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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苏州法院判决: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权益之争,更关乎公序良俗与婚姻忠诚义务的坚守。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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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权益之争,更关乎公序良俗与婚姻忠诚义务的坚守。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就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照。作为深耕苏州离婚法律实务多年的律师,笔者结合该案判决及本地司法实践,为大家展开专业解读。
 
  一、案例概况(当事人信息已模糊化处理)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2011年,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后发展为婚外同居关系,2015年1月二人育有一子。
 
  经查,2015年9月,李某某与苏州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苏州高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陆某某当日向该置业公司支付205000元。2016年1月,李某某购得二手捷豹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登记在其名下,陆某某为此支付235000元。
 
  原告朱某某得知后,认为陆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将陆某某、李某某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某返还购车款235000元、购房首付款265000元及相关税费、装修费等共计531209元。
 
  庭审中,陆某某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称实际赠与款项远超原告诉请范围。李某某则辩称,购车款系陆某某支付的工资报酬(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园林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李某某非其员工);购房款系陆某某归还的借款(陆某某不予认可,李某某未能举证借贷关系真实且未清偿);其余款项系孩子的抚养费,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法院裁判要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 确认陆某某赠与李某某购房款205000元、购车款235000元的行为无效;
 
  2. 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某某440000元;
 
  3. 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陆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陆某某支付的440000元明显超出日常需要,且李某某未支付对价,构成无偿赠与;朱某某未追认该行为,故赠与无效。对于朱某某主张的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如装修费无合同及证人出庭佐证、税费缴款人为李某某),法院不予支持。
 
  三、苏州律师专业解读
 
  结合本案及苏州地区司法实践,笔者从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角度展开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边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分为两类: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日用品、支付水电费),一方可单方决定;二是非日常需要(如大额赠与、购房购车),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处分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440000元款项用于购车购房,显然超出日常开支范畴,陆某某的单方赠与行为自始缺乏合法基础。
 
  即便在《民法典》实施后,该裁判逻辑仍未改变。《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1065条强调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性,但其核心仍坚守“非日常处分需合意”的原则,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共识。
 
  (二)赠与行为无效的双重法律依据
 
  本案中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既基于无权处分,也源于公序良俗的违反。一方面,陆某某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且李某某并非善意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同居并接受大额款项),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合同法》(当时有效)第52条(现为《民法典》第153条),该行为应属无效。
 
  苏州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均会重点审查“赠与与婚外关系的关联性”。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曾判决,只要能证明赠与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即便第三者主张款项为“借款”“报酬”,若无充分证据佐证,均会认定赠与无效。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要点
 
  本案也凸显了此类案件的举证关键。原告需举证三项核心事实:夫妻关系存续、赠与行为发生、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朱某某提交的结婚证、银行流水、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等,已完成基础举证。而第三者主张款项性质为“工资”“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某因证据不足(无劳动合同、借贷清偿凭证),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法院在审理中,会结合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婚外同居、共同生育子女等事实,举证责任会适当向第三者倾斜,要求其更充分地说明收款合法性,这也体现了对婚姻家庭权益的优先保护。
 
  四、王敏霞律师视角:深度点评与实务建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地区离婚财产纠纷的律师,笔者对此案感触颇深。此类案件看似是财产之争,实则关乎婚姻家庭的价值导向,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财产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婚内出轨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传递出“婚外不正当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的财产赠与亦无法律效力”的明确信号。
 
  从实务角度,笔者给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两点建议:一是事前防范,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明确大额财产处分的权限,从源头减少纠纷;二是事后维权,若发现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应及时固定证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财产登记信息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需注意,主张返还财产时,要对款项性质、赠与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朱某某的装修费、税费诉求未获支持,就是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系配偶支付。
 
  此外,对于第三者而言,切勿抱有“接受赠与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即便款项已用于购房购车,只要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的擅自赠与,仍需返还相应款项,甚至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拍卖的风险。而对于婚内出轨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在离婚诉讼中,还可能因过错行为被判令少分财产,同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的核心是忠诚与信任,财产的共同体属性也源于此。任何违背婚姻忠诚义务、损害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苏州法院的此次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弘扬了公序良俗,为婚姻家庭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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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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