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26年马年春节愈发临近,“揣着年终奖回家过年”是无数打工人的年终期盼。但不少人面临困惑:年终奖发放前夕离职,奖金就必然“泡汤”吗?企业能否以“福利自主”为由随意决定不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年终奖虽属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但绝不能突破法律公平原则“任性而为”。
案例速递:退休离职被拒发年终奖,法院判决企业补付4万元
本案中,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吴某某因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离职,公司便未向其发送年度考核邮件,且明确拒绝发放年终奖。吴某某认为自己已完整完成当年工作任务,公司拒发行为不合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需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及贡献程度综合考量。本案中,吴某某已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离职原因系正常退休,公司以默示方式将其排除在考核范围之外,缺乏合理依据。同时,公司既无法举证证明吴某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又拒不提供其他员工的考核及奖金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参照吴某某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判决公司支付其年终奖4万元。
苏州律师深度解读:年终奖的法律边界与核心要点
结合本案及苏州地区司法实践,苏州知名律师针对年终奖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展开解读,助力企业合规管理与劳动者依法维权。
一、年终奖的法律定性:并非“福利”,可能属于法定劳动报酬
不少企业将年终奖视为“额外福利”,认为可随意决定发放与否,但法律层面有明确界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奖金,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年终奖(劳动分红)属于生产(业务)奖的范畴,本质上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年终奖并非企业可任意处置的“福利”: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年终奖为固定薪酬组成(如年薪拆分部分、明确发放标准),则属于法定劳动报酬,企业必须按约发放;若为绩效类奖金,虽可结合经营状况、员工表现调整,但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随意排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二、年终奖设定与发放:“有据可查”是核心,公平原则是底线
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企业发放年终奖,但对其设定与发放有明确合规要求,核心在于“有约可依、程序合法、执行公平”。
1. 设定环节:明确约定,留存依据
年终奖的设定需以书面形式固定,无论是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还是薪酬制度细则,都应明确以下内容:年终奖属于固定薪酬还是绩效奖金、发放条件(如工作时长、绩效标准)、计算方式、发放时间。尤其要避免“口头约定”,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有据可查。
2. 发放环节:程序合规,拒绝“任性”
企业制定年终奖考核规则时,需履行民主协商与公示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通过书面签收、公示栏公示、制度培训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否则规则对劳动者无拘束力。
执行中,需坚守公平原则:像本案中“离职即排除考核”的默示条款,或“普通员工不发、高管照发”的选择性执行,均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若以“经营困难”为由缓发、少发,需提供财务报表等实质证据佐证,且需经民主协商制定调整方案,不得单方决定。
三、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初步举证”,企业“反驳举证”
年终奖纠纷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双方举证义务各有侧重。劳动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年终奖发放约定(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往年发放记录)及自身符合发放条件(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离职原因证明);企业若主张不发、少发,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如绩效不达标)、经营困难属实,或规则合法有效且已公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拒不提供考核及其他员工奖金发放情况,无法反驳吴某某的主张,法院据此参照往年标准判决支付,正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典型适用。
年终奖常见Q&A:这些误区要避开
结合司法实践,苏州律师针对年终奖争议高频问题,梳理核心解答:
Q1:公司用年货、礼品代替年终奖,合法吗?
A1:不合法。奖金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实物不能替代年终奖。
Q2:“十三薪”等同于年终奖吗?
A2:不等同。“十三薪”(年底双薪)通常为固定薪酬补充,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可与绩效、经营状况挂钩,二者虽均属工资范畴,但性质与发放规则不同。
Q3:休年休假、试用期员工,无权拿年终奖吗?
A3:不一定。法定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年终奖发放;试用期员工若为企业作出实质贡献,按“同工同酬”原则,可根据工作时长折算发放。
Q4:离职经济补偿金,需纳入年终奖计算吗?
A4:需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纳入计算范围。
王敏霞律师视角:既要守合规底线,也要护双方权益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本地法律实务的律师,我始终关注劳动领域的权益平衡问题,本案无疑为企业与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年终奖不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手段,更是契约精神与制度公平的试金石,其核心不在于“是否发放”,而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发放”。
对企业而言,切勿将经营自主权凌驾于法律公平原则之上。完善的年终奖制度,需兼顾民主程序、书面约定与透明执行,避免“一刀切”“口头承诺”等风险,尤其要规范考核与举证留存,这既是对员工权益的尊重,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毕竟,合规的薪酬管理才能凝聚人心,为企业长远发展筑牢基础。
对劳动者而言,要树立“证据意识”,入职时务必确认年终奖相关约定并留存书面凭证,离职前整理好工作成果、考勤记录、往年奖金发放凭证等材料。若遭遇不合理拒发,不必一味妥协,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权,既为自身争取应得报酬,也推动企业规范薪酬制度。
临近马年春节,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守住辛苦一年的劳动报酬,也愿企业在薪酬管理中坚守合规底线,让双方都能安心过年、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