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未尽赡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也会少分遗产!
家庭亲情与财产继承的交织,往往最容易引发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离世后未留遗嘱,前婚子女与现任配偶、婚生女就房产继承对簿公堂,最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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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亲情与财产继承的交织,往往最容易引发纠纷。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离世后未留遗嘱,前婚子女与现任配偶、婚生女就房产继承对簿公堂,最终苏州法院结合赡养情况作出了合理判决。作为深耕苏州婚姻家事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今天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法定继承中的核心要点,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据悉,被继承人杨某某系苏州本地人,于2023年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名下留有一套拆迁所得的苏州本地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杨某某个人名下,成为各方争夺的核心遗产。案件的原告为杨某某与现任妻子王某的婚生女杨某,被告则是杨某某的现任妻子王某,以及杨某某与前妻的两个子女汪某1、汪某2。
庭审中,各方观点分歧明显。原告杨某诉称,父亲杨某某与母亲王某于1977年结婚,婚后仅生育自己一人,而汪某1、汪某2系父亲与前妻所生,自父亲与前妻离婚后,双方便再无任何往来,汪某1、汪某2从未对父亲尽过一天赡养义务。父亲离世后,其生前赡养、丧事办理等全部事宜均由自己负责,因此请求苏州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产,并判令自己多分得遗产份额。
被告王某(杨某某现任妻子)则辩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但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仅有50%的份额属于杨某某的遗产,剩余50%归自己所有。其同意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但杨某需向自己支付相应的财产补偿款。
而被告汪某1、汪某2则共同辩称,自己作为杨某某的亲生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请求苏州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父亲的遗产,未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提出异议,仅强调自身的法定继承人身份。
苏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细节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的苏州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杨某某通过早年签订《分析房屋协议书》取得的老宅拆迁所得,于2015年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而杨某某与王某于1977年结婚,该房产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院确认,杨某某与前妻离婚后,确与汪某1、汪某2无任何联系,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杨某某履行过赡养义务,而杨某某生前的日常照料、生病护理及离世后的丧事办理,均由原告杨某负责。此外,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70万元,均同意房产归原告杨某所有,由杨某向各被告支付相应的遗产分割补偿款。
结合查明事实与双方诉求,苏州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杨某所有,杨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43.75万元、支付被告汪某1、汪某2各5万元;案件相关费用由各方按比例承担。
作为专注处理苏州本地继承纠纷的苏州律师,结合该案判决,我们来拆解其中的核心法律要点,帮大家理清法定继承中的“公平”与“合理”: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但取得于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50%份额归王某所有,剩余35万元(70万元的50%)才属于杨某某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这也是苏州法院认定王某应分得较多补偿款的核心依据。
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份额的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案中,杨某、王某、汪某1、汪某2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同时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结合该案事实,杨某对杨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汪某1、汪某2有扶养能力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苏州法院酌情对杨某多分遗产,对汪某1、汪某2少分遗产,最终确定杨某分得大部分遗产份额,汪某1、汪某2各分得5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情理与公平,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正如苏州多起同类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思路一致,继承权并非“不劳而获”的权利,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遗产分割的结果。
第三,当事人合意对遗产分割的影响。该案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房产价值及归属,苏州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未强行分割房产,而是判决房产归杨某所有,由其支付补偿款,既降低了遗产分割的成本,也提高了判决的可执行性。这也是苏州法院处理继承纠纷时,秉持的“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审判思路。
最后,作为本案关注者、苏州律师王敏霞,我想结合该案作出进一步深度点评,也给大家提几点实用建议: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房产继承纠纷,实则折射出苏州本地继承纠纷的常见痛点——再婚家庭的继承矛盾、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联、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区分。现实中,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就一定能均等分得遗产”,但该案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赋予继承人继承权的同时,也要求继承人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能被少分甚至不分遗产。
从苏州本地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类似的继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涉及再婚家庭、拆迁房产、赡养义务履行不明等情况的案件,更容易引发激烈争议。结合该案及我多年处理苏州继承纠纷的经验,在此提醒大家:
首先,提前订立遗嘱,避免遗产纠纷。被继承人若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可有效避免亲属因遗产分割反目成仇——这也是最能保障遗产按自己意愿分配的方式。很多人忌讳谈论“遗嘱”,但现实中,正因未订立遗嘱,才导致大量家庭亲情破裂,这也是苏州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反复强调的一点。
其次,赡养义务不可懈怠,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与继承权直接挂钩。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无论父母是否留有财产,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反之,若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不仅会丧失多分遗产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最后,遇到继承纠纷,及时咨询专业苏州律师。继承纠纷涉及的法律条款繁杂,且往往掺杂家庭情感因素,当事人自行处理时,容易因不懂法律、情绪激动导致权益受损。作为深耕苏州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我们建议,遇到继承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苏州律师,梳理证据、明确权益,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既守护财产利益,也尽量减少对家庭亲情的伤害。
苏州法院的这起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定继承的核心法律要点,也传递了“赡养尽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价值导向。希望该案能给大家带来警示,既要重视自身的继承权,也要牢记自己的赡养义务,让亲情得以维系,让遗产分割更显公平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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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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