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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支付非婚生子一方20万引发纠纷:赠与无效还是合理补偿?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付第三方的行为,往往容易引发赠与合同无效纠纷。近日,苏州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因涉及非婚生子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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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付第三方的行为,往往容易引发赠与合同无效纠纷。近日,苏州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因涉及非婚生子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边界问题,具有典型参考意义。苏州知名婚姻律师结合案情与本地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深度解读。
 
  案情梳理:20万款项引发的婚内财产纠纷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罗小某。2013年1月,经某地法律服务所调解,徐某某与罗小某(由罗某某代签)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徐某某支付20万元作为罗小某的购房款,该款项暂由罗某某保管,若未用于购房则抵扣抚养费,同时还约定了抚养费及教育费的支付事宜。
 
  协议签订后,徐某某通过其女儿徐小某账户向罗某某转账20万元,罗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款,该收条由陆某某保管。后陆某某与徐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陆某某以徐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20万元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徐某某、罗某某返还该款项。
 
  庭审中,徐某某辩称该20万元系其个人财产(售房所得分割款),且调解协议系陆某某主导经办,陆某某对款项支付知情并默认,该款项并非对罗某某的赠与,而是对非婚生子罗小某的成长补偿。罗某某亦辩称款项性质为对罗小某的补偿,且陆某某全程参与调解及款项交接,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请,聚焦知情默认与款项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20万元支付于陆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合现有证据,法院认为陆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徐某某对罗某某的赠与:一方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款项用于罗小某购房或抵扣抚养费,指向的是对非婚生子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陆某某及其女儿均在场参与协议签订,其自行保管收条且无证据证明其当时提出异议,可认定其对该款项支付系明知且默认。
 
  最终,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陆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陆某某负担。
 
  苏州律师解读:核心争议的法律边界与裁判逻辑
 
  苏州知名婚姻家事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案涉款项性质为“赠与”还是“非婚生子补偿”;二是陆某某的知情行为是否构成对财产处分的默认,这也是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焦点。
 
  从款项性质来看,赠与行为需具备“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核心特征,而本案中调解协议明确款项归属罗小某,罗某某仅为保管人,且约定了未购房时的抵扣方式,本质是对非婚生子成长权益的经济保障,与单纯赠与第三方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合理的抚养费及成长保障支出,并非法律禁止的财产处分行为。
 
  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角度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通常无效,但“事后知情且无异议”可构成默认。本案中,陆某某参与协议签订、保管收款凭证等行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款项支付及用途是认可的,此种情况下再主张不知情并要求返还,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对婚内财产处分行为应及时明确表态,避免因沉默或消极行为被认定为默认。
 
  王敏霞律师点评:案件警示与实务建议
 
  作为长期深耕苏州地区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我结合本案及本地司法实践,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事人提几点实务建议:
 
  首先,明确非婚生子补偿与婚内财产赠与的法律边界。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合理的经济补偿的前提是款项用于子女成长,且需留存明确的用途约定及支付凭证;若以补偿为名向第三方转移财产,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赠与。本案中调解协议的明确约定,成为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依据,凸显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其次,重视婚内财产处分的“知情默认”风险。根据苏州地区法院的裁判惯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处分行为,若存在参与协商、保管凭证、事后长期无异议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即便事后双方离婚,也难以以“擅自处分”为由主张返还,本案中陆某某的败诉便印证了这一点。
 
  最后,强化证据意识与风险防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处分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及双方意愿,并妥善留存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凭证。若对财产处分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提出,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需注意本案判决依据的是原《婚姻法》及《合同法》,现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及赠与行为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但“知情默认”“款项性质认定”的核心裁判逻辑仍具有延续性。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结合法律修订及本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必要时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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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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