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装修款之争:借条在前,出资在后,苏州法院如何界定借贷与赠与?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婚内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及后续衍生诉讼的核心争议点。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聚焦于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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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婚内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及后续衍生诉讼的核心争议点。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聚焦于父亲为儿子儿媳装修婚房出资后,凭儿子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借贷关系,要求前儿媳偿还借款的争议,其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案情回顾:借条与装修不同步,离婚后引发款项性质之争
孙父与孙某、周某(原夫妻)因装修款归属产生纠纷。据悉,孙某与周某于2015年婚前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孙父为该房屋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二人婚后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201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激化,周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在2021年的离婚诉讼中,孙某主张曾向父亲借款5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要求周某分担该共同债务,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向周某支付160万元房屋补偿款,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已生效。
离婚判决生效后,孙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周某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张其为案涉房屋装修支出48万余元,孙某曾于2018年3月出具借条,确认借到装修款53万元,故要求周某归还一半借款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周某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条实际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一致,但周某仍否认借贷关系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条出具时,装修款项尚未实际发生,与真实借贷关系的形成常理不符。结合借条出具时孙某与周某夫妻矛盾已激化的背景,可认定孙父与孙某系以借贷为虚假意思表示,实质是孙父对子女的装修帮助,该赠与应视为对孙某个人的赠与。综合周某享受装修成果时间较短、离婚判决已考量财产贡献比例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周某支付孙父8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孙父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界定款项性质的核心逻辑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指出,父母为子女婚内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不能仅凭单一证据下结论,需结合出资背景、款项流向、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的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审慎原则。
其一,借条的证明力受基础事实制约。根据最高法裁判观点,借条中“借到”字样通常推定款项已交付,但该推定并非绝对。本案中,借条出具时间早于装修款项实际发生时间,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实践性合同”的本质不符,无法仅凭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尤其在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且出具借条时夫妻关系已恶化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审查背后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机械采信书面凭证。
其二,父母婚内出资的性质推定需结合场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不作“一刀切”规定,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公平处理。本案中,孙父全程负责装修事宜,且在离婚诉讼中未及时主张债权,反而在子女离婚后单独起诉前儿媳,结合其不要求儿子孙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法院认定款项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符合亲属间出资的常见场景及公平原则。
其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本案的影响。在前述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对案涉房屋及装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量了孙某的出资贡献并确定了补偿比例。本案中一审法院酌定周某支付8万元,并非基于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而是结合周某实际享受装修成果的程度,对赠与财产利益的合理调整,既避免重复评价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各方利益平衡。
王敏霞律师视角:实务警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我关注到本案折射出的典型实务问题,此类父母为子女婚内出资引发的纠纷,在离婚案件及后续衍生诉讼中占比极高,需重点做好风险防范。
首先,明确出资性质是前提。父母为子女婚内出资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为“赠与”或“借贷”。若为赠与,需注明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为借贷,务必由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及还款方式,避免仅由己方子女单方出具凭证,否则在离婚时易被认定为单方债务或赠与。本案中,孙父仅凭儿子单方借条主张借贷,缺乏夫妻双方合意的证据,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便是典型教训。
其次,注重证据留存的完整性。出资时应保留转账记录、付款凭证、装修合同等原始证据,清晰佐证款项流向及用途。若为借贷,除借条外,还需留存款项交付凭证,避免出现“借条在前、出资在后”的时间倒置情况,否则可能因不符合借贷常理而被法院否定借贷关系。本案中,虽借条真实性经鉴定确认,但因时间倒置及缺乏夫妻合意,仍未能成立借贷关系。
最后,尊重司法裁判的关联性。在离婚诉讼中已处理过的财产权益,后续单独主张债权时,法院会充分考量前案裁判结果,避免重复分割或矛盾认定。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酌定结果,正是基于离婚判决已对房屋及装修利益作出分割,结合各方贡献及实际受益情况作出的合理裁判,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综上,亲属间的财产往来更应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善,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尤其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背景下,清晰的书面约定与完整的证据链条,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可有效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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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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