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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代签卖房合同违约,定金罚则如何适用?——苏州法院典型案例解读

在苏州房产交易市场中,夫妻共居房屋的买卖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因一方代签合同引发的违约争议最为典型。近日,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夫妻一方代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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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苏州房产交易市场中,夫妻共居房屋的买卖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因一方代签合同引发的违约争议最为典型。近日,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夫妻一方代签合同的违约责任边界、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等关键问题。本文结合该案,由苏州知名律师为大家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例概况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周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登记在周某某名下,为其单独所有。2020年12月,王某某通过苏州某房产经纪公司中介,与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388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定金合计8万元,分三次支付。合同落款处“周某某”的签字由蒋某某代签,同日蒋某某出具声明,承诺产权人周某某认可该合同,若产权人不履行,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按约支付首笔定金2万元。但时隔两日,蒋某某、周某某便向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再卖房,蒋某某称其非产权人,签字无效。后续王某某尝试支付第二笔3万元定金遭蒋某某锁卡拒收,蒋某某虽退还已收2万元定金,却拒绝承担双倍返还责任。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律师费2500元。
 
  被告辩称,合同因周某某不知情、未签字而无效,且终止合同系因周某某身体不适,无违约预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中介证人出庭作证,称签订合同前曾带原告至被告家中洽谈,周某某知情,但签订当日未核实其授权。
 
  法院最终判决: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万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核心争议焦点解读
 
  焦点一:代签合同对未签字夫妻一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苏州知名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蒋某某的代签行为能否约束周某某。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为周某某单独所有,合同上其签字为蒋某某代签,且周某某事后明确拒绝追认,也未参与合同签订及协商过程,故该合同仅对蒋某某与王某某具有约束力,对周某某无法律约束力。
 
  需特别注意,夫妻关系并不当然产生家事代理权。房屋买卖属于大额财产处分,远超日常家事范畴,不能仅凭夫妻身份推定一方有权代另一方签字。正如江苏地区司法实践所示,认定夫妻一方代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需结合是否存在授权、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某未核实周某某的授权,无法构成表见代理,故周某某无需承担责任。
 
  焦点二:定金罚则的适用边界如何界定?
 
  本案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分两部分处理,体现了司法公平原则。律师解读称,根据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蒋某某收取首笔2万元定金后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应适用定金罚则,扣除已退还的2万元后,再支付2万元。
 
  而对于王某某后续尝试支付的3万元,法院未支持双倍返还,原因在于蒋某某此前已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且通过锁卡行为表明不再接受款项,王某某在明知合同已被终止的情况下仍支付该款项,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行为。若对此适用定金罚则,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这一裁判思路与苏州法院一贯坚持的“守约方应尽减损义务”司法理念一致,即当事人明知对方违约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焦点三: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何未获支持?
 
  尽管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但法院未单独支持该诉求。律师分析认为,这是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的自由裁量结果。一方面,王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核实房屋产权及授权情况,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被告在短时间内即终止合同,未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的2万元已足以弥补其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损失。苏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费的支持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合同约定等因素,避免守约方因轻微损失获得超额补偿。
 
  三、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
 
  作为专注苏州经济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本地实务经验,为房产交易双方提供几点实务提示:
 
  对购房者而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实房屋产权信息,若产权人为夫妻一方,需要求另一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期限,必要时可通过产权登记部门核实授权真实性,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风险。同时,在对方明确违约后,应及时止损,切勿盲目继续履行付款等义务,否则可能无法就扩大损失主张赔偿,本案中3万元定金未获双倍支持的结果,正是对此类行为的警示。
 
  对售房者而言,夫妻共同居住或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房屋,出售前务必达成一致意见,若需一方代签,必须出具正式授权文件,避免因单方违约引发纠纷。本案中蒋某某虽出具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但仍需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既造成经济损失,也耗费时间精力,此类风险可通过事前规范授权流程完全规避。
 
  此外,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方,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中介未核实产权人授权即促成合同签订,虽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也暴露了服务漏洞。根据苏州法院相关判例,中介若未尽到信息核实义务,导致交易失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房产交易涉及大额财产,关乎多方权益,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机构,都应恪守法律规定,规范交易流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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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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