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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三恒” 房梅雨季开窗发霉索赔案:租客为何担责?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读

随着苏州人居品质升级,搭载恒温、恒湿、恒氧 三恒 系统的科技住宅逐渐增多,但这类特殊房屋的租赁纠纷也随之显现。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梅雨季开窗致三恒房发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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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苏州人居品质升级,搭载恒温、恒湿、恒氧 “三恒” 系统的科技住宅逐渐增多,但这类特殊房屋的租赁纠纷也随之显现。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梅雨季开窗致‘三恒’房发霉” 案,便清晰界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作为深耕苏州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为大家拆解此案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回顾:苏州 “三恒” 房租赁的 “开窗之争”​
 
  苏州的王先生为方便孩子上学,通过中介租赁了李小姐名下一套 “三恒” 科技住宅,月租金 4800 元(高于同地段普通住宅),租期半年。2024 年梅雨季期间,王先生全家外出未关闭客厅窗户,返家后发现房屋墙面大面积霉变、吊顶渗水。沟通中,李小姐指出 “‘三恒’房不能开窗”,王先生却认为 “发霉更需开窗通风”,双方协商无果。​
 
  随后,李小姐联合物业、中介、维修人员现场勘查,确认霉变原因是 “梅雨季开窗致湿气侵入,水珠附着‘三恒’系统墙面”,维修需 1 个月。因修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搬离,李小姐遂诉至虎丘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1.3 万元;王先生反诉要求退还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中查明关键事实:案涉楼栋墙面贴有《科技系统使用注意事项》,明确 “夏季制冷期勿开窗,防墙面结露发霉”;房屋窗户亦贴有 “科技系统房屋勿开窗” 提示;中介出租时也已口头告知 “三恒” 房使用规范。最终,虎丘区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于 7 月 5 日解除,王先生赔偿李小姐维修费及空置损失 1.1 万余元,李小姐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解读:特殊房屋租赁的三大法律核心问题​
 
  结合《民法典》及苏州司法实践,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 “出租方告知义务”“承租方注意义务”“举证责任分配” 三大维度,这也是苏州类似 “三恒” 房、智能家居房租赁纠纷的常见痛点。​
 
  其一:出租方已尽 “适租义务 + 告知义务”,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同时,第七百零八条要求出租人保障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此案中,李小姐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房屋出租 5 个月内无任何霉渍,说明其交付的房屋符合 “正常安全使用” 条件;另一方面,通过 “楼栋提示 + 窗户贴纸 + 中介告知” 三重方式,明确告知 “三恒” 系统的使用禁忌,已尽到 “特殊房屋使用规范的合理提示义务”。这也是法院未支持王先生 “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 主张的核心原因。​
 
  其二:承租方明知 “特殊属性” 仍不当使用,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恒” 房租金高于普通住宅,本质是因系统能提供恒温恒湿环境,而这种功能依赖特定使用规范 —— 梅雨季开窗会打破系统平衡,导致湿气滞留。王先生作为承租方,在享受 “三恒” 系统带来的舒适体验时,也应承担对应的 “更高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王先生 “抗辩科技系统不普及、不知晓注意事项” 缺乏依据:一来中介已明确告知,二来房屋内外均有书面提示,足以证明其 “明知使用规范”;二来其在梅雨季全家外出未关窗,属于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损坏”,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的情形,因此需承担维修及空置损失。​
 
  其三:承租方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 是基本原则。王先生虽提出 “霉渍原因不确定,需鉴定确认”,但未提交鉴定申请,无法证明 “霉变与开窗无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也成为法院认定王先生担责的重要依据。​
 
  王敏霞律师点评:苏州特殊房屋租赁的 “避坑指南”​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房地产纠纷的律师,笔者认为此案对苏州租赁市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 随着 “三恒” 房、被动式住宅等特殊房屋增多,租赁双方若忽视 “使用规范” 与 “证据留存”,极易引发纠纷。​
 
  对房东而言,出租特殊属性房屋时,需做到 “双重告知 + 证据留存”:不仅要口头告知使用规范,更要签订书面《特殊房屋使用须知》,明确系统禁忌、损坏责任等内容,并让租客签字确认;同时,在房屋显眼位置张贴提示,避免后续 “未告知” 的争议。​
 
  对租客而言,租赁 “高价特殊房屋” 前,务必主动了解设施使用方法:可要求房东书面说明系统操作规范,对不明确的条款及时提出;入住后严格按规范使用,若发现房屋问题,第一时间通过文字(微信、短信)与房东沟通,并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因 “使用不当” 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既体现了苏州法院对 “特殊房屋租赁中双方义务” 的清晰界定,也为苏州租赁市场划定了 “特殊房屋特殊对待” 的法律边界。希望租赁双方都能从中吸取教训,以规范履约减少纠纷,共同维护苏州房地产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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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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