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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经常居住地认定成胜诉关键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于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相关案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

  王敏霞律师,是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专注于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相关案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法律解读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王敏霞律师结合一起苏州地区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为大家拆解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关键要点,深度解析管辖权认定中的核心难点。
 
  近日,苏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上诉人孙某某因不服苏州姑苏区法院的原审裁定,向苏州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核心围绕“被告经常居住地认定”展开,最终苏州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律师,王敏霞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详细拆解此类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逻辑与实务要点。
 
  本案中,上诉人孙某某(女)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女)、原审被告张某某(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对苏州姑苏区法院的原审裁定不服,向苏州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据悉,孙某某户籍地为苏州姑苏区,周某某户籍地亦为苏州姑苏区,现主张居住于苏州吴江区,张某某户籍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孙某某最初依据周某某的户籍登记地,向苏州姑苏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因周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姑苏区法院作出原审裁定,孙某某不服,遂启动上诉程序。
 
  孙某某在上诉中提出了三点核心主张,试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交由苏州姑苏区法院管辖。其一,孙某某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周某某离开户籍地、另有连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住所的情形下,以其户籍登记地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无可争议。其二,孙某某质疑周某某主张“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吴江区”的证据均无法成立,具体理由有三:一是周某某提交的某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不具有合法性,我国管理居民户籍的法定机关是公安机关,物业公司不具备户籍管理职权,其出具的入住证明不能作为法定居住依据;二是该“入住证明”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存在矛盾,周某某之子刘某某直至2022年8月才取得该小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而入住证明载明周某某自2022年1月就已入住该房屋,明显存在不实之处;三是周某某并非该小区业主,物业公司通常仅关注业主物业费的缴纳情况,对于非业主人员的具体入住日期难以精准知晓,该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真实性存疑。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苏州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终审裁定。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指出,周某某的户籍地虽为苏州姑苏区,但根据该房屋户主刘某某及周某某前夫刘某某出具的证明,结合周某某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可以认定周某某自2000年离婚后已搬离苏州姑苏区,不再在户籍地居住。对于周某某主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入住苏州天悦辰花园某幢某室至今”,其提交了某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及该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该不动产原所有权人为周某某,后于2022年8月通过存量房买卖过户给其子刘某某,再结合一审法院的现场调查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吴江区。
 
  据此,苏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苏州姑苏区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苏州吴江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苏州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结合本案,我王敏霞律师对本案诉讼中的思路及想法做深度解说,本案作为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以我方胜诉告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筑牢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破解对方的上诉理由。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围绕管辖权认定的核心难点,聚焦周某某的实际居住情况,明确本案的关键突破口的是“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这也是此类管辖权异议案件胜诉的核心。我们深知,“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需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关键在于“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且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针对对方提出的“物业公司入住证明无效”“入住证明与产权登记矛盾”等异议,我们提前梳理了完整的证据体系,逐一破解对方的质疑:其一,关于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的效力,结合实务实践,物业公司作为居住区域的管理主体,对居住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具有核实能力,其出具的入住证明虽非户籍管理法定凭证,但结合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居住事实的,法院可依法采信,并非必然无效,这一点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惯例;其二,关于入住证明与产权登记的矛盾,我们重点提交了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证实该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周某某,其在过户给儿子之前,本身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因此提前入住具有合理性,并非对方所述的“不实证明”;其三,关于物业公司对非业主入住日期的知晓度,结合一审法院的现场调查记录,能够印证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真实有效,并非对方所述的“不知情、不关注”。
 
  同时,我们还重点收集了房屋户主及周某某前夫的证言、离婚相关材料等,与入住证明、房屋产权材料、现场调查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闭环证据链,充分证明周某某已离开户籍地多年,且在苏州吴江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依法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反观对方的上诉理由,虽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主张,且对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的法律效力存在认知偏差,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为深耕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多年的苏州律师,我始终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看似是程序问题,实则关系到后续实体审理的顺利推进,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此类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往往是核心争议点,当事人需注重收集完整的居住证据,包括居住证明、房屋产权材料、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我们诉讼思路和证据准备的认可,也为同类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今后,我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视角拆解案件难点,精准制定诉讼思路,全力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程序与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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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

王敏霞律师 2014年律师执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兼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工作经历及专业背景,现为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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