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投资引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诺书效力解析
在婚姻家庭与债权债务交叉领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性质如何界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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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与债权债务交叉领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性质如何界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围绕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本文结合该案,由苏州知名律师为大家展开专业解读,并特邀苏州经济离婚律师王敏霞律师作深度点评。
案情概述:别墅投资借款引发的夫妻债务争议
原告殷某与被告曹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案件核心源于曹某娟已故丈夫杨某震生前的一笔借款,殷某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曹某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曹某娟则予以否认,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娟与杨某震于2007年登记结婚,杨某震于2018年11月去世。此前,殷某曾于2019年1月以杨某震遗产继承人曹某娟及其女儿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杨某震尚欠殷某借款本金27.8万元、截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5.7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该案执行中,殷某仅获赔89133元,剩余债权未实现,故再次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曹某娟全额承担。
庭审中,殷某称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杨某震在太仓建造别墅,曹某娟全程参与别墅建造,且别墅出售款用于家庭生活及购买夫妻共有的房产。此外,曹某娟曾于2018年10月出具承诺书,承诺杨某震去世后于2019年底归还借款。
曹某娟则辩称,涉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其对借款事宜不知情;同时,承诺书落款为“担保人”,现已超过担保时效,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另查明,杨某震于2010年竞拍取得太仓某别墅宅基地,随后签订施工协议建造别墅,2014年竣工验收,2018年杨某震、曹某娟及女儿共同将别墅以376万元价格出售。证人证言及多份生效判决证实,杨某震为建造该别墅对外大额举债,曹某娟知晓别墅建造事宜,参与出售过程,并使用部分出售款购买了夫妻共有的房产。而曹某娟关于别墅地皮资金来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且无法说明别墅建造大额资金的合理来源。
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诺书性质界定
苏州知名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二:一是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曹某娟出具的承诺书应认定为担保还是债务加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且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争议一: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依据在于以下几点:其一,建造别墅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曹某娟自认知晓别墅建造事宜,参与别墅出售合同签订,且别墅出售款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产,可见该别墅投资系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享收益,相应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二,借款时间与别墅建造时间高度吻合,且证人证言明确借款用于别墅建造,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三,曹某娟的陈述存在矛盾且不符合常理,其对家庭大额投资的资金来源含糊其辞,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别墅建造资金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结合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别墅作为大额投资资产,其建造、出售均与夫妻双方利益相关,即便借款以一方名义出具,只要能证明用于该共同投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二: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曹某娟以承诺书落款为“担保人”为由,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且已过担保时效,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承诺书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对此,律师解读称,区分担保与债务加入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仅看落款称谓。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意见,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债务,且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而保证则是主从债务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受保证期间约束。本案中,曹某娟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若杨某震去世,由我本人归还”,该表述直接指向自身承担还款义务,而非为杨某震的债务提供担保,即便落款为“担保人”,也不影响其债务加入的核心意思表示。
即便退一步按担保性质认定,殷某在2019年1月即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担保时效,曹某娟仍需承担责任。法院的该认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核心内容,而非拘泥于形式要件。
王敏霞律师深度点评:婚姻家事视角下的风险提示与应对
作为专注苏州经济离婚业务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从婚姻家事与债权债务交叉领域为大家提供几点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共债共签”是核心原则,但并非唯一标准。本案提醒我们,即便债务以一方名义出具,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投资或共享收益,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大额投资、举债事宜应保持沟通,明确债务性质与用途,避免事后陷入“被负债”困境。尤其是在涉及别墅、商铺等大额资产投资时,更应留存资金往来、决策过程等证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
其次,第三人出具承诺书时需审慎对待,明确自身责任性质。本案中曹某娟因承诺书的表述承担了共同还款责任,这警示我们,无论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还是自愿加入债务,都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界定责任类型,避免因表述模糊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接受第三人承诺时,也应明确其责任性质,留存相关证据,确保债权实现有充分保障。
最后,从离婚纠纷视角来看,此类大额投资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难点。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结合债务用途、收益归属、双方知情情况等综合举证,避免一方恶意隐瞒债务或虚构债务。同时,在涉及遗产继承与夫妻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合理选择主张权利的路径,既可以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可在符合条件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全额承担。
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坚守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定标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婚姻家庭与债权债务纠纷中,证据留存与法律风险预判至关重要,必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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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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