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抄近道摔落消防通道,责任谁担?法院判决厘清物业与个人边界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户酒后在消防通道摔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不仅明确了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与个人注意义务的划分,更为苏州地区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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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解读:酒后抄近道摔落消防通道,责任谁担?法院判决厘清物业与个人边界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户酒后在消防通道摔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不仅明确了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与个人注意义务的划分,更为苏州地区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作为长期深耕苏州民事侵权领域的律师,我将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为大家解读此案背后的责任逻辑,也为类似纠纷提供维权与风险防范思路。
一、案情回顾:酒后抄近道酿意外,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中,租住在某小区的王某夜间饮酒后,为图便利放弃正常通行的楼宇玻璃门,选择从楼栋侧面敞开的消防通道通行。在下负一层楼梯时,因通道拐角处无照明、光线昏暗,王某不慎从台阶滚落,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头皮血肿,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超 26 万元。
争议焦点很快集中在 “责任归属” 上: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两大失职 —— 一是消防通道照明与设计图纸不符,事发时完全无照明;二是消防门未按规范保持 “常闭” 状态,违规放任通道作为日常路径,故要求物业全额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辩称,王某饮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存在重大过错;且楼梯交付时就无照明灯,事发后物业已及时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王某于 2025 年 2 月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物业担 40% 责任,个人主责 60%,边界如何界定?
昆山市法院经审理后,从 “过错程度” 与 “行为关联性” 两方面作出认定,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 40% 赔偿责任(赔偿 8 万余元),王某自行承担 60% 责任。这一划分并非随意裁量,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逻辑与事实依据,我从律师视角拆解核心判定点:
1. 王某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个人注意义务的 “底线要求”
法院指出,王某作为长期居住的租户,熟悉小区环境,且事发时楼宇玻璃门可正常通行,其仍在饮酒后选择 “非正常路线”(消防通道),属于对自身安全的 “审慎义务缺失”。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判断力下降时,通行昏暗通道的风险;且消防通道本为应急使用,非日常路径,其 “图便利” 的选择本身就违反了安全通行的基本常识,故需承担主要责任。
2. 物业公司为何不能免责?—— 安全保障义务的 “刚性标准”
针对物业 “交付时无照明”“已及时救助” 的辩解,法院直接否定:一方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通道的防火门应具备 “自行关闭功能”,物业未维护该功能导致门长期敞开,等于放任消防通道被违规使用,存在管理失职;另一方面,设计图纸明确标注的照明设施,物业即便交付时未安装,也负有 “完善与维护” 的管理责任,不能以 “历史问题” 推卸义务 —— 这正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的规定。
三、苏州律师深度解读:此案对物业与居民的双重警示
作为苏州本地律师,我认为此案的判决不仅是个案结果,更对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与公民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 对物业公司:消防通道管理无 “例外理由”
苏州多数小区为高层住宅,消防通道是 “生命通道”,此案明确了物业的两大 “不可推卸之责”:一是消防设施维护不能打折扣 —— 防火门的自行关闭功能、通道照明的正常使用,即便交付时存在瑕疵,物业也需主动完善,而非以 “业主习惯”“历史遗留” 为由放任风险;二是不能纵容 “违规通行”—— 若发现居民频繁将消防通道当近道,物业需及时劝阻并加固管理(如修复防火门、增设警示标识),而非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2. 对居民:自身安全是 “第一责任”
此案给苏州居民敲响警钟:切勿因 “图方便” 忽视安全边界。尤其在饮酒、夜间等判断力减弱的场景下,更应选择规划好的正常通行路线。消防通道的 “应急属性” 决定了其设计、维护标准与日常通道不同,随意使用本身就存在风险;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责” 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层面的义务 —— 若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即便他人存在次要过错,也需承担主要责任。
四、王敏霞律师视角:关注苏州民生纠纷,强化 “权责对等” 意识
作为长期服务苏州居民的律师,我对此案的关注度不仅在于责任划分,更在于其对 “民生法律意识” 的提升作用。近年来,苏州住宅小区的侵权纠纷中,“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与 “个人注意义务” 的冲突时有发生,此案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量尺度:
对物业公司而言,此案明确了 “管理职责不能打折扣”—— 无论是消防设施维护,还是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都需以 “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为核心,不能以 “成本”“习惯” 为由推卸义务;对苏州居民而言,此案则警示大家 “便利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尤其在涉及消防、电梯等特殊区域时,需时刻保持审慎,避免因小失大。
若苏州居民遇到类似的人身损害纠纷,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物业沟通记录、医疗凭证等),明确各方过错后再协商或诉讼,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同时,也希望苏州的物业公司能以此案为鉴,进一步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类似纠纷,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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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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