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解读:留学儿子归国追父遗,法定继承纠纷背后的法理与亲情
一场突如其来的离世,让远在英国留学的张某某仓促归国。本想取回父亲张某2的遗物寄托哀思,却发现遗物被奶奶焦某某、姑姑张某某保管,抚恤金也被独自领取,多次协商无果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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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离世,让远在英国留学的张某某仓促归国。本想取回父亲张某2的遗物寄托哀思,却发现遗物被奶奶焦某某、姑姑张某某保管,抚恤金也被独自领取,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将三位亲属诉至苏州法院。这场牵扯亲情与财产的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究竟谁对谁错?苏州律师王敏霞结合苏州法院判决,为您深度拆解其中的法理要点,剖析亲情与法律的边界。
案情回顾:留学归来寻遗恨,亲属对簿苏州法院
被继承人张某2于2021年12月突发自杀身亡,生前未订立遗嘱。彼时,其儿子张某某正在英国留学,为不影响其学业,亲属暂未告知其死讯,张某2的安葬事宜由其母亲焦某某、姐姐张某某代为操办。2022年5月,张某某归国后得知父亲死讯,悲痛之余,向焦某某、张某某询问父亲遗物,却遭到拒绝,双方就遗物、抚恤金分割产生激烈分歧,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将焦某某、张某某及张某2的另一儿子张某1诉至苏州法院。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作为张某2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分割父亲的遗物(包括LV太阳镜、卡地亚手表、象牙佛珠手串、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19万元抚恤金及墓地证,合计价值31万余元;庭审中,其还对墓穴费提出异议,认为费用超标,要求退还并重新购置墓地,同时主张代为保管张某1应分得的财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面对诉求,被告焦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奢侈品及象牙手串并不存在,仅认可苹果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存在,但价值未达原告诉称标准;此外,张某2生前欠有巨额债务,其领取的19万余元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已全部用于支付张某2的医疗、丧葬费用及偿还债务,无剩余;同时,其年事已高,对张某2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而张某某长期在国外,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抚恤金,请求苏州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其系张某2的姐姐,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是受父母嘱托操办弟弟安葬事宜,不应被列为被告,请求苏州法院驳回对其的起诉。被告张某1经苏州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任何答辩。
苏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2父亲张智忠在其去世后不久也离世,张某2与前妻育有一子张某1,与原告母亲夏敏离婚后育有原告张某某;张某2的丧葬费用合计16万余元,其中墓穴费15万余元,由张某某代为购置,墓碑立碑人为张某某、张某1;焦某某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中,余款2万余元未分割即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系张某某配偶,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苏州律师解读:苏州法院判决背后的4个核心法理要点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本地继承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苏州法院判决,针对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为大家逐一解读,厘清继承纠纷中的常见误区。
要点一:遗产的认定与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的LV太阳镜、卡地亚手表、象牙佛珠手串,仅提供了张某2生前佩戴的照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些物品在张某2去世后仍存在,且被告焦某某、张某某均不予认可。结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张继承遗产的一方,需对遗产的存在、归属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对遗产真实性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佐证,仅凭照片、口述等间接证据,难以支撑诉求。本案中,苏州法院驳回原告对该部分物品的分割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提醒大家,若想主张继承遗产,务必提前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要点二:抚恤金的分割原则——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兼顾赡养义务
很多人误以为抚恤金属于遗产,实则不然。结合法律规定解读,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公民死亡后,相关部门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优抚、救济费用,带有精神抚慰性质,并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继承的顺序进行分割,分割时需结合亲属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劳动能力、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这与苏州法院的判决思路完全一致。
本案中,苏州法院并未完全支持焦某某“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抚恤金”的主张,也未完全按照均等原则分割,而是结合原告长期在国外留学、焦某某年事已高且尽到主要丧葬义务的情况,在分割余款时兼顾各方权益,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兼顾了公序良俗。同时,苏州法院认定,丧葬补助金属于遗产范畴,应优先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剩余部分与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一并依法分割。
要点三:丧葬支出的合理性认定——符合本地标准且具公序良俗,法院予以认可
原告对墓穴费15万余元提出异议,认为费用超标,要求退还并重新安葬父亲。结合苏州本地墓穴市场价格及公序良俗来看,焦某某作为张某2的母亲,老年丧子,在两个孙子均未在身边的情况下,为儿子购置墓地,符合人之常情;且该墓穴费结合苏州吴中区本地的墓穴价格水平,属于合理价位,并非超标支出。
苏州法院驳回原告该诉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公序良俗——生老死葬、落叶归根,被继承人已安葬完毕,若仅以费用为由要求重新安葬,既不利于亲属和睦,也违背公序良俗,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
要点四:转继承的适用与无权处分的后果——遗产未分割,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知识点——转继承。结合法律规定来看,张某2的父亲张智忠在其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因此,张智忠应继承的张某2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焦某某、张某某继承,这也是张某某能够分得部分款项的法律依据。
此外,焦某某将未分割的余款擅自用于偿还债务,属于无权处分。值得强调的是,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遗产,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苏州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判令余款2万余元依法分割,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遗产分割前的处分规则,这也是苏州法院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核心原则之一。
要点五:继承人资格与诉求的合法性——代为保管他人遗产,需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要求代为保管被告张某1应分得的财物,苏州法院予以驳回。结合法律规定,遗产份额的保管,需经继承人本人同意,或有法律明确规定(如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单方主张代为保管他人遗产,这也是继承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的误区。
同时,被告张某某虽系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因转继承获得了部分遗产份额,苏州法院未驳回对其的起诉,而是依法判令其分得相应款项,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规定,也纠正了“第二顺位继承人一定不能分得遗产”的错误认知——在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或继承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能获得遗产份额。
苏州律师提醒:继承纠纷易伤亲情,提前规避是关键
本案最终经苏州法院判决,焦某某需将苹果手机交付给原告,支付原告、张某1各6587元,支付张某某32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由各方按比例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来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与共有物分割纠纷,背后折射出的,是未立遗嘱、亲属沟通不畅引发的亲情裂痕,此类案件在苏州本地也较为常见。
结合本案及苏州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给大家提出三点实用提醒,避免类似纠纷发生:第一,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这是避免继承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尤其对于有多个继承人、财产类型复杂的家庭,遗嘱可以明确各方权益,减少亲属分歧;第二,妥善保管遗产及相关凭证,若涉及遗产分割,各方应理性沟通,协商不成可寻求苏州律师帮助,依法维权,切勿擅自处分遗产;第三,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关乎亲情,也会影响抚恤金、遗产的分割比例,即使长期在外,也应尽到对父母的赡养、关怀义务,避免因“未尽义务”丧失部分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继承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财产本身,而是亲情与法律的平衡。正如苏州法院在判决中所言,“生老死葬,落叶归根,望各当事人作为其亲属能放下恩怨,将过往释怀,以亲情为重”。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底线,而亲情是维系家庭的根基,希望每一起继承纠纷,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公平与亲情,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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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3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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