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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争父母宅基地房屋遗产,苏州法院这样判!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在苏州地区,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历来是家事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尤其涉及兄妹之间的遗产分割,往往掺杂着亲情与利益的拉扯,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

  在苏州地区,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历来是家事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尤其涉及兄妹之间的遗产分割,往往掺杂着亲情与利益的拉扯,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王敏霞律师常年处理此类案件,深知其中的复杂与无奈。近日,苏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兄妹间的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原本亲密的兄妹因父母遗留的房屋对簿公堂,闹得不可开交。今天,王敏霞律师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深度解说、拆解此类继承纠纷的审理要点与裁判逻辑,希望能为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王敏霞律师先带大家回顾本案的核心案情,相信很多有类似家庭情况的当事人,都会从中看到自己的影子。本案的原告为顾某某,被告为顾某乙,二人系兄妹关系,双方的父母顾某丁、翁某甲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顾某丙、次子顾某某(原告)和女儿顾某乙(被告)。其中,长子顾某丙早年留在家中陪伴父母,而原告顾某某招女婿入赘至苏州某乡镇村落,被告顾某乙则正常出嫁。令人惋惜的是,长子顾某丙早在1992年便先于父母去世,且去世时并未结婚生子,未能留下后代。
 
  顾某丁、翁某甲夫妇在生前共同建造了一处宅基地房屋,包含南面三间平房和北面三间辅房,这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遗产。随着两位老人相继离世——母亲翁某甲于2012年因病去世,父亲顾某丁于2021年因病去世,原本隐藏的矛盾彻底爆发。原告顾某某称,被告顾某乙在父亲去世后,迅速将自己的户籍迁入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明显有将父母遗产占为己有的意图,双方就遗产分割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苏州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十分突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王敏霞律师解析,这也是此类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矛盾点。原告顾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很明确:要求法院判令涉案的南面三间平房、北面三间辅房由原、被告各继承50%,且自己要分割取得房屋西面的一半,同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而被告顾某乙则当庭答辩,反驳了原告的主张。她表示,自己从未想过私自占有父母遗产,一直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反而是原告不顾亲情,自身未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却执意要求均分遗产,且原告主张的房屋估价远高于实际价值。同时,被告顾某乙提出了关键诉求:自己对两位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分得更多份额,并且希望能分得由自己经营多年的小店所在的那间房屋。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苏州法院依法开展了细致的审理工作,王敏霞律师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为大家拆解本案的核心事实要点。首先,法院确认了涉案宅基地的登记情况:一份落款为1988年的宅基地登记通知单显示,登记人口为五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这五人分别是原、被告二人、长子顾某丙以及双方父母顾某丁、翁某甲。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宅基地平面位置图中西面的四间房屋,早已出卖给双方的舅舅,且由舅舅翻建,并非本案诉争的房屋,诉争的南面三间平房和北面三间辅房,均系双方父母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翻建,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更精准地分割房屋,苏州法院工作人员还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实地走访、绘图,原、被告双方均当庭签字确认了房屋的实际情况:该房屋院落坐北朝南,南面三间平房由西向东依次为一间小店、一间中间分为堂屋和灶间的房屋、一间房间;北面三间辅房目前用于堆放杂物和养鸡,前后房屋之间有一个院子。
 
  关于双方争议的“赡养义务”问题,王敏霞律师进一步解说,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比例的核心影响因素。庭审中,被告顾某乙主张自己经营小店多年,小店的收入全部用于父母的生活开支和家用,同时自己承担了父母主要的生活照顾责任和医疗费用,因此应当多分遗产。但原告顾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小店实际是由双方父母经营,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过,双方一致确认,父母的丧葬费用是由二人各半承担的。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户表、户口注销证明、宅基地登记通知单、法院绘制的平面图、营业执照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均被苏州法院采纳,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苏州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王敏霞律师为大家解析法院的裁判逻辑和判决结果。
 
  苏州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顾某丁与翁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了诉争房屋,因此该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长子顾某丙先于二人去世,且未结婚生子,无法享有继承权;同时,二位老人并未订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仅为原告顾某某和被告顾某乙二人。
 
  关于遗产分割比例,法院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中哪一方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的均等原则,双方应各继承50%的遗产。考虑到双方均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法院结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从便于双方使用、兼顾实际需求的角度,作出了具体的分割判决,这也是此类房屋继承案件中最常用的分割方式,既保障了双方的继承权,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遗产的使用效益。
 
  最终,苏州法院判决如下:涉案三间平房中,东面一间归原告顾某某所有,西面一间归被告顾某乙所有,中间一间的南面堂屋归原告顾某某所有、北面灶间归被告顾某乙所有;北面三间辅房以中间点为界限,东侧一间半归原告所有,西侧一间半归被告所有;辅房中间的隔断由原告负责搭建,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原、被告双方需相互协助,配合对方完成房屋的物理分割,同时在原有用水用电基础上,各自负责自己所有房屋的通水通电分户设置,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专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为大家深度解说本案诉讼中的思路及想法,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王敏霞律师表示,本案的核心诉讼思路,始终围绕“明确遗产范围、厘清继承主体、界定分割比例”三大关键点展开。首先,在诉讼前期,我们重点梳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通过宅基地登记通知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明确排除了已出卖房屋的争议,确认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遗产分割的前提的基础——只有先明确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才能进一步谈分割问题,这也是此类继承纠纷中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避免因遗产范围模糊导致判决不公。
 
  其次,关于继承主体的界定,我们重点核查了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确认长子顾某丙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无后代,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因此法定继承人仅为原、被告二人,这就排除了其他无关人员的继承权,为后续均等分割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的核心原则,这也是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支撑。
 
  最后,针对双方争议的赡养义务和分割方式,我们的诉讼思路始终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以便利使用为原则”。一方面,针对被告主张的“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我们重点审查了其提交的证据,发现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医疗缴费记录、证人证言、日常照料记录等)证明自己的付出远超原告,结合双方各半承担丧葬费用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双方均未充分证明尽更多赡养义务”的观点,判决均等分割,这也提醒当事人,在主张多分遗产时,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均要求实物分割,我们结合房屋的实际布局、使用现状,向法院提出了兼顾双方使用便利的分割方案,最终被法院采纳,既实现了遗产的公平分割,又避免了因分割方式不合理导致双方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王敏霞律师进一步强调,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继承,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实物分割等多个复杂问题,且往往掺杂着亲情纠葛,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财产权益受损,还会彻底破坏亲属关系。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也为苏州地区同类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先明确遗产范围和继承主体,注重证据留存,同时秉持公平合理、便利使用的原则,必要时寻求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纠纷,既维护自身权益,也尽量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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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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