,不仅提升了债务清理效率,更构建起全链条的权益保障体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动力。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企业和自然人的律师,我全程关注了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改革实践,深感这项探索的重大意义。从蔡某案的“一体推进”到老吴案的“人文关怀”,苏州法院的实践不仅破解了诸多司法难题,更精准契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法律层面,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个人破产法,苏州法院依托现有破产、执行法律规范,通过“协调审理”实现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质合并效果,为后续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始终坚守“诚信核心”,将“诚实而不幸”作为适用前提,通过严格的甄别机制防范逃废债,这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务清理机制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从营商环境层面,苏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大量市场主体面临债务风险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建立,打破了“执行不能”的僵局,让“失败的诚信者”有机会重新参与市场竞争,这不仅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更传递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为苏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添了核心竞争力。
从当事人权益保护层面,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兼顾债务清偿与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的做法,尽显司法温度。如保留债务人唯一住房、保留基本养老金等举措,避免了债务人因债务陷入绝境,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作为律师,我建议陷入债务困局的自然人或企业主,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申报财产和债务情况,依托合法途径寻求债务纾解;同时,债权人也可积极参与债务清理程序,通过协商达成共赢的清偿方案。
展望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推进,若能将企业债务与关联自然人债务同步化解纳入立法,将为债务清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相信苏州法院的实践样本,将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重要参考,也将持续为苏州乃至全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