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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产分割如何倾斜?——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处理,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拆解各类家事

  王敏霞律师,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处理,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拆解各类家事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遗产分割、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核心争议,结合本案细节,王敏霞律师为大家深度解说其中的法律要点与裁判逻辑。
 
  案件回顾:房屋遗产分割起争议,赡养义务成关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围绕被继承人孙某某名下的一套苏州房产展开,各方就遗产范围、分配比例各执一词,最终苏州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汪某1、汪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苏州法院于2024年5月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被继承人孙某某于2023年1月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有一套位于苏州高新区××幢××室的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分割。据了解,孙某某于1977年与被告王某结婚,婚后仅生育原告孙某一人;而孙某某在与王某结婚前曾有一段婚姻,与前妻郑某某生育两子女,即被告汪某1与汪某2。孙某强调,孙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便与汪某1、汪某2断绝了所有往来,该二人从未对孙某某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自己予以多分。
 
  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仅有50%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剩余50%份额系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孙某所有,但孙某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财产补偿。
 
  被告汪某1、汪某2共同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案涉遗产,未提出其他异议。
 
  法院审理:厘清事实,依法界定遗产与分配比例
 
  苏州法院经审理,依法查明以下核心事实:被继承人孙某某与前妻郑某某育有被告汪某1、汪某2两名子女,后与被告王某于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原告孙某。孙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另查明,孙某某与前妻郑某某离婚后,便与汪某1、汪某2再无任何联系,孙某某生前的赡养事宜及去世后的丧事处理,均由原告孙某全权负责。
 
  关于案涉房屋的归属,法院查明,孙某某于1984年与其兄弟、母亲签订《分析房屋协议书》,取得了苏州某镇××弄××号房屋的部分产权,后该房屋拆迁,孙某某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即本案诉争的苏州虎丘区××幢××室房屋,该房屋于2015年6月登记在孙某某名下。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70万元,均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孙某所有,由孙某向各被告支付相应的遗产分割补偿款。
 
  苏州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案涉房屋作为孙某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王某所有,剩余50%份额为孙某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王某、汪某1、汪某2依法继承。
 
  同时,法院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告孙某对被继承人孙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被告汪某1、汪某2有扶养能力却未对孙某某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在遗产分配时,应对孙某适当多分,对汪某1、汪某2适当少分。
 
  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苏州法院作出判决:案涉苏州虎丘区××幢××室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43.75万元、支付被告汪某1、汪某2各5万元;案件相关费用由各方按比例承担。
 
  王敏霞律师深度解说:本案诉讼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长期处理苏州家事继承纠纷的律师,结合本案,我王敏霞律师就本案的诉讼思路及核心要点,作出如下深度解说,本案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两大关键,层层突破争议焦点。
 
  第一,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础。很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容易混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的界限,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系其与配偶王某婚内取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我们首要的思路就是明确遗产范围——先析出配偶王某的50%份额,剩余50%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前提直接决定了后续遗产分配的基数,也避免了因遗产范围界定错误导致的诉讼风险。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一思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第二,重点举证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为遗产多分提供有力支撑。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是遗产分配倾斜的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本案中,我们的核心诉讼思路的是,通过提交相关证据(如赡养支出凭证、邻里证言、丧事处理相关材料等),充分证明原告孙某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而被告汪某1、汪某2与被继承人长期无往来、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形成鲜明对比。这一证据链的完善,成为法院酌定孙某多分遗产、汪某1、汪某2少分遗产的关键依据,也最终促成了原告的胜诉。
 
  此外,本案中,我们还注重推动各方当事人就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一致,避免了复杂的房屋评估程序,既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也减少了各方的对立情绪,为案件的顺利审结奠定了基础。实践中,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财产的交织,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兼顾情理,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多年处理家事纠纷的核心原则。
 
  最后,王敏霞律师提醒,法定继承纠纷中,遗产范围的界定、赡养义务的举证、继承人的主体资格,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若遇到类似的遗产分割、继承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家事律师,梳理诉讼思路、完善证据链,依法维护自身的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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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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